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
条例司奏呈青苗法时说,农民在青黄不接之际困乏,“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据说,青苗法可“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是“散惠兴利”之急。“兼并之家”即各地的大地主们放高利贷,以百分之百的加倍利息,残酷地剥削农民。相对地说,青苗法收利较少,但仍是对农民的严重盘剥。为防止借户逃亡,青苗法实施时,又由五户或十户以上结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户(地主或富裕农民),充作“甲头”。客户借钱,更须主人作保。借钱有限额,也按户等定多少。一等户十五贯文,二等户十贯,三等六贯,四等三贯,五等只一贯五百文。按此规定,实际是越贫困的农户,借额越少,而地主富户反而较多。因而又有所谓“散俵”(散发)“抑配”的办法,即规定强迫借贷交息。显然,青苗法的主要用意,还是在于为朝廷兴利,一是迫使富户出息,一是从地主富户手里部分地夺取高利贷剥削的利益。总的目标,仍是“民不加赋而国用足”。青苗法制定后,神宗立即批准,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施,随即推行于诸路。
农田利害条约
与司马光的“天地所生,只有此数”的论点相反,王安石早在万言书中就已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主张依靠人力,发展生产,增加封建王朝的财富。1069年11月,条例司颁布《农田利害条约》与青苗法同时并行。“条约”鼓励各地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垾,以利农业生产。如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由官府借钱,许延期作两限或三限送纳(一限半年)。官府借钱不足,并许州县富人出钱借贷,依例出息,由官府置簿催还。青苗法与农田利害条约,相互为用,朝廷由此又可剥削取利,但为农田兴利,对推动生产的发展还是非常有好处的。
青苗法其实不过是朝廷按当时一般的利率来放高利贷,但由于它部分地夺取了“富人之利”即大地主放高利贷的利益,因而比“夺商贾之利”的均输法遭到保守派官僚更为强烈的反对。九月间,青苗法刚一颁布,宰相富弼即称病辞职,出判毫州。陈升之为相。接着,司马光公开出来反对青苗法。司马光和吕惠卿在神宗面前辩论。司马光说:朝廷散青苗钱,此事不便。今闾里富民借钱给贫民收利息,还能蚕食下户,至于饥寒流离,何况县官靠法令威逼?吕惠卿反驳说:此事富室为之害民,县官为之可利民。青苗钱民愿取者给与,不愿者并不强借。司马光说:非独县官不强借,富民也不是强借。神宗说:陕西行之久矣,民不以为玻司马光回答说:臣是陕西人,只见其病,不见其利。权开封府推官苏轼上七千余言的长篇奏疏,激烈反对变法。指责“无故又创一司,号曰制置三司条例,使六、七少年,日夜讲求于内,使者四十余辈分行营干于外,造端宏大,民实惊疑;创法新奇,吏皆惶恐”。又说均输法“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使豪商大贾都怀疑而不敢活动,以为不会不与商贾争利;青苗法“亏官害民”,所谓不许抑配,也是空文;访寻水利是“徒劳”,“烦扰”。“朝廷本无一事,何苦而行此?”翰林学士范镇指青苗是“唐衰乱之世所为”,并借口近日“天鸣地裂”,建议神宗“观天地之变,罢青苗之举”。右正言(谏官)李常、孙觉也上言“乞明诏有司勿以强民”。青苗法处于官员们的争论之中。
青苗法当初颁布时本是为自愿请领的。但在实行过程中,出现“抑配”“散垾”的办法,即按户等规定,强迫领借。地主富户因此要比贫户领较多的青苗钱出息。保守派反对青苗法,这是一个主要的口实。熙宁三年(1070年)正月,神宗听从了王安石的建议,下诏禁止青苗钱抑配,同时也禁止“阻遏愿请者”(阻挠自愿借钱),这实际上是放弃了强迫富户出息,青苗法只是夺取了富户放债剥削的一部分利益。
但是,变法派的退让并没有取得保守派官员的支持,反而遭到激烈的进攻。旧相韩琦出判大名府,二月间上书,罗列青苗法实施办法,全面驳斥。韩琦的指责主要是:一、青苗法自一等户以下都规定借钱数目。乡村上三等人户和坊郭有物业人户,乃从来兼并之家,现在让他们多借钱出息,是官放息钱。二、贫下户见官中散钱,无不愿请借。请借甚易,纳还甚难,将来必有行刑督索及强迫户长同保人等均赔之患。三、乡村每保须要有物力人(地主)为甲头。虽说不得抑勒,上等之户难免差充甲头,以备代赔。四、青苗钱夏秋随税送纳。若连两科灾伤,必然官无本钱接续支给,官本渐有失陷。韩琦的奏疏,明显地是为上等户即地主富户的利益着想,但论到官本失陷却使神宗疑虑动遥神宗对执政大臣们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青苗)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曾公亮、陈升之等也都附和指责青苗。王安石勃然进前驳辩,最后说:“臣论此事已十数万言,陛下尚不能无疑,天下还有何事可为?”第二天,就假称病而不上朝,奏请辞去官职。
王安石请退,司马光上疏,说:“青苗法行之才数月,中外鼎沸,皆以为不便。如不肯变更,十年之后,富室既尽,常平已坏,帑藏又空。请罢制置三司条例司,追还诸路提举勾当常平使者”。在王安石和司马光双方各坚持己见的争论中,神宗一度动摇后,仍不得有再将从从起用王安石,以贯彻他变法的主张。几天后,神宗召见王安石说:“青苗法,朕诚为众论所惑。寒食假中,静思此事,一无所害。极不过少失陷钱物,亦何足恤?”王安石说:“但力行之,不叫小人故意坏法,必无失钱物之理。”神宗转变过来,王安石继续执政,更加坚决地推行新法。在变法派和保守派第将从的论争中,王安石占了上风。
熙宁二年至三年春,变法派和保守派之间的斗争,不仅在于新法影响到了地主商人的经济利益方面;而且还在于政治、思想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后一方面的争论,更为尖锐,也更为曲折。
程颢曾经说过,这几个人中,只有司马光和邵(雍)、张(载)三人,学术“不杂”。苏辙说王安石“法术不正”。南宋朱熹也说王安石“学术不是”。从儒学观点来看,所谓的“不杂”和“不正”、“不是”,正是反映了司马光和王安石,保守派和变法派思想上的区别。王安石出身官僚儒者家庭,叔祖王贯之,父王益都是进士。王安石也从科举的途径中进士做官,所学仍以儒家的经学为主。但在《答曾子固书》中,自称“某自百家诸子之书,至于《难经》、《素问》、《本草》诸小说无所不读,农夫女工,无所不问”。显然,王安石的学术截然不同于所谓“不杂”的纯儒或俗儒。王安石《兼并》诗说:“俗儒不知变,兼并可无摧?”又曾指责司马光实际主张“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王安石要实行变法,就不能不在事实上背离保守的儒学,汲取管仲商鞅的变法思想。均输法出,侍御史刘述及刘琦、钱俶等上疏,指斥“安石操管(仲)商(鞅)权诈之术,规以取媚”。范纯仁上疏,弹劾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霸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反对派的这一反击,正表现了王安石此时的思想观点。
对于保守派从思想、学术上的攻击,王安石从以下的两点作了回答。
一是对儒家经典提出了新的看法,说明变法有据主要是依托《周礼》。王安石请置条例司,即引据《周礼》有泉府之官“榷制兼并”,说“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均输可溯源于《周礼》。青苗收息,说也是“周公遗法”。后来陆续颁行的市易、免役等新法,也称“出于周官”。保守派以“孔子罕言利,孟轲亦曰何必曰利”的孔孟之道,来反对变法理财。王安石回答说:“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对待孔、孟,王安石与司马光都曾有所论述,但立论各自不同。王安石在中进士的一年,曾著文称“时乎杨墨,己不然者孟轲氏而已。时乎释老,己不然者韩愈氏而已。如孟韩者可谓术素修而志素定也”。这里称孟韩,并不在于推重儒学的道统,而在于所谓“变时而之道”,即变易时论,不“屈己以从时”的趋向。文章的主旨和王安石有志于变法、不恤人言的精神,是相通的。司马光以纯儒自命,著有《疑孟》一篇,表面看似乎是在反孟,其实文中全依孔子立言,疑孟旨在尊孔。王安石也依孔子立言,如《原性》篇,在人性说上反驳孟、荀、扬(雄)、韩(愈)四家,说“吾所安者孔子之言而已”。其实却是独立提出了“性不可以善恶言”、“以习而言性”的重要论点。又释“夫子贤于尧舜”,提出“因变制法”的论点,说:“至孔子之时天下之变备矣,故圣人之法亦自是而后备也”。“岂特孔子一人之力哉,盖所谓圣人者莫不预有力也”。这是告诉人们:古代“圣人”很多,不只孔子一人。孔子和儒家所祖述的“圣人”,就是制礼作乐的周公。《周礼》一书大约是战国学者依周制汇编增补成书,但宋人一般仍相信是周公所作。王安石以《周礼》作为变法的论据,抬出比孔孟地位更高的周公来,俗儒难以驳辩了。
对于保守派的围攻,王安石做出的又一回答,是公然申明承袭商鞅。早在仁宗时,王安石上万言书,就已主张“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刑”,指责法令“滋而不行”,“治之非其道”。不“加小罪以大刑”,“不足以一天下之俗而成吾治”。苏轼依据儒家任德不任刑的观点,上疏攻击商鞅“见刑而不见德”,借以攻击变法。王安石作《三不欺》篇,提出任德、任察、任刑,三者兼用。商鞅《悦民篇》说:“刑生力,力生强。”《弱民篇》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强则物来,弱则物去。故国致物者强,去物者弱。”王安石变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抑兼并来“富国”,和商鞅的思想是相近的。宰相曾公亮、赵捴冈稹鞍彩骄又洌噬嗲稹⒌形剩硇墓堋⑸獭薄<纯谕飞辖部浊稹⒅芄枷胄形枪苤佟⑸眺薄M醢彩鳌渡眺薄肥担骸白怨徘裨谛懦希谎晕匕俳鹎幔唤袢宋纯煞巧眺保眺蹦芰钫匦小!币院笮斜<追ǎ诟褡凇渡衔迨率椤分懈苯犹岢觯<字ㄆ鹪从诠苤佟⒆硬⑸眺薄1J嘏砂选安俟堋⑸讨酢薄俺缟猩眺薄保魑醢彩浞ǖ囊淮笞镒矗醢彩碇逼车毓倨鸸苌痰钠熘模J嘏杀阋参弈芪α恕
保守派不但从学术思想上对变法派进行围攻,而且还从政治上进攻,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不守“祖宗法度”。宋朝建国初期,太祖、太宗所制定的法令制度,经过真宗以来的七十年间,早已向着消极的方向演变。所谓“遵守祖宗法度”,不过是因循守旧的一个借口。王安石开始执政,就对神宗说:“变风俗,立法度,今之所急”。御史吕诲劾奏王安石“惟务改作,立异于人”,“大奸似忠,大诈似信”,甚至说是“罪不容诛”。刘述等弹劾王安石:“先朝所立制度,自宜世守勿失,乃欲事事更张,废而不用。”
司马光上书给神宗,批评王安石“不能辅陛下修祖宗之令典,乃更变乱先王之正刑”。王安石继续执政后,司马光又直接写信给王安石本人,严厉指斥:“今介甫(安石字)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之”,“上自朝廷,下及田野,内起京师,外周四海,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故而守常者,纷纷扰扰,莫安其居。”变更祖宗旧法,必然要冲破袭故守常、因循苟简的积习,因此,保守派提出的另一攻击是新法实行,“天下汹汹”,“人皆以为不便”,“士大夫在朝廷及四方来者,莫不非议介甫”。其实非议主要是来自士大夫中的保守派。秀州军事判官李定来京师,说秀州实行青苗法,“民便之,无不喜者”。司马光大怒,借故大骂李定“不服母丧,禽兽之不如”。很明显,所谓天下汹汹,不过是保守派用来反对变法而编造的又一个借口。
1070年3月,宋神宗问王安石说:“你听到三不足之说么?”安石说:“没有。”神宗说:“外边人说,现在朝廷以为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这是什么道理?”王安石回答说:“陛下自己管理政事,没有流连享乐,这就是惧天变。陛下征询、采纳人们的意见,岂是不恤人言?然而人言固有不足恤者,如果合于义理,人言又何足恤?以人言为不足恤,并不是错误。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本来就应当如此。仁宗在位四十年,数次修敕(宋朝新定的法令)。如果法一定,子孙就当世世遵守,祖宗为什么还屡次变改?”保守派想以“三不足”说中伤王安石,和他们的主观愿望相反,“三不足”说却正好概括了王安石变法的思想和气魄。王安石因势乘便,直接申明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有力地反驳了保守派的攻击。三不足说的驳斥,为这一段保守派和变法派的论争的又一回合中,使王安石又赢得了胜利。
变法的高潮
王安石战胜了保守派们的反对,变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达到了高潮。熙宁三年十二月,王安石与韩绛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原条例司已在五月罢归中书,由司农寺制定条例。此后,王安石以实任的宰相,掌握了政府的大权。被击败的保守派官僚,相继离开朝廷。司马光也在九月间出知永兴军。次年,又辞官回洛阳,声言“绝口不论政事”。王安石相继荐用曾布、章惇,以及吕嘉问、沈括等新人,自1070至1074年间,连续发行了一系列的新法。
宋神宗开始变法,即以所谓“富国强兵”为目的。在这一阶段,王安石一面仍遵循“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方针,继续为宋王朝增加国用,一面又强化了对国家军队和地主武装的管理,同时也对教育、科举进行了改革。
免役法
早在仁宗时期,一些地方上的官吏,如两浙路转运使李复圭、越州通判张诜等都曾在局部地区,对职役法有所改革。由当役者出钱,雇人代充。1067年,当时任三司使的韩绛上言“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要求改革。1069年3月,神宗命条例司讲求衙前差役的利害,制定法令。同年十二月,条例司上言“使民出钱雇役”最便。原来乡户承担职役者,“计产赋钱,募民代役”。1070年将此办法发到各路议论。开封府官员赵子几奏上开封府界各县实施办法,经判司农寺邓绾、曾布等复议。熙宁四年正月,曾布拟就“免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的主要之点是:一、原来衙前等各种职役,民户不再自己服役,改为向官府交钱,由官府雇人充役。上户分五等,中户分三等,下户分二等,上四等户按户等定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乡村四等以下户不纳。城市中六等以下户不纳。二、各路、州、县依当地吏役事务繁简,自定额数,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十分之二收缴,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备用。三、原来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户等,也要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