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水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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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水行周- 第120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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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得齐国灭亡,没多久周国内乱,连年征战之下,朝廷财政压力很大,所以“别籍”的政策延续下来。

    直到天下一统,明德初年,朝廷修订律法,对于“别籍”没有再做强制要求。

    却也没有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对于不分家的大家庭,多收赋税,避免有人借着不分家逃税。

    此次修订律法,朝廷做出了选择,然而这选择不仅要求“别籍”还允许“异财”(拟定条款),允许父祖尚在时,子孙分家。

    当然,别籍的前提是成婚或年龄达到要求。

    为了确保孝道,确保老人得赡养,嫡长子、嫡长孙不得分家,若嫡长子、嫡长孙不在人世,嫡次子、嫡次孙就得与父、祖合籍。

    若无嫡子、嫡孙,庶子、庶孙和父祖合籍。

    这样的条款(拟定),现在引发很大的争议,反对者的理由,就是“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有违人伦,而支持者则认为根据当前时势,“别籍异财”是很有必要的。

    孔颖达手上有一套官方出版的《明德律》草案说明稿,对各条文的立法(修订)原因作出解释和举例,对于为何立法允许“父祖在,别籍异财”有解释,理由有三:

    其一,各地多有案例出现:同居共财之家有不肖子孙挥霍家财,等双亲去世后分家时,又要求兄弟均分遗产,占尽便宜,老实人吃亏。

    其二,若官府规定“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不合法,那么会产生漏洞,让小人有机可乘。

    即同居共财之家有奸滑子孙巧言令色鼓动父祖分产,挥霍一空后,等双亲故去,便可搬出“别籍异财乃非法行为”的说辞耍赖。

    以此来证明先前的分产违法,家产需要重新分配,进而侵占兄弟财产。

    其三,若不明确大家庭中的个人财产(私产)归属,若立法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一旦某个同居共财之家的成员从事工商业,创办商社、工场,入股公司,其名下产业、股份,是否可视为大家庭的共有财产?

    这样公平么?

    自己独自在外闯荡、创业,创下来的产业让父祖沾光倒也在理,然而兄弟、侄儿们也能人人有份,这叫公平?

    还有,若那人欠下债务,是否可视作大家庭的共同债务?

    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理论上是为了确保家庭的孝悌,然而,当工商业大兴已成趋势之后,反倒会有让父祖被不肖子孙拖累、无故欠下巨额债务的风险产生。

    这种家庭债,很难扯得清,那么,难道就可以“有财是大家庭的,有债是你一个人的”?

    基于现实,《民律》不但不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还要求家庭积极分家、明确个人财产所有权,以此规避各种债务风险。

    这让许多有识之士难以接受,孔颖达自己的立场也倾向于反对。

    在他看来,同居共财好处多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才能有效确保孝、悌,这才是人伦纲常。

    而朝廷现在推动分家,宛若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时推行的“异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析产。

    秦国统一天下,虽二世而亡,但汉承秦制,此法亦为汉初天下通行。

    后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开始介入立法,渐渐将儒家观点融入到律法之中,到了曹魏时,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

    于是,同居共财成为主流,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越来越多,大家族聚族而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孔颖达不认为这样的状况有何不对,大家族的存在,让族人们有了庇护之地,宗亲之间相互帮助,一起走过风风雨雨,延续祖宗香火。

    他认为,允许“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是对儒家伦理学说的挑战,哪怕事实确实需要,有识之士们也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完全退让。

    均其贫富,养其孝悌,这才是儒家主张的家庭伦理,朝廷强制析户,不利于家庭中老人的赡养,不利于“孝”。

    还有,“别籍异财”的小家庭各营其私,易使兄弟之间亲情冷淡,互不救济,不利于“悌”。

    孔颖达所看报纸上的文章,作者就重点阐述了这两个观点,他对作者的观点是心有戚戚焉。

    而且,孔颖达认为,《民律》中的这几个条款,并不只是单纯的“异子之科”与“同居共财”的对立,其立法动机有些“不良”。

    因为他大概能猜出天子想干什么,然而这是阳谋,谁也没法说什么。

    现在看起来,是为了应对工商业大发展而做出的调整,然而,当这种条款获得通过,意味着接下来就是得寸进尺。

    孔颖达觉得这样的口子不能开,开了,将来恐怕会有“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之祸。

    但是,面对这种阳谋,面对现实的立法需求,反对者们也只能想办法“摆事实、讲道理”。

    他认为,实在不行,都得想个妥协的办法,好歹不要输得那么惨。

第六百二十五章 诸子均分() 
夜,私第,房玄龄在书房写信,向远在家乡养病的父亲房彦谦问安,并简要说明自己在长安的生活,一切安好,请父亲不要担心。

    房彦谦年逾七旬,前两年大病一场,侥幸捡回一条命,但身体已经不行了,于是告老还乡,在家乡颐养天年。

    房玄龄让妻子在家乡照顾父亲,自己在长安为官,作为东宫佐官忙碌着,时不时和父亲通信。

    如今有了电报,以房家的收入完全发得起电报,但房彦谦坚持书信往来,一来是能省则省,二来邮政也方便,写信能写许多内容,不似那电报,寥寥十余字,千言万语根本就表达不出来。

    房玄龄写完信,小心装进信封,又仔细写好收信地址,将信件放好,待明日让仆人去邮局寄信。

    喝了杯茶提神,他拿起放在案头上的厚厚资料,翻看起来。

    朝廷要修订《大周律》,涉及诸多分篇和条款的修订,其中,对析产进行了详细规定(拟定),房玄龄此时就在研究相关条款,看看要如何向太子提建议。

    析产,可以分为“析分”和“继承”,自古以来,各朝代律令都有相关规定。

    析分,指的是父母在世时,儿子们结婚分家、另立门户,是为析分或生分;继承,是指父母年老或者去世后,儿子们分割家产。

    继承,是父亲和儿子之间的家产传承,析分是兄弟们之间的家产分配。

    分家析产表面上看,是儿子的家和父亲的家分离,实际上是兄弟们共同传承了父亲的家。

    继承又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指的是爵位、名誉等,自然是嫡长子来继承,其他人没份。

    而析分,并不是一次性析分,为多次析分:

    一户平民五口之家,一般只有二男,也就是父亲和成丁未婚的儿子,大郎成婚后一般就分家出去,于是父亲和长大的二郎(次男)构成新的“二男”。

    如此循环,直到所有儿子都分家,父亲也老了,这连续几次的分家,就是多次析分,等到父亲去世,诸子分割财产,是为继承,而一般情况下,都是诸子均分。

    所谓“诸子均分”,指的是儿子们均分家产,这里所说的“诸子”,指的是妻生子、妾生子、婢生子,至于奸生子,要么没分,要么分财产时,所获份额为妻室所生子的一半。

    然而,实际情况却往往不同。

    自魏晋以来,同居共财的大家庭越来越多,于是出现了“五世通财”、“七世通财”甚至“累世通财”的大族,至于世家、士族也多是如此。

    因为儒家伦理观点认为,父祖在时,子孙别籍异财就是大不孝,还会造成兄弟间不悌,所以极力主张同居共财,那么自古以来就有的家产析分,基本上在这些大族身上是不起效果的。

    与此同时,嫡庶有别,庶出子虽然是父亲的儿子,但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形同仆人。

    父亲在世时,庶出子未必得看重,析产更不用想,等父亲去世,嫡母、嫡子把持家产,庶出子哪能分到什么。

    嫡庶有别,使得嫡庶兄弟之间的关系很差,庶出兄弟在嫡出兄弟面前,连仆人都不如。

    更别说同居共财的存在,使得族产控制在主支、嫡系手上,庶子们想要沾光都艰难,跟别想对家产有什么进一步的打算。

    所以历朝历代律法中,即便对于家产继承规定了“诸子均分”,根本就是具文(空文),在大族那里行不通。

    当然,嫡庶有别的情况在各地多有不同,在江左,不怎么讲究嫡庶之别(相对),但在河北,庶出子甚至都没资格入族籍,想要“诸子均分家产”根本就是笑谈。

    因此,法理和现实存在很大差异,律法规定的家产继承、诸子均分,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做到。

    但是,即将修订的《明德律》,却要做到。

    《明德律》分篇《民律》,对于户籍和继承及析产有规定(拟定),首先是主张“别籍异财”,也就是要求父祖在世时,子孙成婚或成年,就得另立门户、析分家产。

    严格执行一户五口的户籍政策,而条款中的“子孙”,自然是不分嫡庶的。

    父亲再讨厌那儿子,也得析分一定财产相助成家,其额度,按父亲名下家产至少十分之一给(拟定)。

    第二个儿子成婚分家,父亲又要将此时名下家产十分之一给儿子。

    若父母去世,诸子分家产,不分嫡庶,均分,即诸子均分。

    当然,这种均分并不是简单地将家产平均分成若干份,要考虑一些因素。

    譬如《民律》拟规定嫡长子、嫡长孙不得和父祖分籍,以便赡养老人,所以在继承家产时,嫡长子(嫡长孙)应该多得一些,作为赡养父母的补偿。

    还有,均分家产时,未成年的幼子要多分些(相对),以便成婚所需。

    这样的规定,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具备处罚能力的律法:谁敢违反析分、继承时诸子均分家产的律法,处流刑,依据情节轻重,到不同距离的流刑地待上若干年。

    最远可到万里之外的澳州。

    房玄龄知道,若是《民律》里的“别籍异财”、“诸子均分”都一一落实并严格执行,一场浩劫就要降临了。

    别处不说,河北多有同居共财的大族,旁支众多,一旦朝廷强力推行新律,必然导致这些大族包括许多士族元气大伤。

    道理很简单,人性自私,大家族的旁支、庶出子弟,巴不得分家分产。

    自明德元年以来,河北粮价、布价持续走低,许多大族赖以为生的庄园已经渐渐捉襟见肘,收入锐减,勉强维持,这导致族产明显缩水,也让族人心生怨言。

    有人自己出去谋生,到永济渠、黄河沿岸商埠、城池务工、做买卖,反倒比留在家乡过得好,于是有更多人效仿。

    他们自己创下的私产,是不愿意归为族产的,若自己本人有个万一,家产想要留给妻儿,而不是被族长接管,所以有强烈的“别籍异财”需求。

    现实如此,导致同居共财大家族的处境颇为微妙,若此时朝廷真的推行新律,这些家族的旁支、庶出子弟,必然如同饿狼扑羊,将祖祖辈辈积累下来的族产瓜分一空。

    没有了族产,家族的凝聚力骤然下跌,虽然不至于马上分崩离析,却会形同枯木,失去生机。

    传承数百年的家族,就此日薄西山,房玄龄知道天子一贯来对世家不怀好意,此次修订《大周律》,就是要进一步瓦解世家大族的实力。

    不仅要往世家大户已经血淋淋的伤口上撒盐,还要连带着在士族、大族的身上狠狠砍上几刀,这不是浩劫是什么?

    然而这种做法却很“软”,利用了人性自私,所以响应者恐怕不会少,效果会十分显著。

    宛若前汉时,汉武帝行《推恩令》,将诸侯国轻易瓦解那样。

    天子很强势,如今中枢对地方的控制力越来越强,所以新律一旦定稿并且推行,即便阻力再大都会造成一连串影响。

    房玄龄很担心未来,但他知道事情没那么简单。因为天子明摆着就像当年用《梁书》敲打佛教那般,行阳谋敲打世家大族,漫天叫价,等着坐地还钱。

    这种阳谋,谁也不敢掉以轻心,都得认真“还价”,因为万一天子的阳谋得逞,搞不好真就来硬的,届时悔之晚矣。

    想到这里,房玄龄觉得很无奈,天子精力旺盛,时不时就要搞事,还不是蛮干,特别喜欢“讲道理”、行阳谋,让人哭笑不得。

    碰上这种君王,还真是。。。。

    房玄龄心中盘算着:唉。。。希望能说服太子,多劝劝陛下,不要老是折腾。。。。 富品中文

    

第六百二十六章 该当何罪?() 
刑部,刑部尚书阴世师在办公室大口喝茶润喉,他刚从门下省谏议院吵架回来,再不润润喉咙,感觉喉咙都要冒火了。

    朝廷要对《大周律》进行修订,暂名《明德律》,已经拟定了一个初稿,如今正是征求各方意见阶段,凡符合议法条件的官、民(学者),都可以上书言事,或者在报纸上发表意见。

    与此同时,各部长官还要定期到门下省谏议院,和中书省两院学士、谏议院平章及参政,还有一些官员,共同讨论新律之中的各项条款。

    这种讨论,很容易变成辩论,然后几近于吵架。

    阴世师作为刑部尚书,负责收集《明德律》分篇《刑律》的各方意见,并对《刑律》初稿中各条款进行解释,也就是“答疑”。

    然后还要和提问者进行“一般性辩论”,申明草案条款的立法原因和理由。

    所以,自从入秋以来,阴世师就愈发忙碌,除了处理刑部事宜,时不时得到门下省谏议院和人辩论(吵架),时间一长,喉咙有点受不了。

    这是没办法的事,《刑律》的条款涉及刑罚,是律法的重中之重,许多引起争议的草案条款,《刑律》占了大头。

    由此产生许多争论,首当其冲的,就是:父杀子,该当何罪?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杀了人,就是犯了王法,杀人犯应该受处罚,但是,若杀人的是父,被杀的是子,该当何罪?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总不能白字黑字在律法文书上写:父杀子,无罪。

    父,子,父为子纲,父亲对儿子有教化之权,儿子必须孝顺父母,如果儿子不服管教,父亲有权利处罚儿子,打、骂都行。

    可是,若在处罚过程中,父亲不慎打残、打死儿子,怎么办?

    这所谓的“不慎”,到底是意外,还是蓄意?如何区分?

    若是蓄意,那么,如果儿子无恶不作,或祸害乡里,或忤逆不孝,老父百般劝阻无果,大义灭亲,这种蓄意杀人,是对是错?

    若这种行为是对,那么,如何界定儿子的行为是忤逆不孝?莫非父亲说忤逆不孝,那儿子真就是忤逆不孝?

    譬如,儿子有钱十贯,老父让其拿出五贯帮助兄弟,儿子只愿拿四贯,这算不算是忤逆不孝?

    又如,寒冬腊月,老父想吃鲜活鲤鱼,让儿子想办法弄来,儿子做不到,这算不算是忤逆不孝?

    再如,兄弟二人,大郎欠下巨额债务,父亲做主,让经商的二郎出钱还债,二郎不愿意,这算不算是忤逆不孝?

    阴世师想到这里,只觉头疼,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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