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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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宋史- 第29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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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初,官无定制,有使则置副,有知院则置同知院,资浅则用直学士签书院事。熙宁元年,文彦博、吕公弼为使,韩维、邵亢为副使。时陈升之三至枢府,神宗欲稍异其礼,乃以为知院事。于是知院与使、副并置。元丰五年,将改官制,议者欲废密院归兵部。帝曰:「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以统之,互相维制,何可废也?」于是得不废。帝又以枢密联职辅弼,非出使之官,乃定置知院、同知院二人,使、副悉罢。元祐初,复置签书院事,仍以枢密直学士充。同签书枢密院事,治平末,以殿前都虞候郭逵为之,又以逵判渭州。帝初即位,中丞王陶、御史吕景等皆言之。逵归,改除宣徽南院使、知郓州,自是不复置。政和六年,以内侍童贯权签书枢密院河西、北面房事。七年,贯宣抚陕西、河东北三路,带同签书枢密院。既而诏元丰官制即无同签书枢密院事,改为权领枢密院。然签书院事,元丰亦未尝置。宣和元年,诏童贯领枢密院事,后复以郑居中为之。

  建炎初,置御营司,以宰相为之使。四年,罢,以其事归枢密院机速房,命宰相范宗尹兼知枢密院。绍兴七年,诏:「枢密本兵之地,事权宜重。可依故事置枢密使,以宰相张浚兼之。」又诏立班序立依宰相例。其后或兼或否。至开禧,以宰臣兼使,遂为永制。使与知院,同知、副使,亦或并除,其签书、同签书并为端明殿学士,恩数特依执政,或以武臣为之,亦异典也。

  都承旨副都承旨掌承宣旨命,通领院务。若便殿侍立,阅试禁卫兵校,则随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蕃国入见亦如之。检察主事以下功过及迁补之事。都承旨,旧用院吏递迁。熙宁三年,始以东上合门使李评为之,又以皇城使李绶为之副,更用士人自评、绶始。是月,诏都承旨、副都承旨见枢密使、副如合门使礼。五年,以同修起居注曾孝宽兼都承旨,参用儒臣自孝宽始。元丰四年,客省使张诚一为都承旨。都承旨复用武臣,自诚一始。元祐初,复以文臣为都承旨。其后以待制充。元符三年,王师约为都承旨,左司谏陈瓘言:「神考以文臣为都承旨,其副则参求外戚武臣之可用者。今师约未历边任,擢置枢属掾文臣之位,甚非神考设官之意。」至崇宁以后,专用武臣。

  建炎四年,高宗在会稽,以武臣辛道宗为都承旨,颇用事。绍兴元年,道宗既免,乃诏依元祐职制,都承旨以两制为之。如未曾任侍从之人,即依权侍郎法,又或加学士、待制、修撰贴职。乾道初,再用武臣,自张说始。淳熙九年,都承旨复用士人,自萧燧始。副都承旨文、武通除。

  检详官熙宁四年置,视中书检正官。元丰初,定以三员,及改官制,罢之。建炎三年,复置检详两员,叙位在左、右司之下。绍兴二年减一员。

  计议官四员。建炎四年,罢御营使司,并归枢密院为机速房。随司减罢属官,置干办官四员,诏并改为计议官。至绍兴十一年减罢。

  编修官随事置,无定员,以本院官兼者,不入衔。熙宁三年,以王存、顾临等同编修《经武要略》,兼删定诸房例册。初拟都、副承旨提举,神宗谓存等皆馆职,不欲令承旨提举,诏改为管干。绍圣四年,编修刑部、军马司事,令都、副承旨兼领。政和七年,编修《北边条例》,又别置详覆官。

  讲议司崇宁元年,以尚书省讲议武备房归枢密院置,以知院蔡卞提举。三年,卞奏武备本院诸房可行,不必专局,乃罢之。绍兴置编修官二员。

  监三省、枢密院门旧系差小使臣及内侍官充。嘉定六年,诏以曾经作县、通判资序人充。小使臣省罢,内侍官改以三省、枢密院门机察官系衔。

  主管三省、枢密院架阁文字一员,嘉定八年置,以选人、京朝官通差。

  三省、枢密院激赏库三省、枢密院激赏酒库监官各二人。初以武臣,嘉泰末,始易以选人。

  二库并因绍兴用兵,创以备边;后兵罢,专以备堂、东两厨应干宰执支遣。若朝廷军期急速钱物金带,以备激犒;诸军将帅告命绫纸,以备科拨调遣等用。省、院、府吏胥之给,亦取具焉。

  御营使提举修政局制国用使都督诸路军马中兴,多以宰相兼领兵政、财用之事,而执政同预焉。因事创名,未久遄罢,可以不书。以其关宰相设施,因记其名称本末附见焉。

  建炎元年,置御营司,以宰相为之使,仍以执政官兼副使。其属有参赞军事,以侍从官兼;提举一行事务,以大将兼。其将佐有都统制及五军统制以下官。初以总齐行在军中之政。三年,诏御营使司止管行在五军营砦事务,其馀应干边防措置等事,厘正归三省、枢密院。四年,诏自今宰相兼知枢密院事,罢御营使。时臣僚言:「宰相之职,无所不统。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为两府,兵权付于枢密,比年又置御营使,是政出于三也。请罢御营司,以兵权付之密院,而以宰相兼知,庶几可以渐议兵政。」故罢使及官属,以其事归密院,为机速房。至绍兴二十九年九月,诏:「祖宗旧制,枢密院即无机速房,合行减罢。」绍兴三十一年,金主亮来攻,帝将临江视师。其冬,以和义郡王杨存中为御营宿卫使,兵罢复免。明,孝宗即位,又以御营使命之。然但自名一司,掌殿前忠勇等军,非复建炎之比,未几而。存中非宰执,附见于此。

  绍兴二年,诏置修政局,令百官条具修车马、备器械,命右相秦桧提举,参知政事同领之。其下有参详官一人,侍从为之,参议官二人,检讨官四人,卿郎为之;如讲议司故事。三月而罢局。

  乾道四年,诏:「理财之要,裕财为重,自今宰相可带兼制国用使,参政可同知国用事。」先是,臣僚言:「近以宰相兼枢密使,盖欲使宰相知兵也。宰相今虽知兵,而财谷出入之原,宰相犹未知也。望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领三司使职事,财谷出纳之大纲,宰相领之于上,而户部治其凡。」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罢国用司。八年,诏:「官制已定,丞相事无不统,所有国用一司,与参知政事并不兼带。」嘉泰四年,诏遵孝宗典故,宰相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同知国用事,仍于侍从、卿监中择二人充属官。右丞相陈自强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兼知枢密院事费士寅、参知政事张严兼同知国用事。以兵部侍郎薛叔似兼参计官,太府卿陈景思同参计官。先是,臣僚言:「今日财计,非钱谷不足可忧,而渗漏日滋之为可虑也。周家以冢宰制国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领度支,是知财赋国家之大计,其出入之数有馀、不足,为大臣者皆所当知,庶可节以制度,关防欺隐。宜略仿祖宗遗意,命大臣兼提领天下财赋。」从之

  。陈自强罢,亦废。

  绍兴五年,制以左通议大夫、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知枢密院事赵鼎,左政奉大夫、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知枢密院事张浚都督诸路军马。未几,浚暂往江上措置边防,至七年秋废罢。其馀宰臣、执政开府于外者,别载于篇。

  编修敕令所提举宰相兼。

  同提举执政兼。

  详定侍从官兼。删定官就职事官内差兼?掌裒集诏旨,纂类成书。绍兴十二年罢。乾道六年,复置详定一司敕令所,以右丞相虞允文提举,参知政事梁克家同提举。淳熙十五年省罢,绍熙二年复置局。庆元二年,复置提举,以右丞相余端礼兼,同提举以参知政事京镗兼,仍以编修敕令所为名。

  宣徽院宣徽南院使北院使掌总领内诸司及三班内侍之籍,郊祀、朝会、宴飨供帐之仪,应内外进奉,悉检视其名物。旧制,以检校为使,或领节度及两使留后,阙则枢密副使一人兼领二使,亦有兼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者。南院资望比北院颇优,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二使共院而各设厅事。其吏史则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后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曰兵案,二曰骑案,主赐群臣新史,及掌诸司使至崇班、内侍供奉官、诸司工匠兵卒之名籍,及三班而下迁补、假故、鞫劾之事。

  三曰仓案,掌春秋及圣节大宴、节度使迎授恩赐、上元张灯、四时祠祭及契丹朝贡、内廷学士赴上,并督其供帐,内外进奉视其名物,教坊伶人岁给衣带,专其奏覆。四曰胄案。掌郊祀、御殿、朝谒圣容、赐酺国忌供帐之事,诸司使副、三班使臣别籍分产,司其条制,颁诸司工匠休假之。故事,与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以先后入叙位。熙宁四年,诏位参政、枢副、同知下,著为令。九年,诏:「今后遇以职事侍殿上,或中书、枢密院合班问圣体,及非次庆贺,并特序二府班。官制行,罢宣徽院,以职事分隶省、寺,而使号犹存。

  初,吏部尚书王拱辰治平中知大名府,神宗即位,拜太子少保。明年,检校太傅,改宣徽北院使,寻迁南院,立班序位视签枢。元丰六年,拱辰除武安军节度使再任,自此遂罢使名不复除。独太子少师张方平许依旧领南院使致仕。哲宗即位,始迁太子太保而罢使名。元祐三年,复置南、北院使,仪品恩数如旧制。六年,以冯京为南院使,而方平亦复使名。中书舍人韩川言:「祖宗设此官,礼均二府,以待勋旧,未尝带以致仕。且宣徽,武官也;宫保,文官也,不宜混并。」不听。方平亦固辞不拜。七年,冯京亦以使致仕。绍圣三年,议者言官名虽复,而无所治之事,乃罢之。南渡以后,不复再置。

  三司使使副使判官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三部副使三部判官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之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其恩数廪禄,与参、枢同。太平兴国八年,分置三使。淳化四年,复置使一员,总领三部。又分天下为十道:曰河南,河东,关西,剑南,淮南,江南东、西,两浙,广南。在京东曰左计,京西曰右计,置使二员分掌。俄又置总计使判左、右计事,左、右计使判十道事,凡干涉计度者,三使通议之。五年,罢十道左右计使,复置三部使。咸平六年,罢三部使,复置三司一员。关正使,则以给、谏以上权使事。

  使一人,以两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诰、杂学士、学士充。亦有辅臣罢政出外,召还充使者。使阙,则有权使事;又阙,则有权发遣公事。掌邦国财用之大计,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而均其出入焉。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署案。太平兴国初,以贾琰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度支,掌天下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户部,掌天下户口、税赋之籍,榷酒、工作、衣储之事,以供邦国之用。

  副使以员外郎以上历三路转运及六路发运使充。

  判官以朝官以上曾历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充。

  三部副使各一人,通签逐部之事。旧以员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复置,又省。至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迁官,遂罢之。咸平六年复置。

  三部判官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旧以朝官充。国初承旧制,每部判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太平兴国三年,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计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废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

  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

  盐铁分掌七案:一曰兵案,掌衙司军将、大将、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库务月帐,吉凶仪制,官吏宿直,诸州衙吏、胥吏之迁补,本司官吏功过,三部胥吏之名帐及刑狱,造船、捕盗、亡逃绝户资产、禁钱。景德二年,并度支案为刑案。二曰胄案,掌修护河渠、给造军器之名物,及军器作坊、弓弩院诸务诸季料籍。

  三曰商税案,四曰都盐案,五曰茶案,六曰铁案,掌金、银、铜、铁、朱砂、白矾、绿矾、石炭、锡、鼓铸。

  七曰设案。掌旬设节料斋钱、餐钱、羊豕、米面、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

  一曰赏给案掌诸给赐、赙赠例物、口食、内外春冬衣、时服、绫、罗、纱、縠、绵、布、鞋、席、纸、染料,市舶、权物务、三府公吏。

  ,二曰钱帛案掌军中春冬衣、百官奉禄、左藏钱帛、香药榷易。

  ,三曰粮料案掌三军粮料、诸州刍粟给受、诸军校口食、御河漕运、商人飞钱。

  ,四曰常平案掌诸州平籴。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

  ,五曰发运案掌汴河广济蔡河漕运、桥梁、折斛,三税。

  ,六曰骑案,掌诸坊监院务饲养牛羊、马畜及市马等。

  七曰斛斗案掌两京仓廪BW积,计度东京粮料,百官禄;粟厨料。

  ,八曰百官案。掌京朝幕职官奉料、祠祭礼物、诸州驿料。

  

  户部分掌五案:一曰户税案掌夏税。

  ,二曰上供案掌诸州上供钱帛。,三曰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诸库簿张,勾校诸州营垒、官廨、桥梁、竹木、排筏。

  ,四曰曲案掌榷酤、官曲。

  ,五曰衣粮案掌勾校百官诸军诸司奉料、春冬衣、禄粟、茶、盐、奚酱、傔粮等。三部诸案,并与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谷百物出纳帐籍,以察其差殊而关防之。盐铁院、度支院、户部院勾覆官各一人。

  都磨勘司,端拱九年置。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帐籍,以验出入之数。

  都主辖支收司,淳化三年置。

  判司官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物已支未除之数,候至所受之处,附籍报所由司而对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纳毕,取其钞以还本州。

  拘收司,咸平四年置。

  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财利未结绝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都理欠司,雍熙二年,三部各置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废。

  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负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

  都凭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视无虚谬,则印署而还之,支讫,复据数送勾而销破之。

  开拆司,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受宣敕及诸州申牒之籍,发放以付三部,兼掌发放、勾凿、催驱、受事。

  发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太平兴国年中置。

  

  勾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簿帐。

  催驱司,掌督京城诸司库务末帐,京畿仓场库务月帐凭由送勾,及三部支讫内外奉禄之事。

  受事司,掌诸处解送诸色名籍,以发付三部。

  衙司管辖官二人,以判开拆司官及内侍都知、押班充。掌大将、军将名籍,第其劳而均其役使。

  勾当公事官二员,以朝官充。掌分左右厢检计、定夺、点检、覆验、估剥之事。

  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劾诸部公事。

  勾当诸司、马步军粮料院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文武官诸司、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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