其二,税收制度的完善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综观世界各国,重视企业税务筹划的国家都有一个比较完善且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因为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变化不确定,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会进行相应变化,甚至会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蜕化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我国自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后,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境,这为企业管理者进行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三,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税务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能降低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税收利益的经济行为,这要求税收制度能够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选择空间。为了体现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国家在已经颁布的税收实体法中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即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种差别、税率差别和优惠政策差别,同时在税收程序法中也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作了肯定,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已形成。
其四,市场经济国际化为企业进行跨国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以迎接来自国际市场的挑战。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的国际化,企业在不同国家发生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负担,不仅要受企业所在国的税收政策影响,而且在更大和度上取决于经济活动所在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政治经济背景不同而不同,这就为企业进行跨国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
笔者认为,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合法性。合法性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一是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二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三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第二,成本与效益。税务筹划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一项成功的税务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一方面,企业税务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就要多缴;另一方面,企业的税务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第三,事先筹划。事先筹划是要求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再想办法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就只能是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上的税务筹划了。
第四,服务于财务决策。企业税务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务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导致企业做出错误的财务决策。
第五,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税务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在看过文章后,戚寰感觉还不错,所以便将文章锁在了抽屉里面了,他想上次就是因为交的太急了,所以这个死包子又让他写了一篇,这次说什么也不表现主动了,不然那个包子要是让自己再写一篇的话,那估计自己最近就什么活都不要干了。所以想到这里后,他在锁好抽屉后,便开始处理起身边有些堆积的文件来。
第二百七十八章
而就在戚寰为为完包元所交给他的任务而高兴的时候,此时的包元却坐在办公桌前开始思考着自己的理论文章来。因为他的工作不能,也不可能是别人能代替的,虽然他也想让自己的秘书来帮自己写,但是似乎以秘书现在的水平,根本就写不出这些东西来,要让他端茶倒水,递文送件还行,如果要指望那家伙做这样劳心伤神的事情,估计这家伙会立即选择自己解决自己。毕竟与自己这个研究生比,那个秘书的文化也就是相当于过去的初中而已,所以此时的包元便开始强迫自己安静下来写东西了。
在略微思考了一下后,他最终将题目锁定为宪政下的公共财政与预算:【摘要】公共财政已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财政转型的目标定位。宪政下公共财政问题的实质,是公民财产权与政府财政权的互动。公共财政应当体现以保障人权为宗旨,以充分实现财政民主为核心,以财政法治为保障。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政府预算基础之上的财政制度,预算制度是关于民众赞同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中,我国应坚持财政法定原则,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完善预算法,加强预算监督。
【关键词】宪政;财政民主;财政法治;预算法治
【正文】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公共财政改革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日益关注的议题。发展市场经济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公共财政制度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但在,我国转轨时期公共财政的目标模式是什么?应如何建构?迫切需要我们从宪政的视角去思考。
一、简要分析公共财政的宪政背景
正如我们所知,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宪政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亦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传统宪政理论认为,“实行宪政无不基于如下两方面的经验性认识:其一,权力及其制度设施是国家或一定规模的社会共同体存续的前提,但国家权力有扩张或被滥用的危险。其二,公民权利是对公民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员身份的正式确认,它是公民必不可少的生存条件,但公民权利易受侵害。”'1'
宪政理论一切命题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有效地解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在财政领域,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则表现为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冲突与协调,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需要按照宪政的精神,有效地解决二者的冲突,协调二者的关系。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私有财产权,相应的国家财政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权力之一。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冲突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的稀缺。较普通公民而言,国家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宪法不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就难以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宣示和保护,不单纯是因为自由主义学说和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国家权力可能不受宪法和法律制约或限制的担忧恐怕是其主要原因。正是基于历史的教训,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被提升到与国家财政权同等重要的地位,给予平等的保护,这应是公共财政形成的宪政背景。
财政是以公共权力进行的资源配置,公共财政是与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制度。财政的公共性,体现了财政目的的公共性,财政产品的公共性,以及制度层面的公共性。宪政下财政问题的实质,是公民财产权与政府财政权的互动。'2'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税收国家,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源的财政收入必须仰赖公民的部分财产权的让渡。公民所依法享有的同意纳税权或拒绝纳税权,构成一国宪政发展的基础,公民财产权也由此对国家财政权形成制约。可见,在宪政国家中,公民同意权是国家财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国家财政权则必须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为起点和依归。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互动,贯穿于一国财政活动的始终。
当然,宪政不是一个静态的僵化的体系,而是始终处于不断的运动发展变化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宪政理念的转变,国家职能和财政职能都在发生着整合和转换,而不同宪政理念表现出来的价值和利益的权衡与抉择,实际上体现了公共财政规模的适度扩张与控制、各种公共支出项目被优选或被淘汰的过程。'3'可以说公共财政的运作是宪政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而公共财政支撑的宪政制度则是公民财产权实现的制度基础。
二、公共财政的宪政性质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4'公共财政则是国家依法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收入以为公众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财政模式,既是民主化的财政;体现财政民主原则,又是法治化的财政;体现财政法治原则。'5'
宪政下公共财政首先应当体现以保障人权为宗旨。公共财政是“有限政府”下的财政,“宪政制度下,宪法保障着公民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同时它用一种代表制度、宪政、分权制度和司法独立的方式对政府的权限和规模进行有效的限制,这就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种政府体制—“有限政府”,否则,那么市场就会变成一种畸形的市场,一种扭曲的市场,一种被窒息的市场”'6'。宪政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分权或限权,将政府无限扩张趋势的强大公权力抑制在宪法必需的范围之内。在公共财政的建构中,对有限政府的要求表明,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公共财政是一种服务性的政府行为,其出发点和归宿均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基本权利的自由发展和保护提供广阔的空间。宪政要求政府的财政行为以公共利益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依归。从纳税人是税收之源,是政府官员的“衣食父母”的角度来看,国家保护纳税人权利是理所当然的。国家和社会的一切都是纳税人给的,政府没有理由不去保护纳税人权利。从国家和社会存在的根本目的来看,无非也是为每一个纳税人谋福利。既然如此,国家和社会怎能背离自己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而去损害或者漠视纳税人权利呢?因此,政府的权力,包括财政权力必须受到来自纳税人和法律的有效监督,防止政府财政权力的滥用,这就是宪政的国家及其公共财政的理念。
宪政下的公共财政应当以充分实现民主为核心。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政府运作公共财政的权力是源于公民赋予政府的。政府的存在和运作来源于纳税人纳税提供的物质基础,没有了纳税人的纳税,政府便失去了生存和活动的物资基础,是纳税人“养活了政府”。民主也要求对政府的财政支出进行限制,即纳税人有权对其所交纳的税收的使用,即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监控,使之用的得当。在宪政下,公民是国家合法剥夺公民财产权的法律,财政支出法涉及到政府是否在为纳税人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大的问题,在宪政制度下,财政收支的这一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纳税人自己去决定。
公共财政的民主原则,其理论依据主要是主权在民的思想。所谓主权在民,即公民基于自由意志而订立社会契约,制定法律,把归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转让给国家,以此换取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由此而生。即公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拥有者,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而政府的公共权力则来源于公民的授权,是由公民的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是公民赋予的,政府是公民权利的受托者。或者说,在公民和政府的法律关系中,公民是享有权利的一方,政府是履行义务的一方。
之所以强调公共财政的民主原则,是因为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方式、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如审批预算是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职权。因此,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审批,均应反映人民之意愿并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贯彻民主原则,一是可以保证公共财政的科学性,使公共财政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真正反映未来年度财政收支情况;二是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性。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公民的民主权利约束国家公共权力。'7'
宪政下的公共财政是法治保障的财政。要保证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必须依法治来规范政府财政行为,加强和完善公共财政方面的立法。为防止财政权的滥用,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而所有这些都需要法治的保障。强化国家的财政权并不必然会侵犯纳税人的权利,关键是采取何种手段强化国家财政权,如果采取人治的方式,侵犯纳税人财产权的现象将是在所难免的,但如果采取法治的方式,就不会侵犯到纳税人财产权,因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通过法治来强化国家权力,就能够达到既加强国家权力,又维护纳税人权利的双赢结局。简言之,“公共财政必然要求财政民主,而财政民主需要财政法治来保障。有鉴于此,财政法定的范围也逐渐从税收,扩展到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并最终扩展到财政支出,使财政民主的基础更为宽广和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