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腐败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对此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将举报的利剑直指掌握权力又滥用权力的腐败分子。
10年内被举报人总数:3068221人。
被举报人分类:党政领导机关:580908人;行政执法部门:36187人;司法部门;68013人;经济管理部门:57827人;企事业负责人:1021857人;农村干部:328502人;其他:974947人。
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147。7万件,其中贪污类851万件,贿赂类39。5万件,挪用公款类13。9万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读职类4。8万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类4。1万件,涉及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79。4万件。
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初查属管辖范围内的举报线索102。5万件,其中立案侦查64。2万件,这些案件占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50%以上。
10年来,由于举报,6100多名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送上审判台,17。4万件大案得以顺利告破,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有500多件。从武振国、胡建学到朱胜文,从管志诚到章椿宝,从王建业到邓斌,从李邦福到褚时建……一大批大案要案得到了深挖细查。
举报制度的建立,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的决心。10年来,数百万群众拿起举报武器,揭发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举报人10年情况统计:举报总数:1678000件;署名举报:262500件;单位举报:336200件;匿名举报:1079300件。
值得注意的是,匿名举报占举报总数的2/3左右。10年来,在举报数量呈现逐年上长趋势的同时,这个比例没有下降。
据统计,匿名举报成案率只占匿名举报总数的15%左右。也就是说,对待匿名举报,检察机关的初查精力有85%是无效工作。
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范围是以贪污、贿赂、该职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些犯罪损害的是国家利益,一般不以某个公民直接利益为损害对象。在没有侵害自身利益的条件下,公民匿名向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都有哪些心态呢:
——怕遭到打击报复;
——没有掌握直接证据难以确定被举报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怕被视为告密者、不可靠的人、整人的人而失去他人信任,受到议论和排挤;
——怕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经常找举报人了解线索或要求作证,牵扯举报人的精力,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由此不难看出,大部分举报人希望在不暴露自己的前提下揭露犯罪。
有的匿名举报的动机是根本错误的: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摩擦、误会,甚至仇恨,举报人就是为了趁检察机关惩罚犯罪分子之机,达到报复和泄愤的目的;
——为了诬告、陷害他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置他人死地而后快。这类举报人不署名,是怕受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实际上,匿名举报同样要负法律责任。对诬告陷害的举报,检察机关一律严肃查处;对经查失实的举报,检察机关都要为被举报人“正名”,恢复名誉。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为14万多名被举报人澄清问题,消除影响,维护了被举报人的正当权益。
为了提高举报质量,检察机关提倡公民准确投诉、署名举报、如实举报。
1998年元旦刚过,两起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先后到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举报中心,安心地领走了总计7000元的1997年举报奖。举报人明白,这里有严密的措施,为他们的身份“加密”。
一个让举报人放心的消息在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成立10周年时被媒体发布: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基本杜绝在举报环节发生泄密。
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李洪武在这个岗位上干了近10年,举报人的信任是他对成功的理解。1997年8月他接到一个举报电话,举报人提出,因家中有病人,不方便去举报中心,希望检察院能来人到家里了解情况。他接报后,马上赶到举报人家中受理举报。他说,为了让举报人放心,他会尽其所能。
所有从事举报工作的检察官都和李洪武一样,想举报人所想,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从而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像李洪武这样从事举报工作的检察官,全国共有数万名。在10年的时间里,他们始终恪守这样的准则——
受理举报都在保密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输入电脑的举报材料必须设置密码;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向举报人核实情况时,必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能宣传举报人;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10年来,新技术不断影响和推动着举报,使举报更加快捷而保密。
MCS—200智能型语音/传真电子举报系统在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正式启用。公众无论用本地或外地的任何一部电话、传真,只要拨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系统号码,然后按语音揭示,就可直接进行投诉、举报、法律咨询等。信息系统中编入了严格的数字密码,严格保密。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举报中心设立检察长语音传真信箱接受群众举报。这种举报系统不仅具有无时空限制、不占线等功能,而且可以避免以往在使用电话举报中常会遇到的忙音、无人应答等问题。举报人可随时随地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使用这套系统进行举报,一天24小时开通。语音信箱设置了密码,具有极强的保密性。
现在,全国大中以上城市普遍使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举报线索。随着电脑技术的不断发展,举报软件版本不断升级换代。
当一个举报线索被输入后,计算机管理系统会对这个线索进行27种统计分析和图表演示,其中包括犯罪类别、署名或匿名、案发地区、被举报人情况,以及各类对比比例等等。只要需要,电脑可以随时自动生成各种报表,进行汇总和维护。在举报线索的移送、催办、反馈等环节,电脑同样提高了速度、准确性及保密性。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人往往是领导干部,他们利用职权,有的指使他人或直接殴打举报人致伤致残,有的给举报人党政处分,有的解聘、调换举报人工作,停发、扣发举报人工资、资金等等。检察机关历来十分重视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0年来,检察机关受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9983件,经查立案721件,依法追究了有关人刑事责任,对其他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作了党政处分或其他处理。
港商陈先生一封举报信将5名贪官绳之以法,他因举报有功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5000元。
1994年8月26日,哈尔滨国贸城副总经理于新华以“郑义”的署名寄出自己的第一封举报信,反映国贸城总经理张庭浦与港方勾结偷漏税、私分公款、资金不入帐等违法违纪问题。两个月后,在雪花纷飞的哈尔滨,她再次举报,并公开了自己的真实姓名。
于新华也并非没有顾虑:“说句实在话,那段日子我也经历了一番思想斗争。然而良知告诉我,张庭浦等挪用、挥霍国有资产,哪还有一点共产党员的样子?国家财产岂能让他们肆意糟蹋?如果任其下去,国贸城岂不毁在他们手里?”
正义感和责任心让于新华拿起了举报的武器。“张庭浦是一个头上笼罩着巨大光环的‘优秀企业家’,如果不是举报,他的肮脏行径就无法让公众察觉。我始终相信一点,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广大群众站出来,张庭浦式的人物就绝无藏身之地。”
正是因为于新华的勇气,检察机关揭开了查办全国瞩目的“国贸城串案”的序幕。全案涉及违法人员过百人,刑事立案72起,其中包括受贿34万元、财产来历不明64万元的原哈尔滨市常务副市长朱胜文等厅局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14人。检察机关查处该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600余万元。
1998年7月24日,于新华和其他46名举报有功人员一起,在举报发祥地深圳,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奖励。
迄今为止,检察机关10年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2232人,发放奖金1006。5万元。
在举报路上经历了生死考验的于新华说:“我举报既不是为了出名、图利,更不是为了泄私愤、图报复,同某人过不去。我只想用自己的行动证明正义永存、正义必胜。”
反腐败斗争呼唤更多勇敢的于新华,彻底清除司法腐败呼唤更多挺身而出的举报人。
六、司法赔偿并非一纸空文
司法赔偿,是在制度上对司法腐败的限制和打击。《赔偿法》实施伊
始,便成为人们关注热点:执法机关办错了案到底赔不赔?国家对司法赔
偿动真格,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司法赔偿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五日开始实施。据统计,仅1998年1至3月份,检察机关就受理刑事赔偿请求303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96倍,截至目前,已立案审查165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23倍。在立案审查的案件中,已办结的76件,其中依法给予赔偿的34件,共支付赔偿金855500元。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重要标志。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制定国家赔偿法,是宪法规定的原则的具体化,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近一两年来,司法赔偿案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一个热点,人们睁大眼睛盯着执法机关办错了案到底赔还是不赔。
广州市民彭学富,就是一位新闻人物。这位广州海莺开发公司的原总经理,在与辽河油田广州经贸公司签订一宗经营柴油的合作协议过程中,被对方业务员从“辽河”账户上骗走了海莺公司汇去的120万元,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彭学富因此事被广州海珠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复查认定“彭学富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海珠区法院撤销了原判。彭学富便于1997年10月17日向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该法院因违法羁押自己296天而支付赔偿金。
江苏省人氏姜道林赔偿案似乎更能引起人们的震动,因为姜道林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村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并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姜道林是江苏省灌南县小海村的村民。1994年八九月间,村里一些猪突然死亡。一位与姜有矛盾的村民向公安局报案说是姜往猪饲料里边投了毒。于是,县公安局对姜道林进行刑事拘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但县法院把此案退回了检察院,检察院最后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姜道林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此时,姜已被关押了315天。姜道林不服这个决定,开始了长达两年的上访和申诉。上一级检察院最后做出复查决定:姜道林无罪。于是姜道林紧接着走向漫长、曲折的索赔之路,终于在1997年底获得国家赔偿。灌南县检察院的领导后来反省说:以前老提办案质量,只是提一提,现在你错了就必须赔。
与其说人们关注这些案件,倒不如说人们更加关注国家是否对司法赔偿动真格。
广东省汕头市升平区法院在办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违法扩大财产查封范围,致使一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汕头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决定升平区法院赔偿受害人15万元。此案在当地产生极好的社会效果,人民群众满意,法院威信提高。但广东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几年来审结的司法赔偿案件也仅此一宗。
在广西,全区法院系统1995年至1997年10月,共立案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对件,已经审结的有63件,其中决定予以赔偿的有17件,1997年上半年全区审理国家赔偿案件17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有7件。上述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
许多人士认为,司法赔偿案件如此之少,仅仅从一个侧面说明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确实提高了,但更多的原因还在于:
——许许多多的老百姓还不懂用赔偿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还不知道告,也不敢告。在他们看来,在司法赔偿中,人们大部分告的就是法院,可案子又让法院自己来审理,怎么能避免“官官相护”呢?
——受害人还不会告,不懂得如何告。他们还不清楚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
——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的合法申请置之不理,不按国家规定及时予以确认。
——一些司法机关受“法律是打击而不是保护”的思维定势的影响,要么错了不赔,要么赔了也不上报,怕影响权威,怕把面子栽在老百姓面前。
在湖南省引起极大反响的衡阳市三阳大饮料厂3次被法院非法查封扣押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案,同样是异常的艰辛。衡阳市江东区法院在1995年1月至12月间,连续3次对这家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都看好的企业进行违法查封和扣押,致使该企业被迫停产至今,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多万元。这家企业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于1996年4月开始便向衡阳中级法院和江东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法院曾一度不予理睬。直到此案引起中央、省、市有关领导的极大关注,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做出结论、拿出意见,江东区法院才于1997年10月做出赔偿13。5万元和对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做出必要的检修的决定。该厂认为,这一赔偿决定与损失相比实在悬殊,当即向衡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重新确认的申请。
再举几个案例:
1997年4月25日,广东省罗定市公安局以妨害公务罪将黄文鑑提请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30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5月19日市公安局对黄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