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普通的ct机只要一百多万,而高端的ct机却可能上千万。
虽然说高端的ct机功能更齐全、成像更清晰,但是,对于不同的病患来说,也不是都需要那么多的功能和太高的清晰度。
按照你们刚才提出的那个计算公式,设备越贵,其运行费用也就越高。
十倍的价格差,至少会带来五倍以上的收费差。
也就是说,如果患者明明可以用一百块钱就可以确诊的,为什么要选择那个五百块钱一次的检测设备呢?”
“对啊,一个医生的经验越丰富,对医疗检测设备的依赖就越小。
既然有些病情只需要一个简单的确诊,为什么要让患者们选择更贵的检测项目呢?
我觉得啊,医疗设备就应该高、中、低端都要有,然后由主治医生来决定采用那种检测手段更合适。”
“既然那些旧设备并不是那么容易被淘汰的,我觉得采用动态调整收费标准的方式应该是最为合理的。
只不过,这个收费价格的调整时间应该固定下来,并成为一个必须遵守的制度。”
“用第一天的使用次数来计算收费标准肯定是误差最大的,所以,按照这个收费标准执行满一个月的时候,就应该进行第一次修正。
但是,对于人体来说,很容易受到气候的影响。
不同的季节也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传染病,从而造成不同季节检测设备使用次数的变化。
所以,应该在设备投入运行一个季度的时候,再次对收费标准进行修正。
为了真正抹平一年中不同季节的差异,还应该在设备投入使用一年的时候,再一次修正收费标准。
通过这样的多次修正,应该可以找到这种设备的合理收费标准。”
“一天、一月、一季度和一年,也就是需要修正四次。
可是,对于月份来说有大小月之分,每个季度的天数也并不一样。
年份的影响最小,但也有闰、平年之分。
虽然天数的差距不大,但总归会影响到定价机制的统一性。
所以,我建议把修正收费标准的时间节点用准确的天数确定下来。
比如说,把上面的节点改为1天、30天、90天和365天。
这样的话,就可以通过平台中每台设备登记的投入运行时间、使用次数、设备价格和运行成本,由程序在相关节点自动修正收费标准。”
“这个办法不错,如果每一台检测设备的收费标准都要由人工去修正的话,估计要专门成立一个医疗检测费定价局才忙得过来。
人工干预肯定没有程序自动干预的准确度高,而且,还有可能产生遗漏的情况。
如果每台设备都可以根据其使用情况来自行修正收费标准,就不会出现乱收费的情况了。”
“可是,这样的定价机制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设备完全收回成本之后,还需不需要把设备价格再计算进去。”
“如果成本都已经完全收回了,再把设备价格计入运行成本肯定不合适。
所以我认为,在每一次修正收费标准的时候,应该从设备价格中减去前期运行中产生的利润。
而且,除了那四个修正节点外,还应该增加一个触发修正程序的条件,那就是在收回全部投资的时候。”
“如果这样做的话,很有可能造成某台设备的收费标准大幅下降,给患者造成困扰。
因为同样的一个检测项目,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我觉得这个可以理解,毕竟新投入的设备误差肯定会比旧设备小,费用高一点也是合理的。
如果在前四个节点后,每年再增加一个修正节点,以不断降低设备价格在总运行费用中的比重。
当设备投入全部收回的时候,收费标准的变化就没有那么明显了。”
第610章 “艾滋”风波()
经过大家的讨论,最终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了医疗检测费用的动态定价机制。
曙光集团则根据这个定价机制,在网络平台上增加了医疗检测费用的自动定价模块。
由于医疗管理中心的存在,各种检测信息都可以仅使用数字化的方式来存储,并与被检查对象建立起唯一的对应关系。
对于那些新型的检测设备来说,通过各种探头采集到的原始数据是数字化的,可以直接使用电脑进行查看和处理。
而且,在网络平台的支持下,本来就可以实现快速、高效的共享。
数字化的检测结果,不管是清晰度还是保存时间,都比那些打印或者采用冲印方式得到的资料要好得多。
而且,由于数字检测结果,是通过每个人唯一的身份号码和相关的身份认证手段与本人对应的。
所以,不管他在特区的哪个地方作了检查,其检查结果都会自动加入到其个人账户对应的医疗档案中。
通过登录自己的个人账户,可以对自己的医疗档案进行设置,以保护自己的**。
图瓦卢特区是一个纯粹的移民城市,其人员结构复杂。
哪怕是使用了诚信值这样的社会管理手段,仍然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问题。
尤其是在一些隐蔽性很强的疾病检测方面,并没有有效的防治手段,这是整个世界都还没有解决的事情。
自从图瓦卢特区医疗管理中心发现第一例艾滋病以来,立即引起了所有正式成员的强烈关注。
由于大家在国内的一些经历以及对艾滋病的感染机制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对这种可以磨灭一个人任何希望的疾病,抱有强烈的戒心。
图瓦卢特区的第一例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就是通过这种日常医疗过程中被发现的。
那是一个来自于图瓦卢的原住民,因为图瓦卢政府提供的免费医疗服务系统对其病情束手无策,只好加入图瓦卢特区,以特区正式成员的身份来获得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但是,出于国内那些医生对外国人士的高度警惕性,加上其自诉的病情和相关检查结果,特意对其进行了艾滋病毒的检验。
结果很不乐观,由于特区高度发达的共享网络平台,让这件事情很快就传遍了整个图瓦卢特区。
虽然特区为了保护个人的**,在网络平台上并没有公开病毒携带者的身份信息,但人们对于这种以目前的医疗技术几乎无法治愈的疾病所表现出来的强烈担忧,却在图瓦卢特区掀起了一场防“艾”大讨论。
“我们来到这里,看中的是这里公平、公正、和谐、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
如果任由那些艾滋病毒携带者在特区随意活动,那我们岂不是随时都有感染的可能?
我们来这里是为了过得更好的,而不是来冒险的。
如果特区不能给我们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我还不如回去。
至少在老家,我们的安全感更多一些。”
“就是,毕竟特区只有这么大一个地方。
再加上居住区并没有什么厂矿企业,所以人口的居住密度实际上是很大的。
这样的生活环境,肯定会增加大家接触到艾滋病患者的机率。
我认为应该把那些患有艾滋病的人驱逐出境,而且,应该在外来人口加入特区成为正式成员之前,增加一个检测艾滋病的程序,以防止此类人员入境。”
“可是,有的艾滋病患者自己也很无辜。
也许是一次不安全的输血,也许是因为遗传。
他们也不愿意得这个病,如果就因为这病就把他们驱逐出境的话,是不是显得太无情了?”
“他们是无法选择,但我们还有选择的机会。
要么他们离开,要么我们走,这是我们唯一能够做到的选择。”
“由于艾滋病之类的疾病隐蔽性强,检测方式较为复杂,而且检测时间较长。
所以,在目前的条件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保证其国民中没有一个艾滋病患者。
就算是你们回去,在那种把艾滋病当成个人**的地方,我感觉更加危险。”
“华国有一个新闻不是说了吗,一对夫妻在婚前检查时,婚检机构的检测结果显示双方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
可是,在孩子出生之后男方才发现,他妻子在其结婚前早就患有艾滋病。
结果,不仅自己被感染了艾滋病毒,连孩子也没有避免,这简直就是飞来横祸啊。”
“婚检机构没有检测出不宜结婚的疾病,让这父子俩平白无故遭受无妄之灾,这应该要求婚检机构赔偿啊?”
“可是,按照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婚检,检的是准备结婚的个人,只对被检查的人负责,就算是检查出来被检查者患有艾滋病,也必须要保护其个人的**权,只能把结果告诉被检查者。
至于这个人会不会欺骗其他人,检查后会不会跟另一个人结婚,跟负责检查的机构没关系。”
“你这是什么规定?
正因为婚姻不是一个人的事,为了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我们才需要进行婚前检查。
如果是因为没有那个条件,无法检查出这个病还情有可原。
可是,你明明都已经检查出来这样的结果,并且可以预见到有一个正常人可能会受到无辜的伤害,为什么不进行阻止?”
“因为个人的健康状况属于个人的**,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婚检机构的作法并没有错。”
“法律应该是保护所有人共同安全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如果某一种法律可能给无辜的人造成伤害,我觉得就应该对那些不合理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
“对,在个人所有的权力中,生命权肯定是排在第一位的。
如果生命权都无法保障的话,其它的权力也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所以,在生命权和**权之间,生命权肯定更加重要。”
“同样的道理,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性肯定也要大于个人的**。
因为,不可能为了保护你一个人的所谓**,而把更多无辜的百姓置于一种危险的境地。
也就是说,不能以个人的私事侵犯到他人的公共权力,私权不能侵犯公权。”
“对,不能因为要保护当事人的个人**,而侵犯另一个人的生命权,这应该是法律的底线。
如果法律连一个人的生命权都不能保护,那你出台再多的法律,又与我何干?”
第611章 群策()
“如果法律都无法保障我们的工作、生活安全,那就应该对这样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
如果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就只有通过大家投票来决定他们的去留了。”
“个人的**权应该保护,但也应该有个限度。
我觉得,可以从我们的医疗信息管理中心入手,通过一些既能够保护当事人**、又能够防止其对他人健康造成伤害的制度,来综合解决这样的问题。
比如说,对那些已经被诊断出携带有艾滋病毒的正式成员,他们在就医的时候,其主治医生应该得到系统的明确提醒,以保护参与医疗的医护人员工作安全。
同时,还应该对患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限制,至少,那些需要频繁接触高密度人群的工作岗位,是不应该由他们去负责的。
除艾滋病之外,还有那些在目前医疗水平下无法治愈的传染疾病,也应该与艾滋病同等对待。
为了防止此类无法治愈传染病在普通人群中扩散,那些患者的工作、生活范围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甚至在这些特殊人群进行婚姻登记时,也应该给双方作出不宜结婚或者不宜生育的提醒。”
“就是,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传染病来说,系统应该可以根据医生的诊断结果进行特殊标记。
这些被标记过的信息,在当事人授权医生可以调阅其医疗档案时,并不会被隐藏,反而应该进行醒目的提示,以确保医护人员和其他病患的安全。
向医疗人员如实反映其身体健康状况,也是作为一个患者最基本的义务。
医疗人员也应该保护患者的**,这是其基本的职业道德。
如果医疗人员因为泄露他人的**给患者带去了伤害,应该通过另外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给予被侵害人相应的赔偿,而不是通过隐瞒的方式来达到保护个人**的目的。
这样的处理方式,我觉得才是合理的,并不能够为了保护他人的**而把他人置于危险的境地。”
“病患如实向医护人员提供其自身真实的健康状况,这不仅是为了医护人员更好地为其服务,而且,这也是充分保障相关人员身体健康权的体现。
只要相关的医护人员不把其在医治过程中掌握的个人**向无关人员泄露,就应该视为其履行了保护患者**的义务。
如果医护人员没有履行这样的义务,而对患者的身心造成伤害的,应该按照法律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这才是我们应该守住的底线。”
“我们的法律在保护个人**的时候,应该有一个限度,不能够为了保护个人**而侵犯到正常人群的切身利益。
如果我们把保护**的权力无限扩大的话,很容易出现这样一种状况:
医生在抢救病患时,如果抢救过程可能接触到病患的血液,就会增加其救治风险。
为了减小这样的风险,他们就可能在抢救之前要求对病患进行一次初检,甚至加大对自身保护的等级。
这样一来,势必耽搁患者宝贵的抢救时间,增加抢救的费用,降低救治的效率。
仅仅是为了防止那万分之一的可能,却要让其他万分之九千九百九十九的病患都要承担这些额外的风险和费用,这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对啊,患有类似传染疾病的病患在就医时,如果医护人员可以通过医疗信息中心的资料了解到相关的信息,就可以去掉这些环节,直接制定有针对性的救治方案,节约抢救时间,减少抢救费用,提高救治效率。”
“但是,只要这些患者存在与他人接触的机会,那些正常人也有可能受到感染。
如果被感染的人群没有被发现,仍然无法保证医护人员的绝对安全。
所以,在医疗救治之前进行相应的检测还是有必要的。”
“凭什么要让一个正常人承担可能被感染绝症的风险?
我觉得最简单的办法还是发现一个驱逐一个,总不能搞得人人自危吧?”
“如果病人不是特区的正式成员,限制他们入境或者对他们进行驱逐,这样做并没有什么不妥。
但是,如果患病的是特区正式成员,他们已经放弃了自己原来的国籍,我们又把他们驱逐到哪里去?”
“就算是不能驱逐出境,我们也应该单独找一个相对封闭的地方把他们集中起来看管。
比如说图瓦卢原来的那些小岛,在经过一些改造后,增加一些生活设施,然后把这些患有无法治愈传染病的病人都送到那里去生活。
我们还可以定期给他们提供生活物资和必要的药品,就让他们自生自灭吧。”
“这个主意不错,如果整个小岛都是同一类型的病人,也就不怕交叉感染了。
只不过,这种无法治愈的传染病并不只有艾滋病一种,如果把多种病患都送到一个岛上,很可能造成他们相互感染上更复杂的疾病,这是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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