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战略利益。于是,在修改“和平宪法”阻碍重重的情况下,他们不断依靠国际上的一些“机遇”,颁布一些新法规,巧立名目“曲线救国”———以“为国际社会做贡献”为名,以参与维持和平行动为突破口,达到向海外派兵的目的。
早在1963年,日本自民党政权就已开始研究建立“有事法制”。从1977年起,日本政府便提出要建立“有事法制”,但由于日本国内反对呼声强烈和周边国家警惕,因此有关“有事法制”问题一直在暗箱中操作。到了1981年,日本政府第一次发表了“有事法制”研究的中间报告。
1991年,日本利用海湾战争之机,通过修改自卫队法和设立《协助联合国维护和平行动法》,向柬埔寨、莫桑比克、刚果(金)、戈兰高地、东帝汶派遣了自卫队员,首次使自卫队走出了国门。
1997年,日本《防卫白皮书》正式提出建立“有事法制”问题,并首次将“协助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作为自卫队的主要任务。此后,日本三任首相都为建立“有事法制”造过舆论。与此同时,日本还不断强化与美国的军事同盟,修改了防卫指针,并于1999年制定出为日本自卫队开向海外进一步制造根据的《周边事态法》。
2001年秋天,日本又借“9·11”恐怖事件,制定了自卫队支援美军等反恐法律,再度扩大自卫队的活动范围。事后,日本政府就根据这些法律向印度洋派出了自卫舰,给美军以后勤支援。
根据日本现行的和平宪法,日本不得向海外派兵和执行战斗任务;日本在日美军事同盟中所担负的军事责任也是有限的,否则就违背了和平宪法。但是日本政府的“有事法制”相关三法案(《应对武力攻击事态法案》、《自卫队法修改案》和《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改案》)却在2003年5月15日获日本众议院批准,而且6月6日又在日本的参议院获得通过,并立即生效。这标志着日本在突破和平宪法问题上迈出了危险的一大步。
“有事法制”是日本安全战略调整的象征,目的是建立日本应对紧急事态的机制,在紧急事态下首相可以跳过内阁安全会议直接下令出动自卫队。这项法案从酝酿到出台历经了近30年的时间。法案通过后,日本首相用兵的权力无限扩大。到底“有没有事”只是由日本人自己说了算,说明日本长期奉行的“专守防卫”战略寿终。
4.“正常”国家(4)
2003年7月26日,日本参议院又强行通过了《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并宣布立即生效,迫不及待地为日后主动对别国采取军事行动做法律上的准备。
根据《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自2004年3月起,日本便向伊拉克派了近千名自卫队员参与在伊拉克的“维和行动”,这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日本首次向作战区国家派遣大规模武装力量。
2004年3月9日,日本又通过了针对发生战争和恐怖事件的7项新法案,并要求国会审议通过。这7项法案规定:当日本进入紧急事态后,地方政府要为美军作战创造条件;自卫队要向美军提供人力和包括武器弹药等在内的物力合作;首相有权下令将机场或海港等设施优先提供给自卫队使用;为限制向外国军队提供武器等,政府有权要求海上航行的外国船只停船并接受检查,甚至强迫其返航等等。此外,日本还准备通过修改《自卫队法》以扩大自卫队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法理上,日本配合美国军事行动的一个个“特别措施法”实际上早已突破了宪法的限制,使和平宪法形同虚设;在行动上,日本所谓“国际贡献”的内容已从出钱出物发展到出人,不惜流汗,甚至不惜流血。尽管旗号都是维护和平,但这依然引起世界特别是亚洲国家的普遍关注。因为,联系日本对外扩张的历史及其否认历史事实的现状,人们有理由担心:其在有和平宪法限制的情况下尚且如此,一旦通过修改《宪法》成为“正常国家”,其军队规模必将进一步扩大,凭借其先进的科技水平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军事装备也将进一步发展,加之近年来日本国内军国主义思潮抬头,对历史问题不能正确认识,一旦时机成熟,不知道会做出什么举动。
◆ “先发制人”
事实上,日本实现“正常国家”化的核心目的,无非就是要使其武装力量成为“国际化”军队而不仅仅局限于“自卫”。换句话说,就是要让自卫队堂堂正正地走出国门。
早在美国实施“先发制人”前,日本就已制定了对其他主权国家进行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计划。1993年,朝鲜成功发射了“劳动”导弹,日本航空自卫队就秘密拟定了对朝鲜导弹基地实施空袭的作战计划。朝鲜核问题发生后,“先发制人”四个字更是频频从日本政要嘴中喊出。2003年5月20日,小泉首相在国会第一次宣称,“自卫队实际上就是军队”,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所谓的“先发制人”,就是只要其主观上认为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就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手段消除这种威胁。小泉的话已经直白地道出了日本想要“正常国家”化的实质内涵。
2004年3月24日,日本防卫研究所发表了2004年版《东亚战略概观》,正式提出了令人瞠目的观点,即为了自卫,日本可以采用“先发制人”的手段对敌国的导弹基地进行攻击。《东亚战略概观》主要将朝鲜作为假想敌,认为如果朝鲜着手以日本为目标的弹道导弹发射准备,日本就可以“先发制人”,对其导弹基地进行攻击,并认为这在法理上是可行的。
自美国开始运用“先发制人”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后,国际社会特别是西方社会对此似有默认之倾向。尽管日本这种“先发制人”安全战略是在朝鲜核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表面上看是出于其自身安全考虑。但是,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日本的这种安全战略,从整体上看是针对整个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这种安全战略必将造成一些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心理恐慌。当今日本的综合军事实力居亚洲前列,海军力量之强大在亚太地区仅次于美国,陆上自卫队的人数甚至超过了英国陆军和海军陆战队的总和。这样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本身对他国就是一种战略威胁,加之其不光彩的侵略历史,就更让周边国家感到不安。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综合国力雄厚并拥有强大军事力量的国家,近年来还在不断调整其海上军力部署。从中不难看出,日本不仅明确地把矛头对准了朝鲜,而且很可能也会将其他亚洲国家锁定为“先发制人”的目标。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日本人自己为其做了佐证。例如,日本高层官员曾频频表示要“充分关注”台湾海峡局势,已将我国台湾纳入其“周边事态”和导弹防御系统范围,并多次以“台海发生战事”为背景进行军事演习。
种种迹象表明,日本扩大军事力量,执行“先发制人”军事战略的意图越来越明显,日本自卫队已不单纯是为了“自卫”,其二战后制定的和平宪法也不再“和平”。在日本国内,追求军政大国的新保守主义思想成为主流,政治上更加右倾化,狭隘的民族主义不断回归。据日本民意调查显示,支持修改和平宪法、重新获得宣战权力的日本人数量还在逐渐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先发制人”的安全战略极易引发周边国家走未雨绸缪之路,即为了避免处于无还手之力的被动挨打局面,走上扩充军备、特别是构建远程打击计划或提升其能力的道路。更可怕的是,如果周边国家具备远程打击能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同样选择“先发制人”的安全战略,其后果必然使得东亚地区乃至世界安全局势处于非常紧张的状态。
今天,日本宣称要成为“正常国家”,其选择“正常国家”这一中性词汇的目的就是向人们展示一副“令人同情”的“哀怨”的面具,而面具的背后却是不顾饱受其侵略之苦的亚洲各国的反对,一而再、再而三地参拜靖国神社。近年,日本政府甚至有首相反复参拜靖国神社这样的局部倒退。在历史问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的情况下,日本要谋求作为“正常国家”的政治权利和相关的军事权利,就难免会出现重大偏差。
4.“正常”国家(5)
因此,所有爱好和平的人们必须冷静客观地思考日本的历史和现状,既不能将日本“正常国家”化看成洪水猛兽而大惊失色、不知所措,也绝不能将其视为平常之事而视而不见、放任自流;而是应该面对事实,积极应对,尽可能地使其成为稳定地区乃至世界安全局势的积极力量。这样说与前面的论述似有矛盾,多少有点理想主义的色彩,但是,应该看到,日本不是能否成为“正常国家”,而是成为“正常国家”是迟早的事情,是大势所趋。关键在于,当其成为“正常国家”后,如何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积极力量,将其控制在真正“正常”的范围,既防其军国主义的死灰复燃,又防其扩张主义的抬头。
能否实现对日本的制衡主要在于美国。美日关系非同寻常,日本与美国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及诸多共同利益,两国互为战略同盟,日本在美国战略天平中有着特殊的分量,特别是小泉内阁完全追随美国的政策,要想使它们成为两股力量绝非易事。但是,毕竟由于各自的国家利益驱使,两国之间依然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日本国内存在着反对使本国成为美国全球战略卒子的强烈呼声,美国也不愿看到日本回到军国主义或扩张主义的老路。如何利用美国,将美国变成阻止日本对地区乃至世界安全与稳定构成威胁的重要力量,值得认真探讨。当然,充分利用地区和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特别是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可以限制日本的“超现实”举措;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伙伴关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是大国间伙伴关系的互动和牵制,促使日本朝着有利于地区和世界安全与稳定的方向发展。如若不能,也至少不能使日本变成美国打造单极世界战车上的一员“虎将”。否则,亚洲乃至世界的安全局势将发生深刻的变化。
5.争 常(1)
作为“二战”战败国的日本,战后经过自身的努力和因缘际会,发展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于是开始萌生谋求晋升世界政治大国行列的企图。争取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无疑是其目前阶段最为现实的一个目标。“入常”是日本多年来梦寐以求的目标,即在实现“争做正常国家”之后再将日本的国际地位提升一个层次。
◆ 联合国改革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责任,是惟一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参加反法西斯同盟的各国鉴于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逐渐萌发并酝酿在战后建立一个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机构的设想。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举行外长会议,会上通过了由美国政府起草,经美、苏、英、中四国签字的《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言明确宣布,四国政府“承认有必要在尽快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二战期间,四国政府第一次共同宣布、一致赞同要在战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稍后举行的美、英、苏三巨头德黑兰会议也重申了这一设想。1944年8月至10月,在美国敦巴顿橡树园召开了分两阶段举行的美、英、苏、中四大国会议,会议决定把德黑兰会议上拟议的国际组织命名为“联合国”,并着手具体的筹建工作。在1945年2月的雅尔塔会议上,美、英、苏三大国首脑同意安理会在做出决定时必须遵循“五大国一致”的原则,即美、英、苏、中、法5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从而为联合国的建立铺平了道路。同年4月至6月,50个国家的代表在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制宪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10月24日宪章正式生效。1946年1月10日,联合国正式开始工作。当时仅有51个成员国,现在已经发展到191个。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有权调查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及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并做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美国、苏联(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接替)、英国、法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届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1个东欧国家和1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每个理事国都有1份投票权,表决问题要至少9票以上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安理会主席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联大决定停止某会员国权利或开除某会员国均须由安理会事先提出建议。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有必要,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建议或请求时,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种机制在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会总共批准执行了约55项维持和平行动,有力阻止和减缓了地区冲突的发展和扩大。这一机制在经历了冷战后愈发显示出其生命力。
随着联合国会员国的增加和世界各地区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联合国改革势在必行。联合国的改革其实早就被提出过,但由于难度很大,过去只是议论,没有提出具体方案。后来,联合国进行了一次扩大安理会的改革。1963年12月17日,第18届联大通过决议,增设了四个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目前的改革是第二次。现在时代变了,国际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应该根据现在的情况对联合国做一些必要的改革。这一点大家没有争议,中国也一直支持联合国改革。
但联合国的改革,尤其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方面都有分歧。发展中国家强调把和平与发展作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