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王先生坚持要将两条写进格式合同,一是他买的期房交房后,保险公司要退回从签订合同到交房这段时间的保费及其利息,利息要按贷款利率计算;二是保费既然是趸交,那就应该享受一定的折现率。折现率应当在合同中明示。现在这个折扣率不是保单上的明示条款,而是在保单的空白栏中填写,因此看起来似乎是保险公司给予客户的促销优惠,而不是投保人应享有的权益。然而就这两点属于投保人应有的权利,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了,尽管保险公司给了他保费8折的折扣。
由于双方不妥协,使得保险合同迟迟未能签订,保险合同签不下来,银行也就不能放款。直到2000年5月,发展商告诉王先生,公积金贷款再不办出来的话,将影响到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生效。王先生说,看到其房产价格已比合同签订时上升了很多,如果再僵持下去,房子可能就买不成了。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作出让步,缴纳了2760元保险费,接着办好了公积金贷款的全部手续。
王先生说,值得庆幸的是,由于和保险公司产生的分歧,使得他在时间上赢得了主动,拖延了付款时间近6个月。时间就是金钱,他间接减少了利息支出2000多元,获得了资金融通3000多元,经济上得到了补偿。另一方面,付款时间延后,对购房者来说更安全了,减少了期房所带来的难以预料的风险。
他说,由于大多数购房者不了解购买期房可退回合同签订时到交房这段时期的保险费,以及保费趸交可打相应折扣,而银行和保险公司又不告知购房者,购房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有一次,他为表示对银行某些做法不满,在银行营业大厅大声告诉在那里办理购房贷款的消费者:“你们知道吗,购期房可退一部分保费、趸交保费是可以打折的。“银行人员听到后,立刻把他劝进了办公室,希望他不要再说,并对他做出友好表示。银行人员对他说,“碰到你这样精明的人,真有点'吃酸'。”
王先生说,他在外贸学院就是学经济的,现在从事船务运费核算工作,购房贷款保险之类计算,还算不上什么复杂的事情。现在的消费者只能依靠法律来自己保护自己,决不能指望另一方来维护你的利益。因为在利益面前,谁都很难“先人后己“的。
发展商提前交房了,王先生还要求退回多收的保费。他感叹,没想到住房贷款保险“花头“这么多,要想不挨宰还真要多长一个心眼。
另外,他还提醒那些购房者,在提取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时,银行推荐的还款方式只是“余额还贷法“,其实,从减轻购房人负担来看,“逐月还贷法“可能更有利。而购房人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也可提取公积金来支付。
王先生是够精明的,连银行的人都惹不起他。但是,精明来自于知识,而且隔行如隔山,还得是银行保险方面的知识。谁都想多长一个心眼,可是,心眼是说长就长出来的吗,再者说,世界上那么多的行当,心眼能长那么多么?那不成了马蜂窝心了。
所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想象王先生那般精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他还有那么好的运气。
第二部分乱批三国
广州的陈先生想退掉不久前投的人寿保险,但却没有拿到当初认为的“现金价值”或“现金”。陈先生说,寿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设摊推销保险时,他曾问过退保的情况,当时代理人说是按“现金价值”退,代理人进一步解释说,退“现金价值”就是退现金。代理人的模糊解释,加上保险条款又没有对“现金价值”的明文解释,陈先生就将退“现金价值”理解为退还所缴纳的全部保费。这是保险业务员误导保户的手段之一。
买了不到3个月的摩托车发动机出了问题,张先生却并不着急:有人替自己“买单”,保险公司保了险的。但当张先生到了保险公司后,他发现自己掉进了一个陷阱:保险公司承保的是产品责任险,而非产品质量险。
从保险公司处张先生获悉,产品质量险保障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产品责任险保障的则是人身,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张先生表示,自己当初决定下单该品牌,正是因为保险因素。为促销,该摩托车贴上了一张保险标签,至于厂家保的是什么险种,没有几个购车的人能搞懂。
业内人士证实,花上几万元,请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摩托车贴上一个保险标签,是许多摩托车经销商的促销手段之一。由于风险、赔偿比例以及金额等远低于质量险,加之一般消费者不知道两个险种的真正区别,为提高竞争力,产品责任险正成为众摩托车销售商设置的宣传陷阱。
其实,这种产品险的花招在其他产品上也屡屡出现,比如燃气灶、微波炉、浴霸甚至铁锅。
保险合同中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如除外责任、中途退保等等,代理人在宣传中或含糊带过或干脆不说,常常让消费者蒙在鼓里。另外在赔付率较高的意外险条款中,时常会出现可能引起歧义的或保险公司有专门解释的专业医疗术语;在“责任免除”一栏中,一些条款由于字体刻意设计得较小,加上代理人“瞒天过海”,消费者往往不太在意。
四川的一位教师说,她正打算购买某公司的养老保险,但签约前多问了一句:“中途退保怎么办?”代理人搪塞了一句:“按照现金价值退。”她又问:“是保费全部返还吗?”代理人无法给出进一步的解释,支支吾吾说“应该是的”。还好,这位女士最后还是放弃了这次投保。事实上,“现金价值”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它是已缴保费扣除了代理人佣金、保险公司管理费以及已承担的纯保费,比已缴保费少了一大截。
所以,购买保险前,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和仔细研读保险合同条款,不能只听代理人的讲解。如果对条款的一些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应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咨询清楚,如果其说法含含糊糊,千万不可盲目投保,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保险经纪人高某向张先生推销保险产品,并制作了“分红养老保障计划书”:张先生在69岁可领9万元,每年只要交保费5122元。后张先生仔细阅读合同才发现,合同内容与计划书有很大差距,按照合同,张先生到69岁只有5万元,每年要交保费5800元。此时张先生已支付保费9000余元,若退保只能领回3000余元,张先生一怒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分红养老保障计划书”上没有代理人签字,保险合同上却有张先生签字确认,张先生败诉。
专家提醒,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能轻易听信保险代理人的推销,保险代理人的承诺应当有签字,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保单,即使由保险代理人代填,也要认真审核后才能签字。
第二部分洋保单
近年来,港、澳等地保险公司的一些业务员非法开展寿险营销活动,他们往往使用低费率、高回报的宣传资料,夸大保障、收益来诱导消费者。不久前,广州吴女士经人介绍,向香港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该代理人告诉她,这份保险无论是投资回报收益还是保险责任都远远胜过内地保单。但几个月过去了,刘女士至今也没有收到对方承诺寄来的保险单正本,而那位代理人也从此“人间蒸发”,在朋友提醒下,刘女士才知道自己买了“地下保单”。
一位内地居民向香港媒体投诉,称曾通过保险经纪人先后交纳30万元保费向香港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她得到了该公司提供的收据,但该保险公司不久前却称,因为没有收到她的后续保费,其保单已告失效。这位居民说,她已向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等部门投诉,希望能讨回公道,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发言人表示,接到投诉后,已经就此事到保险公司了解具体情况,并正在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发言人认为,保险公司需为其雇员的失职负责,如发现保险公司有刻意逃避责任,监理处将对公司采取行动,严重的可勒令该保险公司停止运作甚至清盘。同时,发言人告诫内地居民来港购买保险一定要考虑风险问题,注意自我保护。
据了解,以前香港保险从业员的销售对象大多集中在香港
,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必须要亲自来香港签署才符合保险法例,因此,向内地居民销售保单的情况并不普遍。但随着内地多个城市开通“个人游”,内地居民逐渐成为香港保险公司的重要客源。
业界人士分析认为,内地居民来香港买保险,主要是看好香港保险公司的稳定的回报率以及完善的法规,同时,香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多,服务也比较好。这些内地消费者选择香港保险公司的原因。
但是,有个别香港保险从业员为谋个人利益,主动前往内地销售或组织客人来港购买保险。这种保单俗称“地下保单”,是内地和香港法律都严禁的。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地下保单”属于非法行为,一旦香港保险代理人离职,那么内地的“地下保单”持有人就很有可能会变成“孤儿”。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发言人建议,内地居民在香港购买保险时,涉及与金钱有关的事项应直接和保险公司联络,要把保费直接交给保险公司,拿回收据,并和保险公司建立多个联络方法,如留下电邮地址等,方便日后联络。
有关专家还指出,鉴于内地投保人和香港保险公司日后若出现纠纷,内地居民必须要来香港打官司。所以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前,除了要特别留意保险经纪背景外,还要考虑自己有无时间和经济能力来港。此外,由于相当多的“地下保单”客户并未能亲自前往香港购买保险,不少保险代理人往往通过伪造内地客户往来港澳通行证副本,甚至是通过伪造内地客户签名的方式,为没有到香港的内地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持有通过这种方式制造出来的保单,客户权益根本难以获得法律的保障。
专家指出,随着金融保险业的国际化,来自欧美的真正的洋保险将在中国出现,当然洋保单也会成为许多人的生财之道。
第二部分空头支票
对于投资类保险来说,投资者应该关注的是:保险公司现实的投资渠道及市场大势、该保险公司过去的投资收益业绩。可是,一些保险公司由于过去的资产收益率并不理想,在卖保险时常常顾左右而言他;一些公司设立专门机构,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资料向客户展示,而对它们自己不利的东西避而远之;有的公司收益公告甚至屡屡出现“失误”。其次,按规定代理人不能在推销中承诺预期收益,但是一些代理人却根据保险公司的某一时段的收益率夸大和误导,以吸引消费者购买。从营销学角度讲,自夸本也无可非议。然而,由于它的误导作用,有可能影响我们的判断、减少我们的预期收益!
刘女士购买一种投资类保险前,保险代理人拿出了相关的“回报一览表”,并向其承诺肯定会盈利,回报率可达到百分之多少。一年后,收益与当初的预期出入很大,刘女士找到保险公司,却因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这些内容,保险公司说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保险与其他商品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其实是一纸期货合同,你的保险买得好不好是若干年后才能检验的,因此,保险的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特别是投资类保险,最忌误导。
一位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找到李小姐,向她极力推荐一份缴保费第3年就可以领钱的保险产品,缴费时间为20年。这位保险代理人向李小姐这样介绍该产品:如果您每年缴1000元保费,3年共缴保费3000元,但从第3年开始每3年可领取1000元,每3年的回报率为33.33%,那么每年的回报率是11.11%,比银行存款划算多了。
然而专家一语道破,虽然这种说法一听之下很有道理,但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这纯粹是对投保人的误导。
保险代理人的说法基于这样一种计算模式:投保人每年缴1000元保费,3年共缴3000元,到第3年领取1000元,则回报率为1000÷3000×100%=33.33%,平均到每年就是11.11%。
其实,这只是前3年的情况,而保险缴费期为20年,以后的每个3年就不是这种情况了。
以第2个3年为例:投保人领取的金额还是1000元,但此时缴纳的保费已经累计达到6000元,这个3年的回报率为1000÷6000×100%=16.67%,平均每年为5.56%。这个回报率远低于第1个3年的回报率。而且依次类推,今后每个3年的回报率逐渐降低,第3个3年的年回报率为3.7%,第4个3年年回报率为2.78%……
可见,这种保险的回报率是时间越长,回报率越低,保险代理人不说明这一点,而只用第1个3年的回报率来劝说投保人购买这一保险是不对的。
第二部分违规操作
广东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李某为争取业绩,在续保期间,私自冒充多名投保人签名续保,致使银行成功划账续缴保费,其后,李某又多次冒充投保人签名退保、取消银行自动转账等。最终李某被保险公司开除,永不录用。
段先生说,前年为其31岁的女儿投保人寿保险,交了一年保费,并代女儿签了名,后来与朋友讲起才知这个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保险法》规定18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必须亲笔签名。他找到保险公司,后来经市消协调解,才将9790元保费退回。
专家指出,首先,在选择代理人时,对其人品及业务素质应有一定的了解。其次,选定险种后不要急于签单,可以打电话到保险公司或通过其他专业人士对险种作进一步的咨询,在该险种上尽量消除与卖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七节简单问题复杂化
对于可以简单明了说清的问题做复杂化表述,使保险合同条款让许多人觉得不知所云、不知所以。有时甚至让人产生种种错觉。这也是许多代理人的招数。
例如,某保险公司的一种健康险。该险种保险责任的第一条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后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按照《病种目录表》列明的该种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在有效保额内给付疾病保险金”。而该《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有好几百种!那么,是不是一般疾病保险公司都管了呢?仔细看,我们会发现,仅癌症就有数百种,如舌恶性肿瘤、唇恶性肿瘤、口底恶性肿瘤、牙龈恶性肿瘤、颊粘膜恶性肿瘤、硬腭恶性肿瘤、扁桃体恶性肿瘤等,罗列一大堆。人们不免要问:有这个必要吗?而某些业务员在销售这一险种时,对其保障范围,总是吹成保治百病,其实大错特错。浏览整个《病种目录表》后,可以说没有一种是“小病”。
第八节我们是什么人呐
以上所列举的只是保险行当中的一些皮毛,行内人士故作高深地对我说,这一行,水深。
一位保险公司的经理私下对我说,我们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