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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的首长们喜爱社会上的荣誉和幸福,这是不足为奇的,但是那些把自己看作是一个更神圣、更崇高的祖国的官员,或者更确切地说,把自己看作是这个祖国的主人的人们,对于养活着他们的人世上的祖国却也表示某种热爱,这对人类灵魂的静谧来说,未免是分外之事①。但是我很愉快地能够指出一个有利于我们的少见的例外,并且能够把那些为法律所认可的神圣教义的热诚的受托者,那些可尊敬的人类灵魂的教士,列入我们最优秀的公民的行列之中;他们不但能用他们生动而文雅的口才把福音书中的格言传入人心,而且自己还永远是首先以身作则遵奉这些格言的人!大家都知道说教的伟大艺术,在日内瓦研究得何等成功。但是,因为人们久已看惯了言行上的不一致,所以很少有人知道在我们这里所有的教士们是多末普遍地具有基督教精神、圣洁的品德以及严格要求自己而宽厚待人的优良作风。或许只有日内瓦这个城市树立了宗教团体和文人之间如此紧密团结的榜样;我把国家永享太平的希望大部分寄托在教士们所具有的人所公认的智慧和克己的精神上,寄托在他们对祖国的繁荣所抱的热诚上。我以一种惨杂着惊异和尊敬的愉快心情相出:他们多么憎恶那些在历史上屡见不鲜的表面上尊奉圣教,实际上却极为残酷的人们的可怕的信条,这些人往往借口维护所谓上帝的权利,其实就是维护他们自己的利益,希望自己的血永远受到尊重,而对人类的血则毫不吝惜。
我又怎能忘记在共和国里占人口半数的可贵的妇女们呢?是她们给男人以幸福,是她们的温柔和智慧保持着共和国的安宁和善良风俗。可爱而有德行的女同胞们,你们女性的命运将永远支配着我们男性的命运。当你们只是为了国家的光荣和公共幸福才运用你们在家庭中所特有的纯洁威权的时候,我们是多么幸运啊!在斯巴达,妇女曾占优越地位;同样,你们也有资格在日内瓦占着优越地位。什么样粗野男子能够抵抗从一位温柔的妻子口中发出的充满了美德和理智的声音呢?看见了你们那简单而朴素的装饰,这种由于从你们本身的风采而获得了光辉的、似乎是最有利于美的装饰,有谁不鄙视无聊的奢华呢?你们的责任是:要用你们那霭然可亲的、纯洁的威力和善于诱导的聪明,来保持人们对国家法律的热爱以及同胞之间的和睦;要用幸福的婚姻使那些不和的家庭重归于好;特别是要用你们易于使人听从的和霭的教导和你们那种谦逊优雅的谈吐,来改正我们的青年们可能在别国沾染的恶习。他们在那些国家里,没有学到他们可以从中获益的许多有用的东西;除去在道德堕落的女人丛中学来的轻佻语调和可笑的姿态之外,他们从那些国家里仅仅带回了一种对于所谓荣华富贵的赞赏,其实这种荣华富贵,只不过是奴隶身份微不足道的补偿,与崇高的自由永远是不相称的。因此,希望你们永远象现在一样,作一个善良风俗坚贞的守卫者,人类和平的良好纽带;为了国民的职责和道德,继续行使你们那些基于良知和自然的权利吧。
我把对公民们的共同幸福和共和国的荣誉所抱的希望寄托在以上种种保证上,并没被事实所否定,我是很引以为荣的。我认为共和国尽管有这些优点,也不会发出使大多数人的眼睛为之眩惑的那种光辉;爱好这种光辉是很无谓而且也是很不幸的,这种爱好乃是幸福和自由的死敌。让轻浮的青年到别处去追求无限度的欢乐和长远的懊悔吧!让所谓有高尚趣味的人到别处去叹赏宏伟的府第、华美的车辆、高贵的陈设、富丽堂皇的排场以及一切骄奢淫佚的享受吧!在日内瓦只有平凡的人,但是,能见到这些平凡的人,这件事本身就具有莫大的价值;急于想看到日内瓦公民的人们,和那些羡慕其余一切事物的人们相比,是毫无逊色的。
光荣伟大、至高无上的执政们,我对你们的共同幸福寄予莫大的关怀,希望你们大家都惠然接受我这种最恭敬的表示。如果不幸我因内心过度兴奋,态度未免有些冒昧的话,我恳求你们原谅我的过失,恳求你们念及一个爱国者的真实情感、一个热心人应有的忠诚而宥恕我,因为我除了看到你们大家都很幸福因而也感到幸福而外,再不设想自己还会有什么更大的幸福。
光荣伟大、至高无上的执政们,我谨向你们表示最崇高的敬意!
你们的最谦逊、最恭顺的仆人和同国的公民,
让·雅克·卢梭。
1754年6月12日于商贝里。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序
我觉得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二〕。我敢说,戴尔菲城神庙里唯一碑铭上的那句箴言②的意义,比伦理学家们的一切巨著都更为重要、更为深奥。因此,我把这篇论文的题目,看作是哲学上所能提出的最耐人寻味的问题之一。但是不幸得很,对我们说来,这也是哲学家所能解决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因为,如果我们不从认识人类本身开始,怎么能够认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呢?因时间的推移和事物的递嬗应使人类的原来体质发生了一些变化,我们若不通过这些变化,怎么能够看出最初由自然形成的人究竟是什么样子呢?我们又怎么能把人的本身所固有的一切,和因环境与人的进步使他的原始状态有所添加或有所改变的部分区别开来呢?正如格洛巨斯石象,由于时间、海洋和暴风雨的侵蚀,现在已经变得不象一位天神,而象一只凶残的野兽一样,人类在社会的环境中,由于继续发生的千百种原因;由于获得了无数的知识和谬见;由于身体组织上所发生的变化;由于情欲的不断激荡等等,它的灵魂已经变了质,甚至可以说灵魂的样子,早已改变到几乎不可认识的程度。我们现在再也看不到一个始终依照确定不移的本性而行动的人;再也看不到他的创造者曾经赋予他的那种崇高而庄严的淳朴,而所看到的只是自以为合理的情欲与处于错乱状态中的智慧的畸形对立。
最不幸的是:人类所有的进步,不断地使人类和它的原始状态背道而驰,我们越积累新的知识,便越失掉获得最重要的知识的途径。这样,在某种意义上说,正因为我们努力研究人类,反而变得更不能认识人类了。
不难看出,我们应该在人类体质连续的变化中,来寻求区分人们的各种差别的最初根源。大家都承认,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正如各种不同的生理上的原因使某些种类动物产生我们现在还能观察到的种种变型之前,凡属同一种类的动物都是平等的一样。不管那些最初的变化是怎么产生的,我们总不能设想这些变化使人类中所有的个体同时同样地变了质。实际上是有一些人完善化了或者变坏了,他们并获得了一些不属于原来天性的,好的或坏的性质,而另一些人则比较长期的停留在他们的原始状态。这就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不过这样笼统地指出,比较容易,但要确切地说明其中真正的原因就有些困难了。
因此,我希望读者不要以为我敢自诩已经发现了我觉得很难发现的东西,我不过开始进行了一些推理,大胆地作出了一些猜测;这与其说是希望解决问题,勿宁说是想把问题加以明确,和使问题恢复真正的面目。别的人也许很容易地在这条路上走得更远些,虽然任何人都不容易达到终点。因为,如果我们要从人类现有的性质中辨别出哪些是原始的、哪些是人为的,同时还要认清楚现在已不复存在、过去也许从来没有存在过、将来也许永远不会存在的一种状态(我们必须对这种状态具有正确的观念,才能很好地判断人类现在的状态),这并不是一项轻而易举的工作。要想正确指出为了能在这一主题上作出一些切实可靠的研究首先应当注意之点,还须具有一种我们所想象不到的高深哲学。如果有谁能很好地解答下面的问题,我便觉得他配称为当代的亚里士多德和普林尼:为了达到认识自然人的目的,必须作什么样的实验呢?而在社会中,要用什么样的方法作这些实验呢?我决不是要解答这些问题,但我相信对上述主题已经作了一番深思,因此敢于事先回答说:即便是最大的哲学家,也不见得会指导这种实验;即便是最强有力的执政者也不能进行这种实验。我们如果期待着他们双方共同协作,尤其是期待他们双方为了达到成功,肯以坚忍的精神,或者说以无穷的智慧和必要的善意共同协作,那是很不合理的。
这些研究是如此难作,所以人们直到现在还很少考虑过,但这种研究毕竟是解决我们对于人类社会真正基础的认识上无数困难的唯一方法。自然法的真正的定义之所以难于确定而且模糊不清,就是因为我们不认识人的本性的缘故。布尔拉马基说过:法的观念,尤其是自然法的观念,显然就是关于人的本性的观念。他继续说道:所以正应该由人的本性、由人的体质、由人的状态来阐述这门科学的原理。
论述过这个重要问题的许多学者,很少有一致的意见。当我们注意到这一点的时候,不能不感到惊讶。在最有权威的学者中,我们几乎找不到两个人在这上面的意见是相同的。古代的那些哲学家们更不必谈了,他们好象竭力要在最基本的原理上相互反对。罗马的法学家们竟使人类和其他一切动物都毫无区别地服从于同一的自然法,因为,他们宁可把自然·法·则这一名词,理解为自然加于其自身的法则,而不是自然所规定的法则。或者更确切地说,这些法学家们是从特殊的意义来理解法则这一名词,所以他们在这种场合,似乎是只用法则这一名词来表现自然在所有的赋有生命的存在物之间,为了它们的共同保存而建立的一般关系。现代的法学家们则把法则这一名词,只理解为对具有灵性的存在物,也就是说对具有智慧和自由意志,而且在他与其他存在物的关系中最被重视的那种存在物所制定的一种规则,因此他们认为自然法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唯一赋有理性的动物,也就是说只限于人。但是,当法学家们给这种法则下定义的时候,则各有不同的说法,他们都把这种法则建立在一些形而上学的原理上,所以就是在我们之间,也很少有人能理解这些原理,当然更不能自己发现这些原理了。因此,尽管这些学者所下的各种定义永远是互相抵触的,他们在这一点上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他们都认为若不是一个很大的推理家和一个思想深邃的形而上学家,就不可能理解自然法,因而也不可能遵守自然法。这正是说,人类为了建立社会一定是使用了智慧的,这种智慧,即使在社会状态里,也是经过很多的艰难才能得到发展,而且只是极少数的人所能获得的。
既然对自然的认识是这么肤浅,对法则这一名词的意义的理解又是如此不一致,所以很难给自然法下一个完善的定义。因此,我们在书籍里所找到的那些定义,除了极不一致这一缺点外,还有一个缺点,就是:这些定义是从许多并非人类天然具有的知识中引伸出来的,而是从人类只在脱离了自然状态以后才能考虑到的实际利益中引伸出来的。人们往往先寻求一些为了公共利益,最适于人们彼此协议共同遵守的规则,然后把这些规则综和起来,便称之为自然法;他们的唯一根据就是那些规则通过普遍的实践可能使人得到好处。无疑地,这是下定义的一种最简便的方法,同时也可以说是以武断的态度来解释事物性质的一种最简便的方法。
但是,在我们对自然人丝毫没有认识以前,如果我们想确定自然人所遵循的法则,或者最适合于他的素质的法则,那是徒劳无功的。关于这个法则,我们所能了解得最清楚的就是:它不仅需要受它约束的人能够自觉地服从它,才能成为法则,而且还必须是由自然的声音中直接表达出来的,才能成为自然的法则。
那么,把所有的只能使我们认识已经变成现今这个样子的人类的那些科学书籍搁置一旁,来思考一下人类心灵最初的和最简单的活动吧。我相信在这里可以看出两个先于理性而存在的原理:一个原理使我们热烈地关切我们的幸福和我们自己的保存;另一个原理使我们在看到任何有感觉的生物、主要是我们的同类遭受灭亡或痛苦的时候,会感到一种天然的憎恶。我们的精神活动能够使这两个原理相互协调并且配合起来。在我看来,自然法的一切规则正是从这两个原理(这里无须再加上人的社会性那一原理)的协调和配合中产生出来的。嗣后,理性由于继续不断的发展,终于达到了窒息天性的程度,那时候,便不得不把这类规则重新建立在别的基础上面了。
这样看来,在未使人成为人以前,决没有必要使人成为哲学家。一个人并非仅仅由于他接受了后天的智慧的教训,才对别人尽他应尽的义务;而是,只要他不抗拒怜悯心的自然冲动,他不但永远不会加害于人,甚至也不会加害于其他任何有感觉的生物,除非在正当的情况下,当他自身的保存受到威胁时,才不得不先爱护自己。用这个方法,我们也可以结束关于禽兽是否也属于自然法范围这一久已存在的问题的争论;因为很明显,禽兽没有智慧和自由意志,它们是不能认识这个法则的。但是,因为它们也具有天赋的感性,在某些方面,也和我们所具有的天性一样,所以我们认为它们也应当受自然法支配,人类对于它们也应担负某种义务。实际上,我所以不应当伤害我的同类,这似乎并不是因为他是一个有理性的生物,而是因为他是一个有感觉的生物。这种性质,既然是人与禽兽所共有的,至少应当给予禽兽一种权利,即在对人毫无益处的情况下,人不应当虐待禽兽。
在精神上的不平等的起源上,在政治组织的真实基础和组织成员相互间的权利上,以及千百种其他与此相类似、既重要而又未经加以阐明的问题上,都是呈现着无数困难的;这种对原始人、对原始人的真实需要以及他的义务的基本原理的研究,同时也是解决那些困难的唯一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