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丈夫为主宰的夫妻关系
传统的夫尊妻卑的名分观在清代没有变化,只是个实践问题,法律对男女的不同科罪也是实行中的事情。清代以丈夫为主宰的夫妻家庭生活大致是如下情形。在夫权之下,有的丈夫通情达理,而妻子在传统的三从四德伦理薰染下甘愿处于屈从地位,夫妻相处很好的不乏其人。《广东新语》作者屈大均,在宁夏与王华姜结亲,偕游山西、江南,随后回到故乡广东番禺县,王氏先卒,大均将友人为其妻所写的哀悼词章汇为《悼丽》一书。其伉俪情好,传为美谈。乾隆丁未科鼎甲孙渊如妻王采薇能诗词音乐,谱曲吹奏给丈夫欣赏,渊如每每动情,妻死后绘其奏乐图像,永兹纪念。孙的妹妹嫁给吴鼎,帮助丈夫学习,希望他能与哥哥一样中鼎甲,郎舅辉映,后来吴成了学士。人们把他们的生活视为“唱随佳话”(《郎潜纪闻初笔》91页)。也有妻子厉害,挟制丈夫的。雍正时编修汪师韩在圆明园内教授皇子,家中妻子怒责其妾,妾逃出,御史遂弹劾汪师韩治家无状,使其遭到罢官的惩罚。汪不能理家,按清人的观念,是不能正夫妻名分,也即不能治国,理应罢黜。他的遭遇,是社会逼着丈夫制伏妻子,实现夫权。夫妻关系有的紧张到互相残杀的程度。福建长汀人仲学友妻郭氏,八岁到婆家做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生有一女,被丈夫乱花钱卖掉,郭氏的夫妻生活如此不幸,气愤之下,在嘉庆初年将丈夫毒害,官府把她凌迟处死(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3112号)。四川郫县人刘潮俸外出归来叫妻子张氏做饭,张氏因贫穷不予理睬,刘就把张氏打死。川督勒保审案拟刑:“刘潮俸合依夫殴妻至死故杀亦绞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一般地说,导致夫妻间互相残害,或是因为原本就没有爱情基础,或者后来感情破裂,双方都是不幸者。而同是故意杀害对方,妻子要被处以极刑——凌迟处决,丈夫则判处绞刑,且监候至秋后执行,夫妇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如此之甚。丈夫休妻的事也偶出现,而卖妻的现象不少。出妻是男子的传统权力,夫妻感情不合,妻子只好忍受,男子则可以提出离异。如有一对夫妇结婚30年,儿子也成了亲,可是儿子死了,丈夫归罪于妻子,把她嫁出(《清诗铎》965页)。不过清朝政府一般不判决离婚,怕的是家庭破裂,带来社会问题,这在那个时代有保护妇女利益的客观作用。在社会下层把妻子当作财产出卖是常有的事。四川德阳县黄秀元在父亲黄同兰包办下,与江子陇女儿结亲,双方感情不合,黄同兰经江子陇同意,把江氏卖给曾宣为妾,得财礼17千文(档案,嘉庆三年73包)。清人姚柬之的《翁无妻》诗中记述了一个因无力交纳赋税而被迫卖妻鬻女的事例,丈夫曾想用一死来逃避差吏的追逼,妻子则要求把自己卖了以换取丈夫的生存,结果是把妻子女儿一起卖掉才交纳了赋税。休妻、卖妻均反映家庭关系的不和谐,即使感情融洽的夫妇,因贫困生活也不幸福。
休妻、凶杀的家庭总是少见的,夫妻生活完满的也是少数,在夫尊妻卑下平安相处的家庭则是通常的情形。
乾嘉考据学大师钱大昕说:父子是“天合”的关系,夫妻是人合的关系,自然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潜研堂文集》卷八《答问五》)。他把这两种关系的地位看得极为透彻。父子之间开始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清代做父亲的对儿子要进行职业教育和训练,在士农工商中给儿子选择一种职业,当然以士农为好,没有条件的只能从事他业。品德的、社交的教育,也是家长所重视的。方法多半讲究严厉,不溺爱。理学家张履祥让儿子维恭冬天包幅巾,儿子嫌难看不包,履祥看着他挨冻也不怜惜,坚决不准许戴帽子。直隶滦州边某是独子,幼年身体极弱,以致人们担心他会夭亡,但乃父“不以一子之故而少宽其教”,坚持让他上学。他后来回忆说:“在学有严师,在家又有严父,故吾之学业进于成童。”(《边氏家谱》卷一)教育子女是家庭的功能,清人的教育主要是在家庭完成的,而父亲总想把儿子塑造成自家理想中的样子。
世态剪影(二)第8节 清代的家庭(3)
按理,父子关系的准则是父慈子孝。实际上,做父亲的不管在多么困难的情况下把儿子养大就算“慈”了,尽到职责了。人们的着眼点是要求儿子的孝。社会上确实出了不少孝子顺孙,如安徽和州薛文、薛化礼弟兄佣工养母,母死,二人绝食殉亲。还有一些人愚孝,割股剖肝治疗父母的疾病。孝养多发生在社会下层之家,上层家庭少见。有人说:“人子之能养父母也,什百中无一二焉。有之,则为乡曲之细民,欲于富贵家求之,殆千不得一矣。”(《清稗类钞》四册1719页)
这句话还告诉人们,清代能尽孝的人不管在哪一个社会阶层都属少见,父子不相恤的事情太多了。如富贾吴士忍穷奢极欲,好声色犬马之乐,其父分居在外,要求他按照对待犬马的标准供养自己,而他只给吃一顿饭就把乃父打发走了。清代虽然不乏孝子,但父子关系不融洽的当是基本事实,做父亲的总有替儿子当牛马的哀叹。
父子关系的紧张来源于父亲的权力太多。父亲把儿子视为财物,在赋税、地租、高利贷追逼下,天灾和贫困逼迫下,往往靠卖子渡过难关。父亲对儿子有体罚权,不仅在童稚时代随意责打,成人后也是如此。清代父亲还有送审权,以儿子不孝告到政府,由衙门代替他惩处儿子。
父子关系尽管有父亲统治儿子的紧张一面,也有一致之处,就是儿子继承父产,维持家庭。清代遗产法仍是诸子继承制,没有儿子的由家族立近支侄儿为继嗣,也不许妻子享有家产。有子或有嗣子,使这家香烟得以延续,死者也就对得起祖先,财产也不致落到与血统无关的人手里。这是维护私有制所绝对需要的。儿子的财产继承权,证明了父与子各为对方而存在,这正是父子关系比夫妻关系还重要的原因所在。妻子不生育,可以休弃;在父子、夫妻的交叉矛盾中,做儿子的要严格管制自己的妻子,乃至不惜以“不事舅姑”为名出妻,从而尽孝。这些无不说明父子的“天合”关系是清人家庭中最重要的人际关系。在清人家庭中,尤其是人员构成复杂的家庭,还有兄弟、伯叔子侄、祖孙、婆媳、姑嫂、妯娌、叔嫂、姊妹等等人际关系,都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面貌。
家长制家庭的特点和历史影响
家庭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清代的家庭有其特点,也对社会历史的变化起着影响。
其一,直系家庭为家庭结构中的主体,大家庭不占主流地位。
前已说明清人家庭类型虽多,却以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数量最大,而其中直系家庭最重要。核心家庭主要孕育在直系家庭中,而且孕育较长时间后才从中分离出来。一般讲,家庭为第二代成亲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经济上能够独立,才可能分离出去,它绝不同于近现代家庭,能够谋生的子女一结婚就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在清代,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的分离也很不彻底,有时核心家庭在直系家庭、联合家庭的躯壳下存在着:它们有一些共同财产。家庭中的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主要不是体现在核心家庭中,而在直系家庭、联合家庭表现得更明显。从直系家庭与核心家庭的关系与区别,更可看出直系家庭在家庭结构中的重要。直系和核心两种家庭是中小型家庭,联合家庭是大家庭,后者数量不少,在清代家庭结构中也占重要地位。但是人们一说到古代家庭,就称之为封建大家庭,以为大家庭是家庭的主体。从清代的情形看,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是把联合家庭、家族家庭看得过多过重而造成的。联合家庭、家族家庭成员构成复杂,人数多,更讲求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更注意家庭伦理和五服制度,是封建家庭的楷模,从性质上讲可以视作封建家庭的代表。但是它们在数量上远不能与直系家庭、核心家庭争高下,简单地以它们作为封建家庭的代名词是不合实际的,封建家庭就是大型家庭的误解需要消除,应当重视直系家庭的地位。
其二,父家长制形成家庭的等级结构和男尊女卑的社会。
清代父家长对家庭财产,妻子命运,子女教育、职业、婚姻和社交,家庭对外联系,有处置权,是家庭的主宰,妻子儿女处于被支配地位,从而在家庭中产生地位不同的等第,即父家长——男性成员——妇女这样一种阶梯等级制。这种家庭等级制是整个社会等级制的缩影,也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家庭到家族到社会都有着等级制,家庭是它的起点。家庭中女子地位的低下,反映清代是男尊女卑的社会。
其三,清代农业型家庭有稳定封建社会制度的作用。
清代大多数家庭从事农业经营,它的功能最主要的也体现在组织农业生产上,其次才是抚育子女和赡养老人。它的生产功能的实现,使清代成为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社会,并使小农家庭成为社会基础。封建时代小农经济最稳定,清代家庭起着稳定社会经济结构、组织结构和社会秩序的作用,所以清代社会虽然处于近代生产的前夜,但并没有内在因素形成的突破性发展,造成了整个社会进展的迟滞。
世态剪影(二)第9节 妇女生活与缠足风习(1)
封建社会中,财产属男子所有。社会主要财富,如生产资料的土地、牲畜、车船、农具、手工业器具以及生活上的重要资料房屋,都归男性家长所有。老家长亡故,财产由他的男性子孙继承。所以男子拥有生产资料,具有自己的经济。就是没有主要生产资料的佃农男子,也可以向地主佃种土地,也有自己的经济。老佃农亡故,儿子还可以继承他的租佃权。妇女与财产的关系,同男子的状况截然不同,她们本身处于丈夫财产的地位,哪里有什么自身的经济呢?穷家妇女,家中的财物都是家长的,本人别无长物。富室妻子,可能有较多嫁妆,甚至有一定数量的奁田,但是它在名分上属于丈夫,土地收入归丈夫家庭,而不属本人,她可能有一些首饰、银钱,但是不能独自用去投资生产,至多只能放高利贷。妇女不能作为财产继承人,丈夫的遗产由儿子承继;没有儿子,丈夫的宗族也要为她有财产的丈夫立后,以承受家业,如果他们之间合不来,寡母也只能分得一小部分财产以维持她的余年生计。清朝政府规定的寡妇再嫁,要把包括她的嫁妆在内的所有财产留给夫家,说明她没有财产继承权。至于娘家财产,嫁女更没有分润的权利。如果娘家富有而婆家贫穷,娘家可能出于至亲情意给予周济,而不能有法定的财产继承权。从总的情况看,妇女没有自己的财产,不掌握生产资料,缺乏劳动手段,因而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
农业是古代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妇女参加一些农业劳动。徐珂编的《清稗类钞·农商类》中说:“男女并耕之俗,广东、广西、福建最多,江苏、浙江、江西、安徽亦有之,且有见于湖南者。”他所见的是八个省的部分妇女参加田间生产。康雍间官僚李绂到云南去,在荆襄至常德的路上,见“妇女皆徒跣,治田畴”,“与男子杂作水田中”(《穆堂别集》卷十四)。可见湖南、湖北妇女下田并不稀罕。江南人方苞给他兄弟写信,说“余每见农家妇,耕耘樵苏,佐男子力作。时雨降,脱履就功,形骸若鸟兽”(《方望溪先生全集》卷十七)。他很不以妇女参加农业劳动为然,但这却是事实。大体上讲,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部分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北方女子也有置身农事的,如河北蠡县人李塨在《恕谷后集》卷六所说,妇女“农时躬耨”。妇女从事的农活,因各地区农作物不同而有差异。在南方稻米生产中,女子从事插秧、除草、车水灌溉、收割打场等项活动。如松江府妇女“耘获车灌,率与男子共事”(嘉庆《松江府志》卷六)。在北方,女子主要参加收获,如河北玉田县妇女采棉摘豆,禾麦登场时在场上干活(光绪《玉田县志》卷七)。苏州人沈德潜的《归愚诗钞》有诗句“磨镰霍霍割上场,妇女打晒田家忙”,反映了南北各地妇人参加收割打场的事实。农业生产是繁重的体力劳动,也有一定的技术性,它的主要劳动力是男子,如关键性的技术活——选种、育种,最笨重的体力活——犁田、田,都是男子的事情,女子的劳动是在男子指导下进行的,是辅助性的,是农忙时补充男子劳动力的不足,因此她们不是农业主要生产者。
刺绣妇女
纺织业是传统社会的重要手工业部门,妇女是这个行业的主力军。女子在农忙以外,“暇则纺织”。蠡县农妇庞魏氏一天能织布一端。在纺织业中心之一的苏松地区,“乡村纺织,尤尚精敏”(嘉庆《松江府志》卷五)。农村家庭纺织业,大多是为自家消费,只在商品经济和纺织业同时发达的地区,产品才较多地投入市场,取得货币补助家用,有时还可以养活自己,如乾隆时官僚尹会一所说:苏松女子“七八岁以上即能纺絮,十二三即能织布,一日之经营,尽足以供一人之用度而有余”(《敬陈农桑四务疏》,见《清经世文编》卷三十六)。然而从全国看,从农家的全部收入看,女子的纺织,并未创造多大价值,一般也不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女子尽管是家庭纺织业的主力,但不能改变非主要社会劳动者的地位。
妇女还进行了其他的生产劳动。如南汇女子从事制盐业,健妇能负盐行百余里,“赖以给衣食”;钱塘女子络丝、褙纸、缝纫;刺绣、做针线的妇女又多些,如福建晋江人王命岳的母亲“日刺女红”,“每日操作至鸡鸣,约以日得钱十余文”,等等。这些大都是琐碎细小的服务性劳动。
总的看来,女子干活很多,很辛苦。农忙时务农,勉力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农闲时日夜纺织;还有笨重、琐细的家务劳动。她们的辛勤劳苦,已为当时人所指出:“村妇之劳,甚于男子。”(同治《萍乡县志》卷一)但妇女的家务劳动,是为家庭,为丈夫服务,不是社会性生产劳动,一般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她们作为男子助手参加的一些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其家庭经济收入中不占重要比重,所以不掌握生产手段的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生活上必须依靠男子,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家庭中的被支配
地位。
世态剪影(二)第9节 妇女生活与缠足风习(2)
讲到女子的生产劳动,很自然地联想到她们的缠足问题。缠足,是对女子身体的摧残,缠足与天足,是一种尖锐的斗争。
徐珂说广东等省女子参加农作,紧接着讲:“盖其地之妇女皆天足也,常日徒跣,无异男子。”他看出从事田间劳动的妇女,和男子一样是大足,没有包裹过。确实,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女子天足的大有人在。顺治间,王沄到福建游历,见“泉漳之间,弓步绝迹”(《漫游纪略》卷一)。乾隆时,袁枚在所著《随园诗话》卷十中说:“江宁城中,每至冬月,江北村妇多渡江为人佣工,皆不缠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