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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汪直本人自始至终就一直在谋求开禁互市,他之所以在如此危险的情况下还单身入见,也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之前给其子的书信中说:“汝父在,厚汝。父来,阖门死矣”,这充分说明他是知道入内地晋见之凶险的,但最后他还是单身晋见的原因,一是他信任胡宗宪,二也可算有一种江湖豪气吧,他很清楚自己并非是沿海倭害的根源,也不是倭寇。而且如果招安了他,那和倭寇在海上是完全可以拼一番的,也可以和日本政府在某种程度上达成协议以共同遏制倭寇。而如果他死,以明朝大小官吏的心态,是不可能和日本政府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协议的,且明军的海上力量,此刻也还不足以对倭寇进行致命打击。
汪直的死因,在于他一生都没明白他所得到的那些通商互市的承诺,包括胡宗宪的保证和承诺,都只是明朝地方官吏的私人承诺,是为了利用他的实力去谋求他们自己利益而给出的没有任何效力的空话,而不是明政府对他的承诺。
这是汪直这个海商所不明白的官场规则,也是他的悲剧原因所在。
胡宗宪显然不是一位纯臣,他会阿谀权臣奸臣和皇帝,也会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惜牺牲因为信任他而把身家性命都交付给他的人,但是他又确实是一位非常务实又极有才干的官吏,平定东南沿海的倭寇,他功不可没,而他采取的各项措施,是也历任官吏中最有效的。不过他最终是死在狱中的,而罪名则是他阿谀严嵩,并且因此牵连出此前弹劾他的肇启浙江和福建一带倭乱的问题。可实际上如果当初依照他的方案招安了汪直,只怕未必有此后的倭寇大乱,这个罪名让他去戴,实在很有些讽刺意味。如谈迁所说:“胡宗宪许王(汪)直以不死,其后议论汹汹,遂不敢坚请。假宥王(汪)直,便宜制海上,则岑港、柯梅之师可无经岁,而闽、广、江北亦不至顿甲苦战也。”(《国榷》)
抗倭寇名将俞大猷在此前,也曾经被胡宗宪弹劾而下狱,最后赖着陆炳去贿赂了“通倭奸臣”严世蕃才得以脱出,之后到隆庆年间,东南沿海的倭乱才在他和戚继光的手中被大部荡平,得以稍稍安定。俞大猷和戚继光,还有卢镗、汤克宽等人,是那个时代最优秀最尽职的英雄和军人之一,在他们的职位上忠诚地捍卫着国家和百姓,尽己所能贯彻政府给予他们的命令和赋予他们的使命,他们是英雄,真正的英雄。
而如朱纨,在我看来一样是位气节之士。他的理想是保境安民,他的政治主张则是“不革渡船则海道不可清,不严保甲则海防不可复”,最后他以生命的代价表达了他对自己信念的坚定。在我看来,无论他的观点如何以及正确与否,他都值得我去尊敬。
关于倭寇和海商,杨国桢先生曾经《崇武城卫与明代海防》中说:“我们承认倭患时期并发的‘海贼’活动,是厉行海禁政策影响沿海人民生产生活的产物。但是,‘海贼’的起事只是为生活所逼铤而走险,并没有明确的斗争目标,更没有提出过要求开放海禁的口号,因而把他们活动的性质一概归于反海禁斗争,加以肯定和赞扬,是欠妥的。”
杨先生在这里显然忽略了以汪直为首的海商集团,是一直在要求“通商互市”的事实的,而实际上也正是在汪直死后,倭寇和海盗才开始真正达到了活动高峰。
究其变化的原因,不外是因为海商代表人物汪直的死,让中、外海商们认识到,互市和通商只是一个梦想,是绝无可能实现的,于是他们这些人的出路没有了,无论他们怎么样,他们都永远只能是“寇”,所以就此真正地沦为了海盗。他们和汪直的不同的地方,在于他们很少有人和汪直一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汪直始终在寻求着合法“通商互市”的可能,哪怕动用武力也在所不惜,并且在最后以自己生命做了一次彻底的赌博。
不过,在“片板不许入海”的闭关锁国政策前,汪直输得血本无归。
汪直死后的第七年,也就是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漳州知府唐九德在月港设县治的提议,得到了明中央政府的批准,并于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在月港设海澄县。同年,福建巡抚都御史涂泽民议开禁例,准民间通海贸易,但拒绝与日本贸易,也终于得到批准。
于是自此开始一直到明朝灭亡,海澄的月港都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出海通商进行海外贸易港口。而江南也一直是明朝最富庶的地方,并且少有大规模的叛乱,“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非复市舶,无以塞日后之乱源”这些当时支持开放海禁的人说过话,最后通过事实得到了检验,并被证实是正确的。
在我国的历代官方史书中,对敢于以武力对抗政府者,一概都是冠以“匪”、“寇”、“奸”等一类名号的,譬如明朝的唐赛儿、李自成等人,个个都莫非“盗”“寇”,而对他们给民间带来的“祸害”以及如烧杀抢掠如何“残暴”的记载,也是违错章灼比比皆是,可当以今天的目光去掉了这些词后,再回过头去看待他们,乃至于汪直一类人,又会看到些什么,应该是当前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也许是很长时间内都一直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而对汪直这个人的评价,我想也许现在还不可能达成一致,去给他下一个定论,也许永远不可能有个一致的定论。因为历史就是这样,象个万花筒,只要稍微变化一下角度,就可以看见完全不一样的景象。
(注:此文到处转载,我是转载自清韵的,在此感谢清韵论坛集中了那么多高手。如果并非清韵论坛首发,还请知情者告诉我,以便修正。)
三,《剑桥中国史》——贸易和海上抢劫
更新时间2005810 12:28:00 字数:11975
《剑桥中国史》——贸易和海上抢劫
在20和30年代期间,小群海盗沿着从浙江到广东的东南海岸到处袭击。这些袭击由隶属于不同首领的帮伙进行,他们和当地民兵打仗,也同样多地互相交战。海盗帮伙常常包括因各种原因而被迫过非法生活的平民和没有自己的计划或抱负的百姓。当他们能够依靠贸易赚钱时,他们便从事贸易或为其他的商人和海盗当掮客;当他们不能做买卖时,他们便抢劫;他们常常既做买卖,又进行抢劫。为了减少这种非法行为,朝廷再三颁布海外贸易的禁令。但是这种禁令不易推行,因为当地行政和军事当局本身都卷入了这种违法贸易的行为。①
沿海戍军的纪律已经变得松弛,多数军官(他们保有世袭的职位)没有战斗经验。应该查禁海外贸易的军队的官员们反而充当海盗、外国商人和当地商人之间的掮客。1529年,福建温州的几个指挥官由于这样干而被谪戍。其后皇帝命令地方当局扣押并毁坏这个地区有权势的家族用于海外贸易的所有大船。当地的同业者拒不合作。当地社会大部分都在某些方面和这种非法贸易有联系。富有之家为船舶(常常装有大炮)和货物提供资金;军官们在交易中充当掮客;平民百姓在商船船队中做工,出卖他们能够在内地买到的货物。海外贸易构成了许多人的生计的一个重要部分,因而查禁海外贸易对谁也没有好处。
地方当局根本不理皇帝的敕令。1532年,广东巡抚被召回,因为他不能扑灭当地入侵沿海地区几近10年的海盗。1533年,兵部抱怨已经颁布的禁令没有予以实施,武装的船队沿着海岸任意抢掠。1534年捕获的一个海盗有50多艘大船听他的指挥。他入侵浙江沿海地区已有好几年,最后在一场血战中被捕,血战期间死了许多帝国的士兵。当地方的司法当局在这一案件中从轻判刑时,皇帝命令他们改变他们的判决,还派了一个朝廷的官员去指导他们重审此案。他希望判处所有卷入的人死刑。地方的当权者必须受到警告,这已不是小的罪过。
40年代期间,这些根本不同的海盗和商人的帮伙变得更有组织了。他们在浙江和福建海岸以外的岛屿上聚集,在那里为进行海外贸易而汇合成大的船队。他们在浙江的主要据点是宁波府海岸以外的许多岛屿。他们可以在安全的港口卸下货物并将它们分散,会见外国商人,储备武器和物资,准备在岸上买卖货物。这种海外贸易最初是在靠近宁波的双屿锚地进行,最晚从1525年起这里就被用来作为交易地。1539年,葡萄牙商人(他们于1522年被禁止在广州进行交易)被带领到这个岛子,1545年日本来的贸易船队首次被带领到这里。
1545年日本人的来到使一切事情都起了变化。在此之前,和日本人没有大量的民间海外贸易。尽管福建商人早在1537年就在博多港开业,同时从16世纪初以来小股日本武士就断断续续地入侵中国海岸,但大部分接触都是在朝贡制度的框架之内进行的。直到15世纪末,这种安排都使日本人感到满足。但是1496年,日本贡使在从北京回国的路上杀死了几个人,在这之后,每个使团被允许的人数从400减少到了50。这时,三个有权势的家族(伊势、细川和大内)为了控制与中国的贸易认真地开始了竞争。因为只有一个由50个使者组成的使团被允许到北京去,在这些家族之间便为得到这种允许而展开了猛烈的竞争。1510年和1511年来了两个朝贡的使团,每一次大内家族的代表都威胁,要是他的一方得不到进行贸易的许可,便要采用海盗手段。
朝廷对海外贸易的政策
1523年,两个朝贡使团再次到达宁波,一个代表细川,一个代表大内。细川使团先到(但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大内的使团收买负责宁波海上事务的太监给予他的使团以优待。当细川使团发现大内的船只将先被检查时,他们便攻击大内使团。代表大内的使者(一个中国人)逃走,细川使团于是在宁波抢劫,抢了许多船只,然后扬帆而去。派去追击他们的明的指挥官在一场海战中被杀死。
在这一事件之后,几个朝廷官员指责地方当局所作出的反应,他们指责地方当局处理失当,玩忽职守。浙江负责海上事务的太监被控受贿和首先引起纠纷。但不起什么作用。1525年,那个太监事实上被给予了更广泛的权力,统辖负责海上事务和沿海防御的地方官员。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部分地是由于1524年攻击太监们处理海上事务不当的许多官员也在大礼问题上反对过皇帝的方针。②由于这个原因,他们的请求和奏疏总是立刻被驳回,而有利于那些支持过皇帝和赞成贸易的官员的请求。在1527年以前,并没有在浙江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这一年负责海上事务的太监在一次对正德时期的镇守太监的普遍清洗中才被解职。1529年,市舶司被撤消,理由是浙江只需要一个太监官员。海上事务的职责改归镇军太监,镇军太监一般负责地区的防务。总的来说,沿海海盗和贸易的问题在朝廷上仍然不受重视。
1527年,又允许日本的朝贡使团每10年贸易一次,条件是其中没有武士;使团不超过100人和3艘船。但是,以前组织这种正式使团的那些家族已不再有足够的权势以垄断和中国的贸易。30年代和40年代期间,日本的小规模贸易船队开始沿中国海岸扩大接触,而中国商人建立了接待他们的靠近海岸的贸易中心。1523年以后,很少交易是在朝贡制度的框架之内进行的;在浙江的市舶司于1529年撤消之后,帝国当局对海外贸易的控制能力甚至比以前更小了。
在1524年的宁波纠纷之后,首次提出了任命一个对有关海岸防御一切事务有管辖权限的巡抚的建议。这种方针的支持者认为,日本人是和蒙古人一样大的威胁,在北方边境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因此也应当应用于沿海地区。应当派遣一个有权自主行事的高级官员去协调和审查地方官员们。浙江负责海上事务的太监于1525年建议让他担任类似的职务。1526年,朝廷官员们反对,提出另外的建议,批评太监当权,再次强调有必要任命一个文官。尽管这个负责海上事务的太监终于在1527年被撤回,但没有任命一个文官来代替他,这件事就此了结。
1529年,在沿海地区一支戍军暴动并逃走参加海盗帮伙以后,夏言(他于1537年成为首辅)再次提出这个问题。派了一个御史去检查沿海防务,协调镇压海盗的行动,惩办暴动的首领。但是,派去办这事的两个官员都不能制止海外贸易或扑灭海盗。1531年,负责防务的御史被调走而没有任命接任的人。局面仍和以前一样。大学士张璁(他来自浙江沿海地区的一个府)反对任何这种干预,并且在他1535年离职之前能够拖延或阻挠所有推行防止海外贸易的禁令的努力。30年代期间,朝廷的监察官们反复抱怨地方官员们放任海外贸易,不肯推行皇帝的敕令,置海盗的骚扰于不顾。关于此事有16年没有得出什么结果。
在这期间,朝贡制度完全中断。1539年,当1523年以来的第一个日本使团抵达宁波时,地方当局收缴了使者们的武器,并将他们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他们没有机会和中国商人交易,因而没能从这次出使赚到钱。因为下一个使团不应在1549年以前来到,1544年当另一个使团到来贸易时,官员们拒绝和使者们打交道。组织这个使团的日本人于是求助于中国的商人。一个中国商人王直随这个使团返回日本。1545年,他带领一个私人的贸易代表团回到双屿锚地。此后,这类私人代表团变得很常见,而往返航行日本的船队的规模每年都在增大。
由于贸易额增加,与之有联系的暴行也在增加。在许多情况下都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因为和非法贸易有关的富有之家拒不向海外贸易团伙偿付他们的欠款。这些富有之家有时威胁要用他们的权势迫使地方官员们采取行动反对他们的债权人。商人们则以抢劫和焚烧违约的富有之家的财产进行报复。绍兴府一个谢姓的庄园在1547年夏就因这种缘故而被抢劫和焚烧。这份产业属于谢迁(1450—1531年)的弟弟,谢迁在三个皇帝下面当过大学士。
朱纨
1547年,一个御史再次上奏说,整个东南沿海地区的海盗活动失去控制。他建议派一个有权自主行事的高级官员到这个地区去几年,以便根除海海盗活动的根源——海外贸易。1547年7月,朱纨(1494—1550)被委以浙江和福建的沿海防务,他从1546年起曾经负责镇压江西南部和福建边境地区的盗匪活动。
朱于1547年11月就任,在福建海外贸易的主要中心漳州设立指挥部。在他压制海外贸易的军事行动中,地方官员们不肯和他合作,所以他招募了自己的人员。1547年年末,他离开漳州往北去巡查沿海地区的防务。1548年2月,他再次建议严厉而有力地推行海外贸易的禁令。在他提出这一建议之后不久,一大帮海盗侵入浙江沿海的宁波、台州等府,杀人,放火,抢劫,而没有遇到帝国军队的任何有效抵抗。到这时为止,这是规模最大、破坏性最烈的一次入侵。扑灭海盗活动的必要性看来是一清二楚的。但是在1548年2月,起草朱的委任令、支持朱的政策性建议的大学士夏言因不忠罪而被解职并被判处死刑。①朱纨于1548年4月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