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支撑点只有着眼于消除具体的社会罪恶,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合乎大道。社会法律和自然法则没有偏差,光明的大同世界才能实现。
就治身而言,这一句是讲炼炁化神。
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
为天下谷,常德乃足,复归于朴。
荣:高贵。辱:卑贱。谷:山谷、鸿沟。朴:原意为已伐而没有加工的大木头。引申为自然、真质、淳朴,它没有丝毫人为的雕刻,完全生于自然,合乎大道。关于朴,有人说,木已伐则生机绝,日久则朽,故无大用。岂不知,人即是一棵无根之树。树是根植于土壤的,人则是根植于大气的:发为根,头为茎,身为干,四肢为枝,手脚为叶,肾为种,心为果······。老子所说的朴指的是人的阳神,是宇宙法则的化身,为気之聚,聚则为朴,散则为気。仙家称之为“丹身”或“法身”,所谓“灵丹妙药”就是指朴的功用而言,丹身成则百病不生、健康长寿,成为神仙;“法身”即合乎自然法则的天地之正气的凝聚。法身既成,则邪魔不侵并可以降妖除怪。这里,朴的概念如同道的概念,决不是抽象的,如果说道的概念是直觉思维和理性思维的结晶,那么,朴的概念则是老子赋予人体科学的实践成果以深刻的哲理意义,关键在于强调朴的自然性。合乎自然的,才是纯正的、质朴的。治国之法源于治身之朴,身与国同,朴与法同。朴是治身的灵丹妙药,法是治国的灵丹妙药。社会法律合乎自然规律,才可以造就民众的淳朴和社会风俗的淳朴。就治国而言,老子的朴就是西方法学家所说的“自然法”,都强调法的合自然规律性。但是,法学家们所能强调的只是社会法则和自然法则之间的关系,还没能深入到自然法则与生命法则的关系上来。而老子的朴的观念则是建立在自然法则、社会法则和人生法则的整体观上的。自然法旨在强调人权、维护每个公民的平等、自由,而人类真正的平等、自由之法,只有通过每个人在追求心灵自由的自身实践过程中去证悟,或者说,维护人民的自由之法和维护心灵的自由之法必须是统一的。否则,“自然法”所维护的就是“人之道”而非“天之道”。
既知人们皆崇尚高贵,法律就应当关注卑贱,为天下填平高贵与卑贱的鸿沟;为天下填平高贵与卑贱的鸿沟,法律才能具足道德,社会必复归于淳朴。
天赋人权是平等的,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当有高低上下、荣辱贵贱之分。
就治身而言,这一节是讲炼神返朴。
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
故大制不割。
器:法器。官长:百官之长。大制:国家大法。割:割舍、割裂。
朴是浩然正气的凝聚,而神圣的法律则是公平、正义的凝聚,解出它的每一条款,都是主张正义、铲除邪恶的神圣武器。圣人以法治国,则法律成为百官之长。所以,国家法律不能割舍和人为割裂。
在专制社会里,国王就是法律;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就是国王。割舍和割裂了合乎自然法则的社会法律,社会也就不存在公平和正义了。
就治身而言,朴就是法身。但她不是先于自我而存在,而是自我创造的成果,是灵与魂和谐的象征。朴散则気盈于身,驱逐邪气,抵御外侵。圣人治身不以我治而以朴治,朴治则无不治。
本章是老子的法治思想。法律的意义在于保护弱者,战胜邪恶,驱逐黑暗,人人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这是确保国泰民安的强大武器;朴的意义同样在于保护弱者,战胜邪气,使每一个细胞都能得到真气的呵护,这是确保身体健康长寿的法宝。
26章 天下神器
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
天下神器,不可为也。
为者败之,执者失之。
将欲夺取国家权力而谋求个人利益的,我预见他们的目的是不会得逞的。国家是由万物之灵之称的人组成的社会组织,不可能让那些怀有个人野心的人去为所欲为。执掌了国家政权,不以天下为公,却以一人之心奴役天下人之心的,必然失去政权。
这是老子对个人英雄主义者的正告,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独具匠心的见解。凡是不“以百姓之心为心”的统治者,都必将以失败而告终。
故物或行或随,或嘘或吹,或强或羸,或载或坠。
故:因此。物,这里指代气血。
祖国医学认为,气与血是构成人体的基本物质,是生命的动力和源泉。气为阳,血为阴,气与血有阴阳相随、互为资生、互为依存的关系。身体的健康长寿与否,完全取决于气血能否充分调和。
或行或随:气为血帅,血液周流于五脏六腑、四肢百骸、全身经络,全在于气的统摄与推动作用。气虚而不能统摄,则血常因之而外溢;气衰无以推动,血必因之而淤阻。反之,气又不可太盛,太盛则血必躁,血躁则窜行于身,气的统摄作用也就失去了。“或行或随”,是强调以意导气,气血相随,根据气血运行的具体环节施加意念。
或嘘或吹:嘘,缓慢吐气用以温血;吹,快速吐气用以降温。气之与血,具有温煦、化生的作用。血为气母,食物生血,血生精气。血是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具有营养滋润作用。反过来,只有充分发挥气的能动性,温煦血液,才有血满精足,气旺神畅。
或强或羸:气与血具有相互推动作用。以气运血,有时要强,有时要弱,始终小心谨慎,把握火候,灵活运用。强是武火,羸是文火,该武则武,该文则文,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或载或坠:血能载气,也能衰气。血之与气,具有濡养、运载的作用,血盛则气畅,血脱则气无以附,可导致气脱、阳亡。坠,通行本作“隳”,或作“堕”,“隳”和“载”不合对,“堕”则不和韵,“隳”、“堕”疑为“坠”之误,故改。
“或行或随,或嘘或吹,或强或羸,或载或坠。”是道德功的吐纳术。
治身之道就是治国之道,气与血的关系就是统治者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领会了气与血的关系,统治者也就明白了治国的道理。
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甚:过分。不道的统治者实行极端利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对人民极尽掠夺、压迫之能事,是欺人太甚。圣人去甚,是心怀仁德。
奢:奢侈。不道的统治者,最大限度地剥削人民来满足自己穷奢极侈的生活,是醉生梦死。圣人去奢,是心怀俭德。
泰:极;最。不道的统治者骄横恣肆,惟我独尊,是无视人民。圣人去泰,是心怀谦下之德。
“去甚,去奢,去泰”,是圣人之治。
本章以治身之道印证治国之道,以不道统治烘托圣人之治。统治者无道,故有甚、奢、泰的不道行为;圣人明道,故“去甚、去奢、去泰”。中心思想还是以道为本。
27章 用兵之道
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
用大道来辅佐君主的将领,不以武力逞强天下。以武力逞强天下的人,是野蛮的霸权行径,必遭报应。因为恃强凌弱,是垂涎他人领土和财富的不道行为,一定会遭到正义力量的反抗。二战时期,日本军国主义者,侵略周边国家,偷袭珍珠港,犯下滔天罪行,结果还报的是两颗原子弹,日本人民也因之遭受了深重的灾难。
师之所处,荆棘生焉;
大军过后,必有凶年。
军队经过的地方,必然荆棘丛生;战争过后,必然给国家带来灾荒的年景。
战争是残酷的,不但使受害国生灵涂炭、田地荒芜,而且也损失了本国大量的人力物力。战后的国力疲惫状况非一朝一夕所能复原。
善者果而已,不敢以取强。
果而勿衿,果而勿伐,果而勿骄,果而不得已,果而勿强。
善于用兵的人,能达到用兵的目的,取得要取得的成果也就可以了,决不敢以武力去逞强。“不敢以取强”,表明战争是防御性的,而不是野蛮的侵略行为。“取强”是乐于杀人,为有道者所不忍。正确的行为是:取得了战果,不可自尊自大;取得了战果,不可自我炫耀;取得了战果,不可骄横;战果的取得,是出于迫不得已;取得了战果,就不可再用武力来逞强。这是真正的用兵之道,是保守战果的具体策略,体现的是仁慈之德。
物壮则老,是谓不道,不道早已。
国家一旦强大就走向衰退,这是不懂得用兵之道。不懂得用兵之道,国家就会过早地衰亡。国家由强变衰,以至于灭亡,都是因为统治者不明道而贪得无厌造成的。富国强兵,在于维护和平,抵御邪恶。若是自恃国强兵威去逞强黩武,大开杀戒,则是不道行为,不道的结果必然是国家过早地衰亡。
本章是老子的军事思想和战争理论。强兵的目的在于预防,以确保国家和平发展,而不是用于侵略。老子反对侵略,决不是反对一切战争。就一国而言,人民群众面对反动统治和阶级压迫,有反抗的权力和革命的自由。革命就需要战争,只有战争,才能解决矛盾,实现国泰民安之目的。至于国与国之间,则应感之以德,交之以道,从而实现共同的利益,切不可诉诸武力。用兵之道是治国之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经书中的许多章节都体现了用兵之道,以致于许多人误认为《道德经》是一部兵书。
28章 交战之道
夫佳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恶之。
故有道者不处。
那些优良的兵器,都是不吉祥的,有些常人都感到厌恶,所以,有道之士不去使用。
越是性能优良的兵器,越富有杀伤力。喜欢那些兵器的人,都是不知爱惜生命的人。有道之士爱人如己,故不去使用。
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
君子,是修道之士。因其道未成,故功夫上次于有道之士。君子平时占据位置贵左侧,用兵之时则贵右侧。古人以左为上位,以右为下位。
故兵者,非君子之器也;
佳兵,不祥之器也。
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
勿美也,若美之,是乐杀人也。
夫乐杀人者,不可得志于天下矣。
所以,兵器不是君子可以经常使用的东西。佳兵,更是不祥之器,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使用它们。即便是迫不得已,也应该以恬静平淡之心来对待,千万不可以此为美事。若视此为美事,就是乐于杀人的人。乐于杀人的人,他的天地之志向是不会实现的。
自古仁者得天下,乐于杀人的人,是不会得到天下人拥护的。得不到天下人的拥护,其宏伟志向就不会实现。
是以吉事尚左,凶事尚右;
偏将军居左,上将军居右。
言以丧礼处之。
杀人之众,以哀悲泣之;
战胜,以丧礼处之。
所以,吉祥之事崇尚左侧,凶险之事崇尚右侧;交战时偏将军居于左侧,上将军居于右侧,这就是说,要用丧礼的形式对待战争。众多的人被杀,必定要以哀悲之心来哭泣他们;如欲战胜对方,必定以丧礼的形式来对待对方。
之所以把用兵之道当作凶事来对待,并采用相应的措施,目的是以慈悲为怀,,尽量避免杀伤。这体现了用兵者的仁德。有仁德者,可以得志于天下。
本章论述的是用兵之道。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说明兵器是凶器,有道者不使用它们。第二部分说明修道之君子,用兵若无仁德,不可得志于天下。第三部分则强调了用兵的策略和心态,体现了仁慈之德,这是得志于天下的必要条件。
本章承前章,讲述交战之道,其中暗喻房中术。房中术是养生之道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经》中凡是涉及用兵之道的理论都是以房中术为理论基础的,修道者当深思之。
29章 法律与道德
道常无名。
朴虽小,天下莫能臣。
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
大道属于心灵的世界,是人的外部感官无法感觉到的,故说“无名”。朴,是灵魂的化身,是自我之“法身”;朴是闪电,可以劈开乌云,驱逐黑暗,迎来光明;朴是惊雷,可以斩除一切妖魔鬼怪。朴为“婴儿”,既真实而由虚幻,可由天门自由出入,故说“小”。“朴虽小”,却能聚能散,聚则成朴,散则为器,变化无穷,奥妙莫测。朴一旦修成,自然“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天下之人没有谁能够使她臣服。修道之人若能去妄守朴,身体的每一个细胞都将宾服。
由治身之道扩展到治国之道,治身之朴,就是治国之法,“朴虽小”,是就法律文本而言。朴是自然的、纯真的,社会法律也必须是正义而神圣的。她是全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居于法律之上——“天下莫能臣”。统治者如果能够真正以法治国,天下人民将自然宾服。
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
修炼道德功,火候达到地天交泰、水火既济之时,舌根下的廉泉穴,随着骨节百脉的开通而打开,其水如泉,咽纳不及,名曰“甘露”,又名“长生酒”。其味香甜,胜过糖蜜。甘露周流全身,泽被每个细胞。
“天地相和,以降甘露”,对应的是“政通人和,物阜民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物质文明自然水到渠成。“民莫之令而自均”,反映的是人类向往不已的大同世界。大同世界的到来,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结果。超越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主观地搞平均主义是不会实现大同世界的。
始制有名,名亦既有。
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
名:朴之名。得朴之初,始知有真我、自我之分,欲守真我,必须克制自我,稍有放松则真我不现。要想常守真我,就应该彻底消除自我意识,使自我和真我熔为一炉,时日既久,自我与真我就保持一致、融为一体了。这样,终身也就没有危害了。
法律的制订之初,具有详细、具体的内容条款。通过宣传学习,人们就具备了法治观念。那些不能遵纪守法的人,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法律的制订,并不是以惩罚为目的,而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去规范、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从而减少社会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立法是手段,止法才是目的,只有让法律和道德统一起来,并最终以道德代替法律,社会才有真正太平。止法的具体措施就是“行不言之教”。
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
如果天下有道,道不求人,人自然遵道而行,如同川谷与江海,江海不求川谷之水而川谷之水自然流归江海一样。这是强调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小气侯与大气候的相互关系。
本章以治身之道印证治国之道,辨证地说明了道与法的关系。天下有道,法虽立而人无犯;天下无道,则“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五十二章)。这如同治水,立法是堵,修德是疏。堵与疏必须相结合,只堵不疏,堤坝必垮。
30章 自知自胜自强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智,是自我之智。明,是心灵之明。“知人者”,知于外;“自知者”,明于道。智者,知人不知己,知外不知内;明者,知己知人,内外皆明。智是显意识,形成于后天,来源于外部世界,是对表面现象的理解和认识,具有局限性和主观片面性;明,是对世界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