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政治的正义观念、重叠共识的观念这类理念的最初用法,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导致了一些反驳,使我始料不及,大惑不解:像政治的正义观念和重叠共识观念这样简单的理念怎么全被人误解?看来我是低估了使《正义论》连贯一致这一问题的深刻性,想当然地认为遗漏几点解释无伤大雅,可这些解释对于令人信服地陈述政治自由主义来说却是至关重要的。在遗漏的这些解释中,主要的有如下几点:
1.公平正义的理念是一种独立的观点,而重叠共识的理念则是对稳定性的解释;
2.对简单多元论与理性多无论的区别;它与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理念的联系;以及
3.对已被引进到政治(与道德相对)建构主义观念之中的理性与合理性的更充分说明,以阐明实践理性中权利原则与正义原则的基础。
补充进这些解释之后,现在我相信那些含糊之处得到了澄清。我要感谢的人很多,大部分已在全书各处的脚注中注明。我要特别感谢那些与我就上述疏漏之处进行过很有启发的讨论的人,他们让我获益匪浅。
从一开始起,我同T.M.斯坎伦就政治建构主义和更一般意义上的建构主义进行过富有启发性的探讨,这使得本书第三讲对此一观点的表述要比一九八零年的初稿更为清晰;我们还讨论过理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区别,以及如何按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详细说明理性(本书第二讲第一至三节),在此,我对他深表谢意。
我感谢罗纳尔德·德沃金和托马斯·内格尔。在参加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一年间纽约大学举办的小型研讨会上,我同他们俩有过多次交谈;一九八八年六月,我们在那波利的桑塔露西亚饭店那间客人稀疏的酒吧里,进行过一次有关作为一种独立观点的公平正义理念(第一讲第五节)的珍贵而富有启发的午夜长谈。
维尔弗雷德·亨舍提出,需要有一个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理念,以与一种绝对无条件的完备性学说相对(第二讲第三节),我们在一九八八年五、六月间就此作过数次有益的讨论。谨向他表示感谢。
耶和华·柯亨强调了区别理性多元论与简单多元论(第一讲第六节之二)的重要意义,我们在一九八八到一九九零年间对理性这一理念作过许多有价值的讨论,他在一九九零年五月发表的文章里对这些讨论进行了总结。谨对他致以谢意。
泰勒·伯格在一九九一年夏天给我写来两封长信,对本书第三讲的早期样稿提出了质疑和批评。他说服了我,让我认识到,我非但没有清楚地说明能同时为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与我的政治建构主义提供一种有关道德自律和政治自律之说明的方式,而且我在把政治建构主义与合理直觉主义作对比时,甚至潘越了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的界限。为了努力纠正这些严重错误,我完全重写了该讲的第一、二节和第五节。我谨向他表示感谢。
如上面的日期所示,我只是在最近几年才对政治自由主义有了一种清晰的理解,或者说,我是这么认为的。虽然我以前的许多论文以相同或相似的标题出现在本书里,而且内容也大致相同,但我对它们都作了相当大的调整,以使它们合在一起表达我现在以为是连贯一致的观点。
在脚注中,我已尽量表达我对其他人的感激之情。然而,对下列各位的谢意由来已久,只是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我无法用脚注的方式恰如其分地表达之。
自七十年代后期开始,我就同伯顿·决本对这些演讲中的问题进行过详细的讨论,那时候,政治自由主义的理念便开始在我心里成形。他的大力鼓励和严厉的权威性批评使我所获良多。我对他的感激无以言表。
已故的大卫·萨切斯从我们一九四六年相识起,便同我讨论本书行文中所考虑的许多问题,特别是有关道德心理学的问题,而对于本书的主题内容,萨切斯和我于八十年代在波士顿有过详尽探讨,这些谈论对我非常珍贵。一九八二年春夏时节,我们讨论了我在一九八零年于哥伦比亚大学所作的演讲中发现的各种各样的困难;一九八三年夏,他帮我拟就了“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的一份相当完善的修改稿,还帮我准备了一份比原先好得多的“基本权利及其优先性”一讲第六节的文稿,该稿把社会的理念作为一个由多社会联合体组成的社会联合来处理。我希望以后的某个时候能用上这两篇稿子。一九八六年夏,我们又重新改写了一九八五年五月我为纪念H.L.A.哈特在牛津大学演讲的讲稿。这份经过修改的讲稿发表在一九八七年二月份的《牛津法学研究杂志》上,其大部分内容又再次出现在本书第六讲中。我谨对他深表感激。
我谨向已故的朱迪·施克拉女士致以深深的谢意。从我们三十多年前相识起,她同我进行过不胜枚举的有益探讨。虽然我从没有作过她的学生,但我从她那里学到的东西同一个学生差不多,甚至还要学得好一些。对本书,她指出了我应该求索的方向,这一点尤有助益;在历史解释问题上,我总是仰赖她,而在本书的许多地方,这些历史解释都是关键性的。我们最后一次讨论就是有关这类问题的。
我谨向萨缪尔·谢福勒表示感谢。他在一九七七年秋季学期寄给我一篇短文:《道德的独立性与原初状态》,他在该文中指出,我《道德理论的独立性》(1975)一文的第三部分与我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反驳功利主义的诸论点之间存在一种严重冲突,我那篇文章探讨的是人格认同与道德理论的关系。我记得,那时候(那一年我在休假)我正着手考虑,《正义论》的观点是否需要重构,重构的程度又有多大。正是探索这一问题而非别的论题的决定,最终促成了我一九八零年哥伦比亚大学的演讲,并促成了我后来写出一些阐发政治自由主义理念的文章。
我谨向爱琳·凯丽致谢。在过去两年左右的时间里,她帮我阅读了本书的手稿,指出了原文中的含糊之处并建议予以澄清;她指出了多种方式,以此重新组织论点,使其更为有力;她通过提问和提出各种反驳,促使我重新组织整个行文。很难列出她促使我作出修改的那些评论,但有时她的评论使我作出一些重大修改。对于她的一些较重要的评论,我已尽力在脚注里表示谢意。本书所具有的一些优点,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她的努力。
最后,我想对下面为原稿写过评论的各位人士一并致谢。他们是:
丹尼斯·汤普逊赐给我好几页极有价值的建议,除少数几条外,几乎所有的建议都促使我对原文作了修改或订正;有几处评论我已在脚注中注明,或者给予转述。
另一位是弗兰克·米切尔曼,他写了许多力透纸背的评论,以至现在我若不对原文进行深远而实质性的修改,就无法对之作出有益的反应,对此我觉得殊为遗憾。我只在一处(第六讲第四节之四)才得以谈论他所关注的问题。
此外,罗伯特·奥迪、肯特·格林那瓦尔特、保罗·怀特曼都寄给我有关第六讲的许多富有启发性的建议,我设法在本书中收进其中的一些,而有几条最后才收进来。
还有阿里萨·伯恩斯坦、托马斯·鲍格、锡那·施弗林赐给我大量的书面评论,只可惜我未能将这些评论全部考虑进去。我很遗憾,他们在本书中看不到他们的那些本来应该得到妥善处理的评论。让我感到遗憾的还有,在重印未加改动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1982)时,我对雷克斯·马丁在其《罗尔斯与权利》一书中、特别是其中第二、三、六和第七章中所发表的富有探索性的批评没有给予答复。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妻子玛德和我们的女儿莉兹、米歇尔·任菲尔德、马修·琼斯,是她们帮我订正文字,分页校样,做这些倒霉的苦差事。
约翰·罗尔斯
一九九二年十月
平装本导论
在这篇平装本导论中,我想就本书的主要理念给读者提供一个阅读指南。《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想讨论秩序良好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它是我在《正义论》[1971」一书中阐明的)是如何通过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获得理解的,而且,一旦它适合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第3页以后,第36页以后),又是如何受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规导的。我首先从政治领域的理念以及政治的正义理念开始,将公平正义的观念作为一个范例来讨论。我以为,这些理念以及它们与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区别,乃是政治自由主义中最为关键的理念。《政治自由主义》第一部分的各讲、第二部分的第五讲阐述了这些理念,并对其他必要的观念作了界定。《政治自由主义》的另一个目标,是想讨论如何理解一个包含着大量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之秩序良好的自由社会。在这一情形中,既存在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也存在族类性的、尽管相互不同却又合乎理性的诸种自由主义政治观念;我所探讨的是,在这两种条件下,社会统一最合乎理性的基础何在。我在该书的第二部分,也就是这些理念所出现的第四讲和第六讲,讨论了这些问题。我将集中探讨民主政体中的公民理念,以及该理念是如何与政治合法性和公共理性相联系的。我想强调指出,政治领域的理念和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本身都是规范性的和道德的理念,这就是说,它们的“内容是由某些确定的理想、原则和标准所给定的,而这些规范又清晰地表达了某些价值,在我所谈的情况中,它们清晰表达了某些政治价值”(见注释)。我还要解释公平正义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两书中的地位。
1.在探讨这些问题之前,我应该解释一下,阅读《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障碍是,该书没有明确地确认它所谈论的哲学问题。而人们在阅读《正义论》时,则不存在任何这样的障碍:该书力求明确地从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社会契约论中开出一种正义论,该正义论不再受到那些常常被认为是致命性的反驳,并证明它优于长期占宰制性地位的功利主义传统。《正义论》希望阐明这样一种正义论的结构性特征,以使其最接近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因之给民主社会提供最适当的道德基础(见该书第Ⅷ页)。这是一个人们已经认识到的哲学问题,尽管它可能是一个学究性问题。
确认《政治自由主义》最初所谈的这个哲学问题的障碍在于,该书第一讲的开篇没有清楚地解释这一问题,在第一讲中(第4页),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一社会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其诸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形成深刻的分化时,一个正义而稳定的社会何以可能保持其长治久安?倘若问题在于该社会如何基于正当理性基础而保持长治久安(第143页以后)——它总是与稳定性的理念相关——那么,在诸如康德和密尔这类相互冲突的完备性自由主义学说中,为什么还会存在这类根本问题?即便它们是因不同原因而存在这类问题,它们之中到底是那一种学说(让我们假定)认可了一种正义的民主政体呢?确乎,这个问题看起来并不复杂。因此我们应该以下述方式更尖锐地提出这一问题:对于那些认肯某一基于宗教权威(譬如说,教会或《圣经》)的宗教学说的人来说,如何可能让他们也坚持一种支持正义民主政体的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
关键在于,并非所有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都是自由主义的完备性学说;所以,问题便成了这些学说是否还能够基于正当理性而与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相容。为了探讨这一问题,我坚持认为,这些学说仅仅把民主政体当作一种临时协定来加以接受是不够的。相反,它们必须把这一民主政体作为社会各成员达成一种合乎理性的重叠共识(见第四讲第三节)之政体来接受才行。对于那些坚持一种宗教学说的信教公民,我们则可以这样提问:对于这些信教公民来说,当他们认可一种能够满足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及其内在政治理想和内在价值的制度结构时,以及,当他们不是仅仅鉴于政治力量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平衡考虑而持守民主社会时,他们如何可能使自己成为全心全意的民主社会成员?
为了提供一个简略的回答,《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原导论已经谈到了这些问题。政治自由主义不是一种启蒙自由主义的形式,即是说,它不是一种完备性的自由主义学说,不是一种常常被认为是基于理性并被视为是适合于现代的世俗学说,基督教时代的那种宗教权威已不再具有宰制性了。政治自由主义没有上述这些目标。它姑且认可存在各种完备性学说这一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同时也把这些学说中的某些学说看作是非自由主义的和宗教性的。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为一种立宪民主政体制定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在这种立宪民主政体中,人们可以自由地认可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样性存在,包括宗教的和非宗教的;自由主义的和非自由主义的;因而他们可以自由地生活在这一政体中,并逐步理解该政体的美德。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政治自由主义并不想取代各种完备性的学说,包括宗教的和非宗教的完备性学说,但它有意与宗教和非宗教的完备性学说都保持区别,而且希望这两种完备性学说都能接受它。我对这些看法都已有过强调和简略的表述(见第xviii)。
此外,我花了一些篇幅(第xxi-xxvi页)阐明《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所谈到的古代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之间的那种对比。古代人的中心问题是善的学说,而现代人的中心问题是正义观念。《政治自由主义》推测了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对于古代人来说,宗教乃市民宗教,而建立一种善学说的任务则留给了哲学。对于现代人来讲,宗教乃是基督教的救赎宗教,它已在宗教改革时代发生了内在分裂和冲突,譬如天主教和新教;而这些宗教已然包括一种善——即一种救赎之善的学说。但是,当它们相互竞争的超验性因素不能达成妥协时,依赖教会或《圣经》的相互冲突的权威,无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它们之间不共戴天的战斗只能通过环境和精疲力竭的争斗才能缓和,要么通过平等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才能缓和。环境和精疲力竭的争斗会导向一种临时协议;而平等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有时则可以导向更有希望的达成宪法共识、进而达成重叠共识的可能性,正如我在《政治自由主义》第四讲的第六、七节里所提示的那样。
因此我再重复一遍: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为一种(自由主义的)立宪民主政体制定一种政治的政治正义观念,在该政体中,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宗教和非宗教的;自由主义的和非自由主义的——之多元性可以基于正当理性得到认可。根本的困难是,由于在理性多元论的情形下,宗教的救赎之善无法成为所有公民的共同善,因而这种政治观念必须运用诸如自由和平等这类政治观念而不是宗教救赎之善的观念,并保证以适合于各种目的的手段(即首要之善,见《政治自由主义》第四讲第三、四节),使公民们能够理智而有效地运用他们的自由。尽管对有些人来说,这些问题可能看起来更多的是政治问题而非哲学问题,但人们经过了很长时间才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怎么说这并不要紧,只要我们认识了这些问题的本性就行。我之所以把它们看作是哲学问题,是因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乃是一种规范性的和道德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