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人民说真话 作者:石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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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人民说真话 作者:石野- 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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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天下午,我和代理律师一起前往位于正义路的最高人民法院,找到立案庭的苗有水法官,就案情进行了面谈。   
  苗法官对我们说:〃从你所提交的所有证据来看,那个被告邓世祥犯有〃诽谤罪〃是确定无疑的。有关这点,谁也不会否认。现在有关你的这宗案子只是存在着程序的争议,是哪家法院审理的问题。〃他告诉我,由于案子被北京两级法院驳回,要想在京重新审理可能困难较大,最好还是回广州有关法院立案。如果去广州市立案的话,他会大力支持我;如果我还是坚持在京打这场官司,估计难度较大。但我认为,被告邓世祥的犯罪所指对象,是针对在北京工作和生活的我。我已在京生活了五年之久,无论从哪方面讲,此案理应在京审理。何况,国内几位著名刑法专家都特意对此提出了论证意见。我想,最好还是在北京审理。 
  针对我所控告的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逯艳光多种违法违纪等有关问题,苗法官告诉我和律师,据他们调查,没有发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的逯艳光在办案过程中有犯罪事实,但存在严重违纪,他们已按规定要求北京法院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10月28日晚上,我把相关情况通过电话向王维忠代表作了汇报后,他认为,坚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指定法院审理此案!他还一针见血地指出:〃像这宗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的诽谤罪,法院早该开庭审理,他们为何拖拉了几年?为何让作恶者一直逍遥法外?〃 
  随后,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转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17日,正在武汉开会的我,突然接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刘福军法官的电话:〃邓世祥告你和《深圳法制报》的名誉纠纷案早已终审完毕,法院判决你赔偿原告两万元人民币,并在有关报刊上刊登道歉启事。不过,你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去那边申诉,但不会我们影响执行。〃 
  我被弄得莫名其妙,因为自上诉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从来没有通知开庭,我更没有收到过有关判决书。   
  当晚我从武汉赶回北京,并于第二天上午九时许赶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同往的还有我的朋友徐灿律师。   
  到了执行庭,我们见到了刘福军法官。戴着深度近视眼镜、高个、满口京腔的刘福军听完我的陈述后,也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在我们的再三要求下,他终于给我看了那份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终审判决书。但他拒绝提供给我,也不让复印。然后,他对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我尽快履行法院的判决,早日拿出两万元钱,特别是要写出向原告的赔礼道歉书。 
  徐灿当即提出,因为此案违法程序太多,先让我去广州那边向法院提出申诉,这边暂缓执行。刘法官勉强点头同意了,但要求我必须随叫随到。   
  2004年12月22日,我父亲因肝癌不幸去世。此时负债累累的我强忍着巨大的悲痛借债为父亲办理了后事。其间,刘法官和我通过电话,询问我何时履行法院的判决,我只好告诉他,家父刚刚离世,欠了一身的债,实在无钱,请法院宽限日期……刘法官闻讯,马上让我回到老家派出所出具一份家父病逝的证明,以此来证明我目前无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 
  2005年春节后不久,很快就是一年一度的〃两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们欢聚于人民大会堂商议国事。此时我一边将案情材料递交给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教授,一边委托广州的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但法院找种种借口几次拒绝受理。直到2006年6月,我亲自赶往广州后,我的申诉状才好不容易被受理,但半年后又被驳回。 
  此次〃两会〃期间,我与王维忠两次见面,并就我的两宗案子作了很多交流。   
  2005年3月9日,北京地区几家报纸刊登了我和王维忠代表将相携在北京王府井书店为《卧底记者》现场签名售书的消息。谁知,就在3月10日下午,刘福军法官突然打来电话,劈头问我:你好大的胆子,为何还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然后,他强硬地喝令我马上去一趟法院,见此时已是下午5点,他这才很不高兴地让我下周一,也就是3月13日上午9时前务必赶到他的办公室。末了,他在电话里高声叫道说:〃我告诉你,你下周一早上9点如果不按时赶到,就别怪我不客气!你不要以为我不知你的行踪,你的一举一动我都很清楚。你在王府井要做什么还以为我不清楚吗?不要让我当众用手铐铐你,我才不管你与谁在做什么……〃 
  这位法官的态度为何变得如此生硬呢?我愣在那儿,半天回不过神来。因为在去年底,他第一次通知我去法院时,我们就此案的有关问题聊了不少,他态度也算可以,后来他听说我的父亲病逝后,还曾要求我去当地派出所要证明,以此证实我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同时,我想起了我在《卧底记者》一书中详尽记录了我那宗久拖未决的自诉案的过程,并真实地揭露了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逯艳光的种种违法乱纪行为。个别法官如果想用其手中所掌握的权力拖泥带水地办一个案子,或是做点小动作,根本不在话下;而他们的一个小动作,就足以让当事人身陷囹圄、人财两空,甚至家破人亡……对于这样的事实,我在十多年的采访中早就屡见不鲜。 
  3月13日上午9时许,我和徐灿准时赶到朝阳区人民法院,但等到十点多,才见到法官。刚一见面,刘福军法官就沉着脸,拍着桌子冲我喝道:〃我问你,我叫你交上来的那两万元钱现在带来没有?〃我回答说:〃刘法官,我的情况你知道,上次你不是让我去我们家乡派出所出具一份有关我父亲的死亡证明书吗?这一两天就到了。再说你也没有告知我今天是来还钱的,我这个案子完全是枉法裁判,我的自诉案子就在你们刑庭,这你比我更清楚。我没有违法,违法的是他们,是广州市的法院……〃他马上打断我的话:〃那个东西就不要开了。不管怎么样你今天得还钱!别人判案对与否,与我们无关,哪怕是枉法裁决!我们只管执行,我们执行是合法的,你快把钱拿出来。〃他的话火药味很浓。 
  其实,早在今天出门前,我就作好了最坏的打算。就在昨天夜里,我特意就此事在电话里征求了王维忠代表的意见,并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局面。王维忠马上为我打气说:〃这是北京,我想法官素质再低也不会知法犯法,你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是很合作。你可明确告诉那个刘福军,广州中院的判决是枉法裁判,如果还敢将错误判决执行的话,那他们也是明知故犯,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让律师陪同你一起去,并随时与我保持联系,他们如果敢非法办案,我就去找北京高院的领导反映情况……〃 
  刘法官见我实在拿不出那两万元钱,又改口说:〃这样,钱的事我先不问你,你现在必须履行第二个执行,按照判决书的要求,马上给我写一份向邓世祥的赔礼道歉书。〃说罢,他动作麻利地递给我一支笔和一张纸。 
  见我无动于衷,他火了,马上拍着桌子叫骂起来。在门外的徐灿见状,赶紧跑进来替我求情:〃刘法官,今天石野是很主动地上门来,从来没有拒不履行判决呀。由于此案很特殊,要不我们先想法交纳那两万元〃赔偿款〃,其他的再作商议,如何?〃刘法官毫不理睬,他先是怒发冲冠地把徐灿赶出办公室,然后指着我的鼻子叫道:〃我告诉你,今天你钱要交,赔礼道歉书也必须得写。要不,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我回答说:〃我看到判决书上写的是,让我和第一被告《深圳法制报》一起合作写道歉呀,现在不可能让我一个人写吧?〃我拒不写那份道歉书,刘福军就叫来隔壁办公室一位黑瘦的中年法官,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前提下,公然对我搜身,最后没收了我的身份证和七百多元钱,那是我当月的房租和水电费。 
  中午时分,北戴河的沈淑萍大姐来北京上访,当她从徐灿那儿获知我的处境后,担心我吃亏,特意打电话让儿子从朋友的购房款中借了两万,送到法院,叫我先把两万元钱交了。 
  谁知,刘福军却又不收这笔钱,只是再三逼我按他的要求写道歉书。我坚决地摇了摇头说:现在你们执行的两万元,我当着律师的面交给你,但那所谓的道。刘法官拍着桌子恶狠狠地叫骂起来:〃我看你是故意抗法!你还敢与我们的法律抗衡?〃他从抽屉里抽出一张早就准备好的空白纸,沙沙地填写好。我一看,原来是有关我们的对话记录,上面明确地写着我不愿履行法院的执行,不愿写那份道歉书。他让我签了字。 
  午饭时间,刘福军跑到外面去吃饭,叫人看着我,不让我动。等刘吃完午饭,我被带到了七楼,其时徐灿和沈姐还在等着我。我看时间不早,就频频催他们先回去。   
  我到刘福军的办公室后,苦苦等候了几个小时。尽管在此期间,我有很多机会溜之大吉,但我没有这样做。直到下午5时,刘福军又一次要求我写道歉书遭到拒绝后,气呼呼地从抽屉里拿出一张早就准备好的〃行政拘留通知书〃让我签字,还瞪着眼睛骂我:〃如果你把那份道歉书写了,现在就可以走人了,这是你自讨苦吃。可以告诉你,我就是要你写那份道歉书。〃我一看,这份[2004]朝执第9959号拘留书上面印着,本院在执行邓世祥诉石野一案中,查明石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其拘留15天。 
  然后他打电话让法警来带我下去,并恶狠狠地说:〃马上给他戴上手铐!〃   
  就这样,我于当天黄昏时分被关入了朝阳区看守所,与一群小偷、骗子、嫖客及打架斗殴者,在一起关了15天。其间,刘福军曾来到看守所,企图再让我写那份道歉书,被我义愤填膺地拒绝了。 
  我被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刘福军关入看守所的那天,也就是2005年3月13日,〃两会〃已快结束,正要回长春的王维忠心中一直牵挂着我。见我一连几天都没有任何消息,还以为我外出采访去了。直到15天后,他才从电话中获知我的遭遇,当即在电话那头气得直拍桌子,怒骂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无法无天,并马上向北京法院的有关领导作了反映。 
  随后,王维忠老师在认真地阅读了我所提供的大量书面材料后,针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花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   
  HTK1。两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因为我国法律赋予了新闻报道不同于一般人的信息披露权,或者新闻监督权。这个权利的边界是事实,只要不违背事实,新闻报道行为便不会构成侵权,而不论被报道者是否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邓世祥未经被申请人同意披露其不良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这种主张是有意曲解司法解释的行为。 
  2。邓世祥对打工妹陈良琴始乱终弃的行为和遗弃自己非婚生子的行为是既违法又违背社会道德的丑陋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制的尊严,必须受到社会和道德的谴责,对其予以公开批评、谴责,这正是新闻监督的范围和新闻工作者的职责,是完全正当的。石野对此予以揭露根本谈不上侵害其隐私。特别是,报道的内容,有邓与李非婚同居的小区物业及多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邓、李二人非法同居;有《南方都市报》多位同事,特别是有证人陈良琴的亲自出庭作证,提供包括邓写给李的情书、邓与李在公共场所亲密合影的多幅照片等物证证明。 
  陈良琴及其家人关于邓未支付法院判决的15 
600元抚养费的证言,有一审被告采访陈良琴父母及其兄长的书面证明,更有陈亲自当庭作证;而邓提供的只是一份既无法院公章又无收款人签字的并且当庭被陈所否认的所谓〃收据〃。 
  两审法院皆认为2002年3月有14日《深圳法制报》上发表的〃无良记者包〃二奶〃,未婚女子遭遗弃〃一文中使用的〃二奶〃、〃恶人〃、〃强暴〃、〃像饿狼〃等词是带侮辱性的词语,是加入了作者的主观揣测的虚构内容,贬低了被上诉人的人格。这是与事实不符的。 
  首先,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批评性新闻报道对社会丑陋行为的评价和谴责从来就是饱含情感的,因此描写性词语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新闻报道作品的作者在描写事实中所用词汇体现主观评价并无不当,只要其报道的基本事实是真实、客观的。其次,上述词语〃二奶〃只是对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女人事实的一种描写,乃是中性描写词汇,与其婚姻状况无关,故加上引号。正因为邓世祥在长时间内以欺骗手段分别与陈良琴和李梅非法同居的事实是为社会公德和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邓世祥根本不可能与两人履行什么合法手续,邓拿出一张未婚证明(他是向有关部门故意隐瞒其曾与两名女子非法同居并非法生育了子女的事实而办理的)来举证自己〃未婚〃,并以此证明申请人报道不实,实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愚蠢做法,而一审法院不顾一审被告石野所提供的大量事实,对原告观点的支持是十分可笑的。文中有关词语,是石野对陈良琴的语言引述,并非作者故意为之的语言,对此问题陈良琴已经当庭作过证并可再次作证。 
  在邓世祥举不出反证证明这不是事实的情况下,〃强暴〃等事实就应该被认定;一审法院故意回避本案重要证人陈良琴作证的事实,却单方面支持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极不公正的。 
  王维忠特别指出,广州两审法院皆置基本事实于不顾,判决申请人名誉侵权成立,是枉法裁判的行为。   
  HTK邓世祥遗弃同居女子及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这是有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的铁铮铮事实。在生效的民事判决没有被推翻和否定之前,文章中所反映的主人公〃长时间的非法同居〃、〃非婚生子女〃等事实都是非常确定和真实的。因此,作者和报社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实的行为。两审法院虽然都认可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但却忽视所谓侵害邓名誉权的内容也主要来自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如此判决报社和石野构成名誉侵权,这是置基本事实于不顾的枉法裁判行为。 
  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故意不受理石野及《深圳法制报》针对邓世祥恶意诬蔑的反诉,公然包庇邓世祥及其代理人刘祥武出示的多份伪证,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因为原告邓世祥在起诉状和附件中公然置铁的事实和法律的尊严不顾,颠倒黑白,大肆伪造假证:公然诬蔑控诉人石野〃与陈良琴在广州市海珠区租房同居〃(见原审原告起诉状第6页第7行),而事实真相是,控诉人石野作为一名新闻记者获知邓世祥玩弄多名女性及陈良琴携带其与邓的未婚生子邓珂南下向邓讨要小孩子的有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不成并多次遭到邓的毒打和侮辱后,愤而为投诉无门的陈氏母子伸出援助之手,与女友无私帮助他们,却遭到邓的恶意诽谤。 
  邓世祥公然捏造事实诬陷控诉人石野是因为敲诈其12万元不成并最终于2001年1月在《打工》杂志及2月22日的《工人日报》上披露了邓玩弄女性的丑恶行径。   
  邓多次诬称石野冒充《工人日报》新闻周末记者骗财骗色(见起诉书第8页),而实际上,石野自1999年底至2002年底一直为该报特聘政法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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