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特点是从经济的角度、以阶级冲突为基础重写历史,突出美国社会的冲突,将美国史视为对抗力量的冲突史。最典型的是查尔斯·比尔德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他逐个分析了制宪者们的个人经济状况,认为他们制定宪法完全是为了维护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有产者的利益。由此,一向受到美国人尊崇的宪法变成了美国革命的倒退和反动,是对广大美国人民权利的排斥。当然,进步主义史学家帕林顿也肯定自由主义是美国的真正传统,但他认为美国一直存在着强大的保守主义与之对抗,具体地说,就是杰斐逊自由主义和汉密尔顿保守主义这两条路线的斗争。
二次大战后,美国全面介入国际事务,在与世界各国的更多接触中,美国对自身也有了新的看法。虽然占据美国史学主流的比尔德式的进步主义史学家直到1950年还在发表文章,但是反对的一派也开始崛起,霍夫施塔特和哈茨就代表了这一史学中的新趋向。哈茨认为,只从美国内部来认识美国,往往会忽略美国普遍存在的共识,而只注意冲突的一面。《美国政治传统》和《美国自由主义传统》这两本美国史学名著虽然也引起争议,尤其在提倡文化多元的今天,但是他们的基本论点还是令人信服的,是很难批驳的一家之说。
在对历史问题没有任何官方决议的美国,史学家们的争论在所难免。是强调共识和连续呢,还是强调冲突与变化?这一对峙形成了美国史学中贯穿始终的两派,双方通过各自强调的方面来表达对美国历史和现状的认识。例如,有人强调美国的移民史是同化和融合的历史,也有人强调是歧视和斗争的历史。哈茨认为,将美国史视为共识或冲突的二元选择本身就是一种误导,强调共识并不否定冲突的存在,强调冲突也不应否定普遍的共识。从来不可能有一个没有冲突的国家,而缺乏共识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稳定的社会,美国稳定的原因正在于它是一个有着广泛共识的自由主义社会。
《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清教思想中的自由主义基因(1)
1殖民地的自由与自治
在美国不足四百年的历史中,殖民时期占了约一百七十年,可以说是小半。但这还不仅仅是个时间长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个时期是美国民族的初创阶段,或者说奠基时代,故而孕育了美国日后发展的所有基因,决定了美国的未来。
作为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美国毫无疑问是从英国的模子里刻出来的。13个殖民地是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建立的,从最早的詹姆斯敦(1607)到最晚的佐治亚(1733),前后花了一个多世纪,而这一个世纪正是英国自由主义发轫和完善的时期。虽然各殖民地人民对母国的亲疏各有不同,但移民从英国搬来的只能是他们熟悉的英国体制和英国观念——亦即当时最先进、最接近自由主义的思想。他们是作为大英帝国的臣民在海外领地生活着,就连日后造反的理由也是他们作为英国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在将英国自由主义移植到北美的过程中,新英格兰所起的作用最大,这倒不是说它是唯一重要的,各个殖民地都作出了贡献,也正由于它们彼此的相似——如孟德斯鸠所言一个共同体所具有的特殊“精神”——才能最终融合成一个民族。弗吉尼亚人最想照搬英国,他们要把英国的一套完全移植过来,在新大陆当英国乡绅。尽管詹姆斯敦的移民开始并不很成功,但正是他们早在1619年就建立了北美第一个代议制机构——下议院。弗吉尼亚的贵族们在此后的一个半世纪中习惯了代议制政府,并从中得到了共和政治的熏陶和训练,使他们为合众国提供了最初五位总统中的四位,号称“弗吉尼亚王朝”。弗吉尼亚的绅士们以中庸大度为荣,思想开放,不崇拜任何理论家,不愿受缚于任何一种主义,实施宗教的宽容多元。他们虽然从英国搬来了圣公会,却在新环境中加以改造,形成了没有主教的圣公会,有点像不是丹麦王子的哈姆雷特。
由贵格会教友威廉·宾恩开创的宾夕法尼亚素以信仰自由和多样性闻名,他们主张平等、和平,具有世界主义倾向,为不同种族和宗教的移民提供了容身和发展的地方。天主教徒巴尔的摩勋爵创立的马里兰早在1649年便颁布了宽容法,他们的目的是希望能够被占人口大多数的新教徒所宽容。但是总的说来,任何其他殖民地都不像新英格兰那样为美国自由主义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如此多的理论思考和实践试验,而且随着新英格兰人的向西迁徙,他们的影响遍及中西部和西部。
2大西洋两岸的清教革命
随着1630年大批清教徒开始移民马萨诸塞,英国的清教徒从地理上分成了两支。据说清教是现代革命党的原型,大西洋两岸清教徒有着共同的理想纲领,但环境却全然不同。比较一下他们各自建立人间天国的历程,不禁使人体会到环境对人们行为的巨大影响。
约翰·温斯罗普率领的清教移民采取的革命方式是一走了之,他们对英国已不存幻想,至少不想承受在英国完成使命的那份艰巨。上帝在大洋彼岸专门留给他们的大片处女地正在召唤着他们,在那里一切都能重新开始,而历史能这样从头开始的机会实在是千载难逢。三千英里的大西洋波涛虽然令人生畏,但几乎是他们需要征服的唯一革命对象。当这些虔诚的上帝子民一踏上北美的土地,他们就已经获得了独立,已经摆脱了他们在英国所厌恶和反对的一切,就可以按自己的愿望在荒原中建立“山巅之城”。他们不再需要面对一个坚持君权神授的国王和要求服从的英国国教,他们甚至不需要进行理论争辩而只需将异端分子逐出殖民地,就可以一心一意地按照《圣经》去建构他们的教会和政府,引导人民服从上帝,勤奋工作,繁荣社会,他们的存活本身就证明了他们的正当性。一句话,他们不需推翻,只需建设。
而英国的清教徒则必须接受血和剑的洗礼,他们将国王送上断头台后却又不得不迎来王朝复辟,真是历经动乱,几度牺牲,因为阻力实在太大了。然而,大西洋两岸的互动却从未停止过,当大洋彼岸的英国内战打响后,隔洋观火的北美清教徒感到又兴奋又忐忑不安。当克伦威尔当护国公时,马萨诸塞的一些清教徒断断续续地回到英国,因为他们觉得理想已经在母国实现,没有必要再呆在北美。但王朝复辟后,他们又还是感到了新英格兰的亲切,重返殖民地。
环境的不同导致了两岸清教在自由主义的发展上也有所区别。当英格兰的清教徒通过激烈的手段在限制王权时,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却没有王权需要去限制,他们只需要巩固自己的政权。当英格兰在反复的斗争中学会宽容时,新英格兰却不必宽容。对新英格兰的清教徒是否为美国民主作出贡献这一问题,学者们意见不一。一派认为清教徒头脑僵化,容不得任何不同观点,迫害异端,马萨诸塞是个政教合一的“圣人”专政,美国的民主和自由都是在清教统治削弱后才产生的。另一派则认为清教政权包含了很多的民主基因,决定了美国日后向民主制的发展。
其实,两派的观点并不完全相互排斥,他们所说的都有史料为依据。事物总有不同方面,人们总能找到为自己观点辩护的理由,更何况处于过渡时期的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的清教呢?它是前现代和现代的复杂混合,因此不可避免地同时包含着新旧两种因素。也许奇怪的不是他们继承了许多中世纪的遗产,而是他们的叛逆中孕育了许多现代的思想和品质,并极力去付诸实践。
3清教的前自由主义特点
清教所继承的中世纪遗产使他们与自由主义显得格格不入。第一,清教徒根本不相信、也不提倡人类平等。温斯罗普在大西洋上遥望北美时作了题为《基督仁爱之典范》的讲演,对他们移民之举的目的意义作了综合阐明。首先他就认定人生来有贫富贵贱之分,这是上帝的安排,因为这样更能显示上帝的荣耀。清教徒和中世纪所有的欧洲人一样,是绝对宗教化的。他们信仰的加尔文教提倡预定论,相信上帝在人出生时便已决定他是否得救,人只有虔敬地接受,岂能有怨言?
第二,清教徒的政体确实是政教合一,他们并不假装政教分离,因为他们信的就是合一。他们的人生目的就是为了灵魂得救,他们的移民目的就是建立上帝的“山巅之城”,这里信教是强迫性的,教会和政府都是属于上帝的,只是分工不同而已。既然政教如同身心,又岂有分开的道理呢?教会当然要控制政府,也要维护政府的权威,因为在他们的观念里,政府是对犯有原罪的人类的必要惩罚。
第三,清教徒是决不宽容的,他们的使命就是为了荣耀上帝,尊崇上帝,容忍异端邪说岂非容忍对上帝的不恭?这本身不就是在亵渎上帝吗?这是上帝的仆人所绝对不能容忍的。1637年的殖民地法律规定,非正统教徒不准入住马萨诸塞,新大陆有的是土地,为什么这些异端分子一定要来干扰他们呢?他们是和上帝有誓约的,要建立上帝在人间的王国,一旦受到异端破坏,不能完成神圣使命,那就等于对上帝违约,必然引来灾祸。
《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清教思想中的自由主义基因(2)
第四,清教徒不是个人主义的,他们要建立的是群体、联合体、共同体。清教社会的基础是集体,而非个人,因为他们是作为一个整体和上帝立约的,任何个人的胡作非为都可能成为伪证,带来上帝的严惩。温斯罗普在讲演中一再强调,他们要发扬兄弟情谊,团结凝聚成一个人那样。移民们必须将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在必要的时候要准备为集体贡献出一切。他们自然也不提倡个人自由,当他们谈及自由时,指的是自己教派的自由。对英国,他们要的是消极自由:别来管他们。对自己,他们要的是积极自由,温斯罗普说过;“只有善良、公正、诚实之人才有自由”,服从权威才有自由,不服从至少是傲慢。
4清教的自由主义基因
从上面几方面说,清教思想都与自由主义不一致。但有意思的是,清教又同时发展了与之相反的思想观念,使他们不仅不与自由主义相违背,反而有促进其发展的作用。毕竟,清教徒是旧制度的叛逆者,所以必有弃旧创新之处。同时,他们又非常讲究实际,必然会把宗教教条修正得适应其生存环境。
首先是契约概念。正统的加尔文教义强调上帝的绝对权威,作为至高无上的主宰,上帝是随心所欲的,本不可能与堕落的人类订什么约。但清教思想却是以契约为基础的,马萨诸塞的清教移民更是自认为迁徙之举乃是与上帝专立之约,这样便使他们在北美蛮荒中稍微有点安全感。他们的社会组织建立在三大契约之上:天恩之约、教会之约和公民之约。天恩之约是信徒个人与上帝立的约,是三个约的基础。教会之约是信徒们成立教会时彼此间立的约,为的是共同尊奉上帝,教会是教友的集合,教友间彼此平等。公民之约是信徒们作为公民在成立世俗政府时立的约,在马萨诸塞殖民早期,只有教会会员才有在政府任职的权利。
契约理论是民主政治的先声,其革命性在与君权神授理论相比较时便十分清楚。历来的统治者假借天意、民意,但实际上无非是凭着征服者的权利。英王詹姆斯一世在《自由君主制之真正法律》(1598)一文中,以《圣经》为依据,证明君权神授,君王应享有绝对权威,他是一切法律的来源,自然也高于法律。但契约理论彻底否定了君权神授,将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视为双方自愿的契约关系,这就暗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被治者的同意之上。这一转变为自由主义的产生进行了许多铺垫,包括天赋人权的自然权利理论、人生而平等的理论,以及限制世上一切权力的宪政理论。
1620年朝圣者们在登陆普利茅斯前签订的《五月花公约》是清教徒成文契约传统的最早文献,字数虽然不多,但明确规定他们将按照大家同意制定的规则来组建社会,所有人都将服从这些规则,这是契约概念支配下的法治与宪政的开始。
第二是政治自治。英国的殖民方式与西班牙、葡萄牙等国不同,英王一般不直接参与殖民地事务,他只是颁发特许状,具体筹建大多属于私人行为,如以股份公司或私人领地方式。特许状允许移民享有英国公民的权利,并有相当的立法自治权,条件只有两个,一是殖民地立法不能有悖于英国法律,二是立法要取得当地自由民的同意。三千英里的大西洋将北美与英国隔开,更何况英国政局动荡,正忙于内战,即使想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也总是难以如愿,所以殖民地人民习惯了自行其是。
清教的政治并不标榜民主,清教领袖约翰·科顿对民主不屑一顾。他说:“民主,我并不认为上帝曾授意说那是教会或共同体的合适体制。如果人民成了治理者,那谁是被治者?”但是清教徒显然又直接继承了宗教革命的反权威精神,他们试图净化英国国教,对英王也敢于抗衡,英国内战称为“清教革命”就是因为清教徒向国王斗争时最为坚决无情,这种精神不可能不体现在他们自己建立的政体中。自治从宗教开始,就是公理会,引申到政治,就是乡镇议会,成为民主的雏形。1641年,马萨诸塞实施自由权法,以英国大宪章为基本法。1644年开始由两院来立法,自由民每年选一次总督,即使像温斯罗普这样的权威人物,也不止一次地落选。
不过此时的民众参与还是很有限的,所谓自由民,只限于合格的教会会员,而教会会员资格则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手续,申请者还要当众陈述自己的宗教皈依体验。一旦批准为教会会员,就成了“可见的圣人”,这就是为什么马萨诸塞的神权统治被称为“圣人的民主”。所谓“可见的圣人”就是世人看着像圣人的信徒,但还不能确定他是否真的得救。至于真正的圣人,只有上帝知道,故称“不可见的圣人”。清教作此区分是因为他们认为唯上帝有权评判人的灵魂,凡人只能评判人的行为。
第三,个人意识。清教徒虽然不是个人主义者,但他们关于个人的意识中却包含了个人主义的萌芽。早期基督教本身就包含着社会底层追求平等的意识,所有的人无论其社会地位高低,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罪人。到中世纪后,罗马教会的霸权地位日益强大,路德领导的宗教改革否定了罗马天主教对基督教的全面控制,也取消了教会作为上帝与信徒个人之中介的地位,原先教会所承担的责任就归到个人名下。新教徒需要凭借《圣经》对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断,而不仅仅是紧跟教会,人云亦云,由此个人的良知和判断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和上帝的直接交流,个人也因此具有更多以前难以想象的尊严。
马萨诸塞的不宽容是以20世纪的西方标准来衡量的,在17世纪的地球上,他们的不宽容绝非例外,更不是最残酷的,至少他们还允许异议分子当众为自己辩解。安·哈钦森和罗杰·威廉斯都是经过辩论后被宣判有罪、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