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宪法第四修正案时,美国法院认为,最起码要确定:搜查特定的“地点,对象,物品”,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而且,作出决定的人必须是“处于中间地位的,独立的行政官”,而不能是与该案有牵扯的警官。
所以,美国上诉法院对麦克苏利夫妇这个案子中看上去“合法”的搜捕状,仔细进行了分析。搜捕状的发出是基于房东的儿子小康普顿的誓言,他发誓说,他父亲“在上述地点肯定看到了确定的颠覆材料”。上诉法院首先否定了这份宣誓作为搜捕状基础的合理性,原因是看不出宣誓人和这个调查有什么关系,他的誓言内容并不是他的亲眼所见,而是“道听途说”,更何况,“誓言”里只提到“颠覆材料”,没有什么具体内容。就算肯塔基州的那条“颠覆法”在当时是有效的,“誓言”里也看不出有任何具体材料是违反了这条法律的。接下来,上诉法庭指出,搜捕状指示警察搜查“颠覆材料,或印刷机,或其它印刷和传布颠覆材料的机器”,却没有对所搜的材料作精确描述,如果所谓的“颠覆材料”是一篇文章,至少要有明确的名称,内容。没有对搜查对象作精确描述,这也是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在法庭做证时,当初参与搜查的警察对有关宪法权利的了解,几乎是一无所知,但是他们已经是一个执法人员了。所以,两个世纪以前波士顿商人代表的警告,读上去并不过时。
美国上诉法院认为,麦克苏利夫妇的家遭到搜查一案,是非常典型的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违法搜查案例。所以,参院所开出的传票是建立在违法搜查的基础上,传票因此无效。麦克苏利夫妇由于拒绝服从参院传票而被判的藐视国会罪,也因此而被推翻。
在美国,所有的人都知道,这样一个案子以胜诉终结,就是意味着另一个案子的马上开始。所不同的是,在下面一个案子里,前面的被告将要以原告的身份出现,而前一个案子里的全部原告,一个都跑不掉,通通都会成为被告。这个在美国众所周知的“规律”,非常有效地防止了美国政府公职人员对平民的迫害,因为他们必须有所顾忌,一不当心的话,弄不好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所以这类案子一般是不大会这样发生的。我下面会进一步向你解释,为什么这个案子会这样发生,因为这里恰恰有一种双重巧合。
所以接下来,就是理所当然的,麦克苏利夫妇对他们所受到的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参议院立即要求撤销这个诉讼,因为在美国宪法中规定国会议员有一定的豁免权,尤其是他们在国会中的行动。比如,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的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这是为了保护立法机构的独立和完整,也是为了使立法机构的成员不因为他们的立法行为而受到官司的干扰。
整个华盛顿地区的美国上诉法庭的十名法官,一起听了参院对于他们的豁免权的争辩。一致同意,如果那些文件没有被扩散到国会之外,参议员可以受豁免权的保护。同时,法官也一致同意,不管这些文件是怎么成为参议员和他们的职员的“占有物”,只要这是他们立法工作的一部分,他们在国会怎么对待这些文件,都还是受豁免权的保护。所以,牵涉到的几个调查委员会成员和议员,他们调看到达国会以后的文件等行为,都完全在宪法对国会议员的豁免权的保护之下。
但是,第四修正案还是抓住了调查员布立克检查和获取这些文件的行为。这些行为发生在调查现场,而不是国会之内,并没有绝对的豁免权。问题是,他的这些行为算不算在第四修正案所涉及的“搜查和没收”的范围内。对于这一点,法官的表决以5比5打了个平局。在联邦法院发生这种情况,就被认为是确定低一级法院的意见。在这个案子里,低一级法院竭力强调布立克的行为完全就是一种“搜查和没收”,至少不能撤销起诉。
至于作为地方检查官的雷特力夫,他自知得不到只有国会议员才能享受的豁免权。他只有一个机会,就是,对于地方官员,他的行为如果是有明确的法令和宪法权利可依,那么也可以免予追究。但是,在这个案子中,法庭认为,检查官雷特力夫应该知道搜捕状依据不足,同时,他也应该知道,法庭命令他“安全保存”文件,他就不应该再把文件交给参院。这样,检查官雷特力夫也必须受到起诉。
所以,你可以看到,这就是麦克苏利夫妇很不幸遇到的双重巧合。一方面,是一个闷在封闭山区,十分狭窄无知的小小地方检查官。另一方面,是自持拥有国会议员豁免权的参议员。实际上还有一点不可忽略的背景因素,就是美国当时的国内骚乱。这种动荡的情况使得美国上下很多人在认识上都产生混乱,不知道应该如何寻找和确定这些骚乱的后果承担者,也不知应该如何看待民权运动中的激进分子,不知是否可以把他们看做一种潜在的“危险”,甚至“反美国的危险罪行”的调查对象。没有这种背景,这个案件也是很难发生的。在这个案子中,检查官雷特力夫是根本上的认知混乱,而参议员麦克莱伦,应该说是有意识地在利用这种背景和手中的职权泄私愤。
但是,我还必须提到的是,尽管如此,参议员麦克莱伦还是不敢肆意妄为。可以看得出,他走出一步的时候,还是必须三思而行。他拿到这些文件之后,曾经下令,把这些文件都锁在调查员布立克的私人档案柜里。那些玛格丽特和专栏作家皮尔森的情书他拿去看了,但是,他又把这些信密封在一个信封里,除了规定的少数几个人,其余人都不得打开。尽管是在动荡的年代,美国毕竟还是宪法精神根深蒂固的法制国家,,麦克苏利夫妇担心的很多事情都没有发生,没有一个激进组织和个人由于他们的文件而遇到迫害或麻烦,就连专栏作家皮尔森,也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至于参议员麦克莱伦,他只能三思而行,因为他是心虚的,他知道这不是一个光明正大的调查行为,他的行为是经不起推敲的。他知道,他可以因为豁免权逃脱法律的惩罚,但是,只要这件事情闹大,他躲不过专对议员设置的“道德委员会”的追查。而且,在美国,越是象他这样的“公众人物”,越是没有什么可以隐藏的角落,只要一公开,这种侵犯公民隐私的事情在美国绝对会引起公众的愤怒,这样,他在选民们心中的“形象”就完了,换句话说,他的政治前程也就完了。所以,在拿到这些文件之前,他也许抵挡不住自己心里想去做这样一件事情的诱惑,但是,当他拿到手之后,他不可能不清醒过来,发现自己是捧着一个“烫手的烤白薯”。
麦克苏利夫妇一直坚信,这个参议员就是想借此对专栏作家皮尔森进行报复。但是他们的律师却一直认为,参议员麦克莱伦只是无法抑制自己对于一个“宿敌”的阴暗面的好奇心。正因为皮尔森在他的专栏里,从不放过包括麦克莱伦在内的议员们的私人弱点,所以,他就是忍不住要拿来看看,然后骂一句,你自己算什么东西。我如果假设麦克苏利夫妇的观点是正确的,假设参议员麦克莱伦确实是存心报复,那么,你也可以看到,在美国的制度下,他“三思”以后的结果,只能是放弃这个“报复计划”,因为他本人也在各种制约和监督之下。如果说,我们假设律师的估计是对的,那么,你也看到了,即使只是“好奇心”,只要它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侵犯了另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很难做到不受追究。
因此,即使在已经发生的这个案子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美国制度的设计还是在那里悄悄地起作用。那就是,美国政府公职人员的个人素质或品质是可能出现问题的,这类问题所造成的偏差,使得平民受到侵犯,这在美国也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但是,这种偏差是被约在一定的范围内的,不可能泛滥成为一场大的灾难,不可能因此就株连一大片,揪出许多“阴谋小集团”的。也就是说,在整个宪法和制度之下,美国民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还是受到保障的。同时,已经发生的问题,也由于这个制度的运作而能够得到纠正,老百姓最终还是不怕找不到讲理的地方。
经历了所有这些漫漫长途,此案民事诉讼的开庭是在1982年,已经是事件发生的15年之后了。阿兰和玛格丽特已经离婚,现在只是因为这个案子,他们重新坐在一起,他们的律师还是15年前的摩顿·斯达威。专栏作家皮尔森已经在几年前去世,参议员麦克莱伦,调查员布利克等都已经去世,因此由司法部代表这些参院的被告,检查官雷特力夫是整个法庭里唯一活着的被告。在作证时,他除了为自己辩护之外,依然滔滔不绝地谈到他对于麦克苏利夫妇的反感,尤其是对玛格丽特的厌恶,甚至当庭大谈她的日记中的隐私细节,希望陪审团能够理解,他的做法也不是“无缘无故”的。他似乎还是不能明白:作为一个个人,你有权厌恶另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但是作为一个执法人员,这不能成为你利用手中的职权侵犯他人宪法权利的理由。
陪审团宣布认定被告的罪名成立,并且定出对麦克苏利夫妇精神伤害的赔偿,雷特力夫,160万美元;参议员麦克莱伦,20万美元;布立克,10万5千美元;另一名参院调查委员会的被告爱德勒曼,8万4千美元。
对于这个判决,司法部立即代表参院的被告,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理由还是国会议员的豁免权。上诉法庭最终同意了这几名参院被告的豁免,但是,认定调查员布立克的行为,例如以不适当的态度归还玛格丽特的日记私信等等,仍然是符合定罪条件的。所以,调查员布立克的赔款不能被豁免。至于检查官雷特力夫,最后和麦克苏利达成了庭外和解,他们没有公开这一“私了”的赔偿数字,但是,根据麦克苏利的律师所说,他们所得到的赔偿,“已经足以改变他们的生活了”。
有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讨论,200多年来一直没有中断。根据发生的不同案例的不同情况,讨论也步步深入。总的趋势是对美国警察的限制越来越严格。除了紧急追捕之中,限制严格的“搜捕状”是绝对的必要条件。搜查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也会受到严格的检验。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又作出一项裁决,裁定警察在持有搜捕状进入民宅执行任务前,通常必须先敲门及表明身份,并且认定司法官员是否表明身份,属于搜索作业合理性的一部分。只有在可能发生暴力冲突,罪证可能被毁灭的情况下,警察才可能对不表明身份的搜查为自己作辩称,但是这种辩称是否成立,还是要由法庭作出判断。
与此有关的问题在美国是很难含含糊糊过去的,老百姓也非常敏感,政府部门更是唯恐捅出什么乱子来不好交代。最近,又有一个轰动全国的案子,搞得联邦调查局非常头痛。在美国的爱荷达州,有一个叫郎迪·威夫的白人分离主义者,他住在一个十分偏僻冷落的地方,不仅观点十分激进,还作过违法的枪枝交易,比如私卖截短了枪管以后的长枪,结果成为联邦调查局关注的对象。在得到证据之后,先是法庭开了传票,要他去法庭为他非法出售枪枝的行为作答辩。他拒之不理。1992年8月联邦调查局的警官带了写着他名字的搜捕状准备去逮捕他,结果他又拒捕,不准他们进入。
后来,不仅发生长时间的对峙,还发生了枪战。最后造成一名联邦探员和威夫的妻子及14岁的儿子在混战中死亡。为此在全美国引起很大轰动。事情一发生,联邦调查局就知道这下完了,没办法向美国的民众交代了。因为,不论他们怎么解释,都无法证明他们拿了一张对威夫的搜捕证,却打死了他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是一件无法避免的事情。尽管威夫确实开枪拒捕,尽管还打死了一名联邦探员,甚至还有说他儿子也参与抵抗,或者还有说可能死者是在混乱中被威夫自己的子弹误杀的。但是,这场发生在一个美国公民私人住宅之中的悲剧,在美国人的概念里,联邦调查局无论如何也推卸不了责任的。
保守派“谈论节目”名嘴,戈登·利迪愤怒得几乎隔三差五就要提到这件事,把联邦调查局的人称作是拿了杀人许可证跑到平民家里行凶的恶棍。甚至告诫听众,如果有联邦调查局的人到你的家里来,一定要对着他们的头部和胯下开枪,因为这两个地方防弹背心掩盖不住。尽管这些言论听来过激,但是,至少反映了相当数量美国民众对联邦调查局的愤懑情绪。我问过我的有着自由派社会主义倾向的朋友杉尼加,他说联邦调查局的做法“非常非常坏”!调查进行了三年,包括举行国会听证。这些听证都是公开的,给联邦调查局带来极大的压力,导致5名联邦调查局的官员,其中包括一名联邦调查局的副局长,遭到停职。主要追究的就是政府方面的责任。至今细节还未调查清楚,但是,政府已经付给威夫的一家310万美元的赔款。
从这里你也可以看到,美国政府对于处理一个个人的时候,它必须非常非常小心,这是因为,第一,政府无法隐瞒任何事情。第二,出了差错之后,哪怕十年二十年,总有一定的民权机构,会在人力物力各方面,支持一个哪怕是身无分文的普通公民和政府打官司,不获胜诉绝不会罢休。整个社会也会对此产生极大的关注和压力。因此,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它还必须依靠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机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这个社会必须普遍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我来了以后,觉得很吃惊的一点,就是这里在发生一个民权案例的时候,各种民权机构以及许多平民,他们都会抛开对当事人个人的好恶,抛开对他的信念,言论,行为的好恶,去支持这个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这个时候,他们看上去象是在共同守护一个提坝,似乎一旦决堤就会一毁俱毁。
随着历史的发展,第四修正案的内涵也在扩大。这一法案的核心,在于强调禁止“不合理的搜捕”。对于“搜捕”二字的理解,随着不同时代,就产生不同的问题。比如说,对一个人搜身算“搜查”,那么,在你的身上取血样,尿样,算不算“搜查”,在你的电话上窃听,算不算侵犯了你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早在1928年,美国最高法院就以下面这段话回答了这样的问题。
“宪法的制定者认为,一个安全的环境有利于寻求幸福的生活。他们认识到一个人的精神,感觉和智慧的意义。他们知道,人类生活的痛苦,欢乐和满足只有一部分是来自于物质。因此他们所寻求的是保护美国人的信念,思想,感情和感觉。作为对政府的限制,他们授予一些权利和这些权利的大多数内涵一个独立的地位,正是这些权利对于一个公民是最有价值的。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政府对于个人隐私的任何一个不公正指令,不管采用的是什么方法,都必须被认定是对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违背。”
半个世纪以后,美国最高法院更严格定义,只要是政府人员对一个个人“隐私的合理期望”进行干扰,都必须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限制。对于“不合理搜捕”限制的范围因此被大大扩展了,所有的个人隐私都被遮盖到了“第四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