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裁决不仅应该存在,更重要的是应让人们看到它是存在的。”著名法学家梁治平与佟丽华所见略同,“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和法律秩序的最后一道安全阀”。梁治平进一步阐述道:“从这个角度讲,公开审判的意义就不仅仅是保护知情权了,它从制度和程序上为司法公正构筑了一道强力屏障。公众有理由只相信法院严格依法律程序所做出的裁决是合理的,适当的。”
1998年7月11日上午8:35分,中央电视台为全国观众直播的法庭庭审特别节目,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十家电影制片厂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中影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尤为引人注目。
这天清晨7:00,距直播庭审时间还有1个半小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外已是人头攒动,尽管天空飘着零星小雨,前来旁听的各界群众依然有序地排起了长队——准备领取旁听票。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电视台联合组织的这次直播活动通过媒体预报后引起了社会反响。前来旁听的群众向记者吐露了他们的感想:全国记协的一位女干部说,她对新闻媒体直播庭审很感兴趣,故亲临法庭看一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青年学者告诉记者,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并对庭审进行直播,有利于司法公正;正在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来自浙江云和县法院的一位法官对庭审直播大为赞赏。这位法官说,此次庭审直播对庭审改革起到了示范作用。他说,由中央电视台直播庭审过程,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员在业务上有很大帮助。
时近8:00,手持身份证且符合旁听条件的公民在法院门外的传达室内依次领取了旁听票后,兴致勃勃地步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大门,在有序地接受安全检查后,走进了大法庭。
大法庭主席台上,国徽高悬,庄严肃穆。8:25分,法庭已座无虚席,近500人参加了旁听。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孙健。
8:25分,审判长孙健宣布开庭,自此,中央电视台在大法庭内设定的六个直播机位、二十路声音讯道,对法庭整个庭审过程向全国观众进行直播。与此同时,在中央电视台演播室内,除由著名播音员罗京直接主持直播外,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中国贸促会仲裁员郑成思教授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陶鑫良教授,作为这次直播的特邀嘉宾,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对有关知识产权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向全国观众进行了介绍。
庭审结束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艾地谈了他对电视直播庭审的感受。马艾地说,把庭审直播送到千家万户,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同时,这也是我国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方式。
本案的原、被告代理律师也一致认为,庭审直播既增加了法庭审判的透明度,又体现了法官的公平、公正,同时还能够更好地使新闻界和老百姓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山东电视台新闻部记者卞文阳说:庭审直播并不是新东西,山东省一些传媒几年前就已经这样做了,而且一直坚持下来,但作为中国第一传媒的中央电视台,这样大规模、长时间的直播,有着很强的象征意义,它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影响不可低估。
司法公正不仅是建设市场经济所必需,而且它自身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国家文明的标尺。作为一名电视台记者,采访过一些案子,深切地感到:法律在一些人手里“伸缩”自如,如果没有司法公开和实实在在的监督,这种情况恐怕实在难免。这次庭审直播,为舆论监督注入了新的内容,这是国家之福、百姓之福。
《京郊日报》记者初从祥认为:透明度和公开性,是庭审直播的表面特征,而其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公正。一些办案人员由于观念原因,对舆论监督总是存在戒心,怕新闻报道干预“司法程序”。其实,舆论没有强制性,它的力量仅在于公开和公正。而另有一些人,拒绝采访或为采访设置障碍的原因只有一个——舆论界妨碍了他搞司法腐败,妨碍了他搞“关系案”、“人情案”。一个公正的审判,是不会害怕记者旁听或采访的。
《检察日报》记者王松苗说:在有些地方,打官司便是“打关系”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直播使“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直接面向群众,挖掉了“暗箱操作”的土壤。
过去,在“暗箱操作”的情况下,法院有无数理由拒绝记者旁听。它们有的直来直去,谎称审判涉及机密或隐私,也有的采取拖和磨的办法,以把记者拖疲、拖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一名学者表示,实际上,公开审判是我国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法律早已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至于过去曾经发生过的一些用这样或那样借口禁止、阻碍公开审判的做法,是与法律精神本身相悖的。公开审判的原则是要保障这样一种权力,即公民的知情权,以便在审判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律这样规定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它以此来显示其公正性。法律规定数不胜数,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即公正性。如果一个法律或法规是不公正的,它也就失去了本身存在的意义。而公开审判是对执行法律的监督,它让愿意旁听审判的公众了解这一审判和对这一审判的合法性及公正性作一客观的评价。其次,它以此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参讼者来说,法官的判决将对他们的利益发生直接的关系,而对这些法官来说,他们能否客观公正地执法,也对他们的执法形象产生巨大的影响。公众的参与实际上将审判置于一种监督之下,这种监督是无形的,但也是最直接的。最后,新闻界对审判的关注,并非局限于新闻界本身,而是代表了广大公众对这一审判的关注。因此,虽然公开用电视直播审判是一种形式,但这种形式显示了法律精神。同时,较之公众个人的旁听,电视直播能为更广大的媒介受体所接受,也就会有更大的影响力,受到更大范围内的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的硕士生杨红雷说:“这种方式太好了,让我们这些学法律的人感到,法律在现实中得到重视了。我们看到审判的程序非常严格,辩论也比较精彩。就是我们学法律的,不少人也是第一次看这种庭审现场,以前知道能旁听,可真去的话又要跑路,又要拿证件登记,也就没去过。老百姓就更是如此了,一是本身案子可能是事不关己的,二是真上法院旁听,对法庭还很陌生,心里会有些发怵,也就不去了。这下,一打开电视,想看立马就能看到了,新闻媒体一下子把这便利送到了老百姓面前。法律主动地接近了百姓,走进了千家万户。”
北京大学法律系的王寒冰说:“庭审直播有利于消除人们对法庭的神秘感。可以让老百姓明白他们的权利,了解基本的法律、法庭常识。也给了人们一个标准,让人们看看高素质的法官是怎么办案的。中央电视台搞的现场直播,意义不在于这个案子本身,而主要是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博士说:“这次直播,应该和公开审判联系在一起看。公开审判原则在民诉法中早已有之,但实际中对社会公开、对群众公开还是有差距的。一般老百姓弄到法院旁听证还是很不容易的。有人担心公开后,老百姓会冲击法庭,这本身就是一种衙门作风,应当相信老百姓对法律的见解。”
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生刘永贵说:“我认为这种方式应当在有条件的地方广泛推广,只是对某个案件的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把受媒体关注的、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公开出来,让老百姓了解真实的情况。老百姓有种担心,认为法官判案会‘吃两头’”。这也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督。而且,公开审判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一个评判。”
人民大学法院法理学硕士生周永胜说:“对于国人讲,一直缺乏一种程序意识。他们习惯于只看重结果,不重视过程。中国人推崇‘包青天’,不管案子怎么审,只看怎么判,只要符合惩恶扬善的道德观念就行了。我们认为法律的公正性很重要的一点取决于程序本身。美国的辛普森案,尽管民众有各种各样的不满情绪,但它是按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的,所以它的审判结果得到了美国民众的尊重。其实,只要是按公正严格的程序,我们无论有什么样的结果都应当尊重。这次直播,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促进人们对程序的重视和关注。”
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李先生说起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感触颇深,因为他前不久刚有一个官司开过庭。1997年5月份,他因遭出租车司机拒载拖伤险些死于非命,而向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进行了投诉。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不仅没有及时调查处理,反而说他一次次去找“干扰了局里的工作”,是“无理取闹”,拖了一年多也没有将处理结果告诉他。于是,他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告上了法庭。此案7月8日公开审理,有两家新闻单位的记者旁听。“开庭后,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不准录音、不准记录。既然是公开审理,允许人家记者旁听,为什么不让人家记者录音和记录,究竟害怕啥?庭审中有个记者想出去方便一下,审判人员讲,要出去就不能再进来了。另有一家新闻单位的一个记者晚到了二三十分钟,审判人员也不让进去旁听。既然是允许公民自由旁听,为什么晚到的就不让进、进来的就不让出去!”
一位教师说,公开审判无疑是在表明,法院的审理判决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透明度,以保证司法公正。然而,事实上,现在很多法院对记者旁听和采访报道都有很多十分苛刻的限制条件,诸如不让录音、录像、记录、拍照等,其实这些是一个记者采访时必要的手段,若在旁听时不让文字记者记录、录音,不让摄影记者拍照,不让电视台记者录像,这些记者怎么进行报道?万一再打起新闻官司来,手中又有何凭据,要真正做到公开审判,就必须有真正的舆论监督。
这次公开庭审透露出许多令人欣喜的审判方式改革信息。像法庭审理过程中所展示的证人到庭当庭质证、当庭合议、宣判、合议庭说明认定事实的理由等,都是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本身所要求、当事人所希望而以往在法院审判活动中不愿做或难以做到的事情。这充分反映了北京一中院在庭审规范化改革方面的努力。
公开审判只是一种程序和形式,电视直播也只是审判公开的一种方式,它们的实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将法庭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以确保司法公正。
在文明社会,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人都被承认具有某些与生俱来、不言自明的权利,而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公民又把一些权利以权力的形式赋予国家。“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维护权利,社会就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相互制衡和尊重中运转着。”丹尼尔·戈特说,“司法被当作其中一个最具权威性的不偏不倚的平衡器。”然而权利与权力、自由与秩序的矛盾共同体并不总是相安无事,“因此,司法也常常处于尴尬的失重境地”:强调总体秩序和安全容易导致权力对权利的蔑视,这无疑是司法腐败的发源地;而强调个体自由,又可能使私人权利膨胀得越来越具有攻击力和伤害性,相形之下司法的权力则显得苍白而无能。
如果说法律不过是万千规则,司法就是一场规则游戏。法律越来越健全、法治却越来越遥远的现状让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对司法的关心,不仅传达着一种对规则有序的社会生活的要求,也包含了对个体自由权利被尊重的渴望。它既是遵守,又是索取;既要游戏,又要规则。
这或许很矛盾,但却是人类难以割舍的天性。公开审判将会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为治国方略。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精辟阐述。实行依法治国,必须确保司法公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果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西方哲人的这一比喻是形象的,更是发人深思的,它告诉人们:司法不公会带来怎样的恶果。
依法治国,司法必须公正!
附录
本书部分案例摘取自《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南方周末》、《现代女报》等刊。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