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末逐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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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末逐鹿-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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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谨人事而已。

    吴起与秦战,舍不平陇亩,朴樕盖之,以蔽霜露。如此何也?不自高人故也。乞人之死不索尊,竭人之力不责礼。故古者,甲冑之士不拜,示人无已烦也。夫烦人而欲乞其死、竭其力,自古至今未尝闻矣。

    将受命之日忘其家,张军宿野忘其亲,援(抱)[桴]而鼓忘其身。吴起临战,左右进剑。起曰:“将专主旗鼓尔,临难决疑,挥兵指刃,此将事也。一剑之任,非将事也。”三军成行,一舍而后成三舍,三舍之余,如决川源。望敌在前,因其所长而用之。敌白者垩之,赤者赭之。

    吴起与秦战,未合,一夫不胜其勇,前获双首而还。吴起立斩之。军吏谏曰:“此材士也,不可斩。”起曰:“材士则是也,非吾令也。”斩之。

    九、将理

    凡将,理官也,万物之主也,不私于一人。夫能无(移)[私]于一人,故万物至而制之,万物至而命之。

    君子不救囚于五步之外,虽钩矢射之,弗追也。故善审囚之情,不待箠楚,而囚之情可毕矣。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

    今世谚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试听臣之言、行臣之术,虽有尧舜之智,不能(关)[开]一言;虽有万金,不能用一铢。

    今夫(决狱)[系者],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十人联百人之事,百人联千人之事,千人联万人之事。所联之者,亲戚兄弟也,其次婚姻也,其次知识故人也。是农无不离[其]田业,贾无不离[其]肆宅,士大夫无不离[其]官府。如此关联良民,皆囚之情也。兵法曰:“十万之师出,日费千金。”今良民十万而联于(囚)[囹]圄,上不能省,臣以为危也。

    十、原官

    官者,事之所主,为治之本也。制者,职分四民,治之分也。贵爵富禄必称,尊卑之体也。好善罚恶,正比法,会计民之具也。均(井地)[地分],节赋敛,取与之度也。程工人,备器用,匠工之功也。分地塞要,殄怪禁淫之事也。

    守法稽断,臣下之节也。明法稽验,主上之操也。明主守,等轻重,臣主之权也。明赏赉,严诛责,止奸之术也。审开塞,守一道,为政之要也。下达上通,至聪之听也。知国有无之数,用其仂也。知彼弱者,强之体也。知彼动者,静之决也。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

    俎豆同制,天子之会也。游说(开)[间]谍无自入,正议之术也。诸侯有谨天子之礼,君民继世,承王之命也。更(造)[号]易常,违王明德,故礼得以伐也。

    官无事治,上无庆赏,民无狱讼,国无商贾,何王之至!明举上达,在王垂听也。

    十一、治本

    凡治人者何?曰:非五谷无以充腹,非丝麻无以盖形。故充腹有粒,盖形有缕。

    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积蓄。夫无雕文刻镂之事,女无绣饰纂组之作。木器液,金器腥。圣人饮于土,食于土,故埏埴以为器,天下无费。

    今也,金木之性不寒而衣绣饰,马牛之性食草饮水而给菽粟。是治失其本,而宜设之制也。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今短褐不蔽形,糟糠不充腹,失其治也。古者,土无肥硗,人无勤惰,古人何得,而今人何失邪?耕有不终亩,织有日断机,而奈何寒饥!盖古治之行,今治之止也。

    夫谓治者,使民无私也。民无私,则天下为一家,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故如有子十人,不加一饭;有子一人,不损一饭。焉有喧呼酖酒以败善类乎?民相轻佻,则欲心(与)[兴],争夺之患起矣。横生于一夫,则民私饭有储食,私用有储财。民一犯禁,而拘以刑治,乌有以为人上也。善政执其制,使民无私。为下不敢私,则无为非者矣。反本缘理,出乎一道,则欲心去,争夺止,囹圄空,野充粟多,安民怀远,外无天下之难,内无暴乱之事,治之至也。

    苍苍之天,莫知其极。帝王之君,谁为法则?往世不可及,来世不可待,求己者也。

    所谓天子者四焉:一曰神明,二曰垂光,三曰洪叙,四曰无敌。此天子之事也。

    野物不为牺牲,杂学不为通儒。

    今说者曰:“百里之海,不能饮一夫;三尺之泉,足止三军渴。”臣谓:欲生于无度,邪生于无禁。太上神化,其次因物,其下在于无夺民时,无损民财。夫禁必以武而成,赏必以文而成。

    十二、战权

    兵法曰:“千人而成权,万人而成武。”权先加人者,敌不力交;武先加人者,敌无威接。故兵贵先,胜于此,则胜彼矣;弗胜于此,则弗胜彼矣。

    凡我往则彼来,彼来则我往,相为胜败,此战之理然也。夫精诚在乎神明,战(楹)[权]在乎道之所极。有者无之,无者有之,安所信之。

    先王之所传闻者,任正去诈,存其慈顺,决无留刑。故知道者,必先图不知止之败,恶在乎必往有功。轻进而求战,敌复图止,我往而敌制胜矣。故兵法曰:“求而从之,见而加之,主人不敢当而陵之,必丧其权。”

    凡夺者无气,恐者不(守可)[可守],败者无人,兵无道也。意往而不疑则从之,夺敌而无败则加之,明视而高居则威之,兵道极矣。

    其言无谨,偷矣;其陵犯无节,(被)[破]矣。水溃雷击,三军乱矣。必安其危,去其患,以智决之。高之以廊庙之(谕)[论],重之以受命之论,锐之以逾垠之论,则敌国可不战而服。

    十三、重刑令

    夫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已)[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

    十四、伍制令

    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闾,闾相保也。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诛。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诛。属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属有诛。闾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闾有诛。

    吏自什长以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者,皆与同罪。

    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

    十五、分塞令

    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地分)[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

    军中纵横之道,百有二十步而立一府柱,量人与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将吏之符节,不得通行。采薪(之)[刍]牧者,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吏属无节,士无伍者,横门诛之。逾分干地者,诛之。故内无干令犯禁,则外无不获之奸。

    十六、束伍令

    束伍之令曰:五人为伍,共一符,收于将吏之所。亡伍而得伍,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亡长得长,当之;得长不亡,有赏,亡长不得长,身死家残;复战得首长,除之。亡将得将,当之;得将不亡,有赏,亡将不得将,坐离地遁逃之法。

    战诛之法曰:什长得诛十人,伯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万人之将得诛千人之将,左、右将军得诛万人之将,大将军无不得诛。

    十七、经卒令

    经卒者,以经令分之为三分焉:左军苍旗,卒戴苍羽;右军白旗,卒戴白羽;中军黄旗,卒戴黄羽。

    卒有五章:前一行苍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黄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次以经卒,亡章者有诛。前一五行,置章于首;次二五行,置章于项;次三五行,置章于胸;次四五行,置章于腹;次五五行,置章于腰。如此,卒无非其吏,吏无非其卒。见非而不(诰)[诘],见乱而不禁,其罪如之。

    鼓行交斗,则前行进为犯难,后行(进)[退]为辱众。逾五行而前者有赏,逾五行而后者有诛。所以知进退先后,吏卒之功也。故曰:“鼓之,前如雷霆,动如风雨,莫敢当其前,莫敢蹑其后。”言有经也。

    十八、勒卒令

    金、鼓、铃、旗,四者各有法。鼓之则进,重鼓则击。金之则止,重金则退。铃,传令也。旗,麾之左则左,麾之右则右。奇兵则反是。一鼓一击而左,一鼓一击而右。一步一鼓,步鼓也。十步一鼓,趋鼓也。音不绝,鹜鼓也。商,将鼓也。角,帅鼓也。小鼓,伯鼓也。三鼓同,则将、帅、伯其心一也。奇兵则反是。鼓失次者有诛,(讙)[喧]哗者有诛,不听金、鼓、铃、旗而动者有诛。

    百人而教战,教成,合之千人;千人教成,合之万人;万人教成,合之三军。三军之众,有分有合,为大战之法,教成,试之以阅。

    方亦胜,圆亦胜,错邪亦胜,临险亦胜。敌在山,缘而从之;敌在渊,没而从之。求敌若求亡子,从之无疑,故能败敌而制其命。

    夫蚤决先(敌)[定],若计不先定,虑不蚤决,则进退不定,疑生必败。故正兵贵先,奇兵贵后,或先或后,制敌者也。

    世将不知法者,专命而行,先击而勇,无不败者也。其举有疑而不疑,其往有信而不信,其致有迟疾而不迟疾。是三者,战之累也。

    十九、将令

    将军受命,君必先谋于庙,行令于廷,君身以斧钺授将,曰:“左、右、中军皆有分职,若逾分而上请者死。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

    将军告曰:“出国门之外,期日中,设营表,置辕门。期之,如过时,则坐法。”

    将军入营,即闭门清道,有敢行者诛,有敢高言者诛,有敢不从令者诛。

    二十、踵军令

    所谓踵军者,去大军百里,期于会地,为三日熟食,前军而行。为战,合之表,合表乃起。踵军飨士,使为之战势,是谓趋战者也。

    兴军者,前踵军而行,合表乃起。去大军一倍其道,去踵军百里,期于会地,为六日熟食,使为战备。

    分卒据要害,战利则追北,按兵而趋之。

    踵军遇有还者,诛之。所谓诸将之兵在四奇之内者胜也。

    兵有什伍,有分有合,豫为之职,守要塞关梁而分居之。战,合表起,即皆会也。大军为计日之食,起,战具无不及也。令行而起,不如令者有诛。

    凡称分塞者,四境之内,当兴军踵军既行,则四境之民无得行者。奉王之军命,授持符节,名为顺职之吏。非顺职之吏而行者,诛之。战,合表起,顺职之吏乃行,用以相参。故欲战,先安内也。

    二十一、兵教上

    兵之教令,分营居陈,有非令而进退者,加犯教之罪。前行者,前行教之;后行者,后行教之;左行者,左行教之;右行者,右行教之。教举五人,其甲首有赏。弗教,如犯教之罪。罗地者,自揭其伍。伍内互揭之,免其罪。

    凡伍临陈,若一人有不进死于敌,则教者如犯法者之罪。凡什保什,若亡一人,而九人不尽死于敌,则教者如犯法者之罪。自什己上至于裨将,有不若法者,则教者如犯法者之罪。凡明刑罚,正劝赏,必在乎兵教之法。

    将异其旗,卒异其章。左军章左肩,右军章右肩,中军章胸前,书其章曰:“某甲某士”。前后章各五行,尊章置首上,其次差降之。

    伍长教其四人,以板为鼓,以瓦为金,以竿为旗。击鼓而进,低旗则趋,击金而退。麾而左之,麾而右之,金鼓俱击而坐。伍长教成,合之什长。什长教成,合之卒长。卒长教成,合之伯长。伯长教成,合之兵尉。兵尉教成,合之裨将。裨将教成,合之大将。大将教之,陈于中野,置大表三,百步而一。既陈,去表百步而决,百步而趋,百步而鹜。习战以成其节,乃为之赏法。

    自尉吏而下,尽有旗。战胜得旗者,各视其所得之爵,以明赏劝之心。战胜在乎立威,立威在乎戮力,戮力在乎正罚。正罚者,所以明赏也。

    令民背国门之限,决生死之分,教之死而不疑者,有以也。令守者必固,战者必斗;奸谋不作,奸民不语;令行无变,兵行无猜;轻者若霆,奋敌若惊。举功别德,明如白黑,令民从上令,如四肢应心也。

    前军绝行乱陈,破坚如溃者,有以也。此之谓兵教,所以开封疆,守社稷,除患害,成武德也。

    二十二、兵教下

    臣闻人君有必胜之道,故能并兼广大,以一其制度,则威加天下。有十二焉:一曰连刑,谓同罪保伍也;二曰地禁,谓禁止行道,以网外奸也;三曰全军,谓甲首相附,三五相同,以结其联也;四曰开塞,谓分地以限,各死其职而坚守也;五曰分限,谓左右相禁,前后相待,垣车为固,以逆以止也;六曰号别,谓前列务进,以别其后者,不得争先登不次也;七曰五章,谓彰明行列,始卒不乱也;八曰全曲,谓曲折相从,皆有分部也;九曰金鼓,谓兴有功,致有德也;十曰陈车,谓接连前矛,马冒其目也;十一曰死士,谓众军之中有材力者,乘于战车,前后纵横,出奇制敌也;十二曰力卒,谓经旗全曲,不麾不动也。此十二者教成,犯令不舍。兵弱能强之,主卑能尊之,令弊能起之,民流能亲之,人众能治之,地大能守之。国车不出于阃,组甲不出于橐,而威服天下矣。

    兵有五致:为将忘家,逾垠忘亲,指敌忘身,必死则生,急胜为下。百人被刃,陷行乱陈;千人被刃,擒敌杀将;万人被刃,横行天下。

    武王问太公望曰:“吾欲少间而极用人之要。”望对曰:“赏如山,罚如溪。太上无过,其次补过。使人无得私语,诸罚而请不罚者死,诸赏而请不赏者死。”

    伐国必因其变。示之财以观其穷,示之弊以观其病,上乖者下离,若此之类,是伐之因也。

    凡兴师,必审内外之权,以计其去。兵有备阙,粮食有余不足,校所出入之路,然后兴师伐乱,必能入之。

    地大而城小者,必先收其地;城大而地窄者,必先攻其城;地广而人寡者,则绝其阨;地狭而人众者,则筑大堙以临之。无丧其利,无夺其时,宽其政,夷其业,救其弊,则足施天下。

    今战国相攻,大伐有德。自伍而两,自两而师,不一其令。率俾民心不定,徒尚骄侈,谋患辨讼,吏究其事,累且败也。日暮路远,还有挫气;师老将贪,争掠易败。

    凡将轻、垒卑、众动,可攻也。将重、垒高、众惧,可围也。凡围,必开其小利,使渐夷弱,则节吝有不食者矣。众夜击者,惊也;众避事者,离也;待人之救,期战而蹙,皆心失而伤气也。伤气败军,曲谋败国。

    二十三、兵令上

    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事必有本,故王者伐暴乱,本仁义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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