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起落叶好过冬 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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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起落叶好过冬 第三辑-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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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烧国旗”。 
1970年,美国大学校园的反越战风潮如野火燎原。肯特大学的学生在示威中和维持秩序的国民兵发生冲突,混乱中有国民兵在紧张中开枪,导致四名学生丧生。消息传出,全国震惊。在西雅图一个叫斯宾士的大学生心潮难平,决定有所表示。他用黑色胶带在一面美国国旗上贴了源于印第安人一种装饰的象征和平的符号,然后把国旗倒挂着从自己窗口伸了出去。 
检方引用“禁止不正当运用”的州法律,对斯宾士提火中的星条旗出指控。该法禁止在国旗或州旗上面涂画和装置任何词语、图案、符号等等。在法庭上斯宾士声明,他的行为是抗议美国轰炸柬埔寨和肯特大学学生被害。他说:“现在有太多的杀戮,这不能代表美国。我认为国旗是代表美国的,我想让人们知道,美国应该代表和平。”可是该法律涵盖一切性质的“涂改”,对动机不作判断,案情论事实定罪。因此他被认定罪名成立,判处十天监禁缓期执行,罚款七十五美元。 
官司到此似乎已是尽头,有法律作依据,判得也还合情合理,判了十天却不用坐牢,七十五美元也不是个大数目。可事至如今,这个年轻人倒要为自己的权利讨个说法了。他决定上诉。这一来,付出的精力财力就远不止是七十五美元了。 
上诉法庭推翻了原判,认为该州法不能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修正案之下成立。检方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维持原判。斯宾士再次上诉。几个回合下来,到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时,已是1974年的6月了。 
联邦最高法院首先指出一些事实:第一,该国旗为斯宾士拥有,是私产而不是公产;第二,他在自己住所的窗口展示,没有进入公共场所,所以不涉及一切规范公共场所行为的法律;第三,他没有“破坏和平”;第四,连州最高法院也承认,他是在进行某种形式的交流。他所做的,正是“我想让人们知道,美国应该代表和平”。只是,他采用了特殊的表达形式。考察细节之后,最高法院以七比二裁定,斯宾士的行为是一种受保护的“表达”形式,从而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裁决。 
这些案情,说大都不大,远没有电视里常看到的凶杀案那么性命攸关。被告就是输了,也没有什么严重后果。但是要说小都不小,它们都经历漫长的法庭之路,登上了美国司法的最高殿堂。因为这些案子都事关原则,其裁决都将成为美国大小法庭以后的判案依据,成为社会游戏规则。大法官们就“鸡毛小案”所做的严肃到家的思考,正是法律制度不断建设和自我更新的过程。也是美国的立国理想在麻烦百出的世俗现实中,体现出可操作性的过程。 
这些案子之所以引人注目,正因为美国人是普遍敬重国旗的。美国历史博物馆里有一面“第一旗”,是刚建国时,由巴尔的摩的母女两人制作,被称作“老光荣”。它已在两百年的岁月中衰老。联邦政府决定用现代科技来拯救这面美国第一旗,估计要历时三年,花费一千八百万美元。“老光荣”被今天的美国人视为与《独立宣言》,宪法及权利法案同等级的国宝。 
美国民众确实普遍喜爱国旗。和许多国家不同的是,星条旗显得平民化,还带些幽默,并不永远板着脸。美国国旗是随处可见的,并不只升在学校机关的正式旗杆上,更多的是老百姓升在自家院子里,或是挑出在屋檐下。我曾觉得它稍嫌花哨了一点,而这种花哨在节日里就成了真正的助兴点缀。我好几次看到,几个女孩子走成一排,身上的衣裤拼起来恰好是国旗图案,招摇过市,引路人喝彩。节日里小丑的高帽子图案也常常是国旗。我终于发现,美国人天生幽默开朗和热情友好的性格,和他们花哨的国旗很是相配。 
在美国,对政府不满的人很多,而且形形色色。但是真正要把怒火发泄到国旗上的人,却极为罕见。所以,在六十年代的动荡过去以后,“国旗案件”并不多。 
1984年,共和党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举行代表大会。这种场合在美国通常有人支持也有人抗议。这次,火中的星条旗一群反里根政策的人就在会场外游行,游着游着就群情激昂起来,行为开始失控。有人用喷漆涂壁,有人砸路边的花盆,还有人顺手就扯下了一面国旗。其中有个叫约翰逊的年轻人,是一个叫做“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的组织成员。他接过别人递上来的国旗,泼上汽油,就在走过市议会门前时焚烧起来。他们还围着火堆唱着:“美国,红白蓝的旗帜,我们唾弃你。” 
这一景象使很多旁观者震惊。有人还特地回现场,把烧剩的残片灰烬收集起来掩埋。约翰逊被指控违反州法律,即损毁一项受尊敬的公物。该案发生时,除了联邦有反亵渎国旗法,美国五十个州里有四十八个州有类似法律。“烧国旗”在当时是违反明确的成文刑事法的行为。 
在法庭上,约翰逊宣称他的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不是刑事行为。他说,他是反对里根出任美国总统,并对共和党提名里根连任感到愤怒,这是他“烧国旗”的出典。他认为这是一种象征性语言表达,而且他找不到比这种表达更为有力的方式。 
法庭判他一年监禁和两千元罚款,上诉法庭维持原判。他再上诉,州的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法官在裁定中说,根据那次有组织的示威、口号、演讲和散发的资料,任何一个看到这一行动的人,都能明白他想传达的意见。所以,约翰逊的行为是在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范围之内。 
这其实是在“国旗亵渎法”和宪法之间做判断。该法庭引用了联邦最高法院过去的判词,“政府承认,个人有权与众不同,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的核心。政府不能用法令来维护公民的情感统一。所以,政府不能自己塑造一个统一的象征物,在这个象征物上附加一组它所主张的含义”,再强制民众服从这一象征物的地位。作为原告的州行政分支只得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我们看到,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常常引起分歧。因为,立法分支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立法,前后是可能相互冲突,甚至与宪法冲突的。司法分支在判案时,就会遭遇这些冲突。例如一些“象征性言论”究竟是否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涵盖下,不同历史阶段就有不同的理解。法官们的思考,也反映了美国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思考。在1982年“美国政府对金姆”一案中,联邦第四上诉法庭认为,烧国旗不属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范围,而在1984年,联邦第十一上诉法庭认为,烧国旗在作为一种言论表达时,是应该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下的。 
约翰逊一案进入最高法院已是1989年。恰在此前,芝加哥有个学生办了一个艺术展。美国人有个共识,就是艺术创作是言论自由中最自由的部分。艺术家可以作出一切聪明和恶劣的创作,但不会有人干预。这次展览不仅有烧国旗以及国旗覆盖棺木的照片,还向参观者提出一个问题:什么是展示美国国旗的恰当方式?参观者可以留言。这时,一个“恶劣”的念头冒出来了:主办者在参观者和留言本之间的地板上,平铺了一面美国国旗。想留言吗?你必须踏着国旗走过去,站在国旗上。 
本来是最没人管的艺术展,却引起朝野大哗。可见大多数美国人是多么热爱国旗。两个州议会相继通过议案谴责这一展览。芝加哥市和伊利诺伊州议会都随即立法禁止把国旗铺在地上。有五千民众集会抗议这个展览。甚至连当任总统布什,也出来谴责这个展览。1989年3月16日,美国参议院以九十七比零一致通过了对1968年联邦反亵渎国旗法的修正案,规定以后谁把国旗铺在地上就是犯法。 
正在这个上下群情激愤的时候,“约翰逊烧国旗案”火中的星条旗抵达联邦最高法院。这也是此案在美国格外有名的原因之一。就在国会通过反亵渎国旗法修正案的第五天,联邦最高法院召集约翰逊一案的双方代表,听取辩论。 
代表州政府行政分支的德儒律师一开始就指出,得克萨斯州人民的利益高于个人以何种方式表达观点的自由,有两条理由:第一,烧国旗是一种违法的“破坏和平”及“战斗性言辞”。据以往最高法院的判例,“破坏和平”言论和“战斗性言辞”不受宪法保护。最经典例子就是,在满场的电影院门口无端大叫“着火”,就是“破坏和平”的言论。而“战斗性言辞”是指会引起听者动手还击的挑衅,比如指着一个人破口大骂等。第二,州政府必须“保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德儒律师据此指出州的反亵渎国旗法是符合宪法的。因此,约翰逊烧国旗也就是违法行为。 
代表被告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肯斯勒律师指出,州的反亵渎国旗法过于模糊,外延扩大,在执行中难免侵犯公民权,是违宪的。他以词典为据,解释“亵渎”的含义。他说,“亵渎”的对象是某种神圣的东西。由于美国国旗的平民化特点,经常出现在喜庆幽默乃至滑稽的场合。比如说,总统夫人就有一方国旗图案的围巾。姑娘们有国旗图案的比基尼泳衣。商店卖热狗也常插上一面小国旗,你咬第一口之前就把它丢进垃圾桶了。这些你都可以说是“亵渎”。 
他辩护说,约翰逊的行为只是一个政治性的反政府声明,而这种象征性言论是应受宪法保护的。他举出约翰逊的证词:“因为我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我可以对国旗做我想做的任何事,而政府没有权力阻止我。”肯斯勒律师强调:政府无权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在我们见闻自己所痛恨的东西时,比遇上喜闻乐见的东西,更考验宪法第一修正案。它本来就不是为我们的喜好而设计的,我们喜欢的东西也根本就不需要一个宪法修正案(来加以保护)”。 
1989年6月21日,最高法院经过休庭“长考”后表决,以五比四判定约翰逊的行为构成“象征性言论”,是受到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最高法院解释,判定一种行为是否具备足够的“交流成分”,法庭必须检验该行为“是否有传送特定信息的动机,旁观者理解该信息的可能性是否足够大”,该行为是否有“表达的内容”。大法官指出,就是得克萨斯州政府也承认,约翰逊烧国旗的行为具有足够的表达内容。因此,可以将其归入“象征性语言”,从而可以提出要求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我们看到,最高法院只判定约翰逊的行为是不是一种“表达”,而根本不管他表达的内容是什么。这是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最关键要点“内容中性”,即法律在保护言论自由时根本就不考察言论的内容。 
然后的问题是,该案援引的得克萨斯州法是否涉嫌压制“表达自由”。针对州一方提出的两条辩护理由,大法官指出,第一条“防止破坏和平”没有事实根据。因为约翰逊烧国旗的行为虽然引起震惊和愤怒,但事实上并没有破坏和平的事件发生。也没有事实证明:该行为构成“战斗性言辞”,挑起反击而破坏和平。大法官说,“在我们的政府制度下,言论自由的功能就是引起讨论。当它引起不安,造成不满,甚至使得别人愤怒时,也许正是达到其最高目的的时候”。 
对于另一条理由:“基于民族和国家统一的重要性,其象征物不容亵渎。”最高法院裁定,该理由涉嫌压制表火中的星条旗达自由。大法官说,正因为国旗象征的是民族和国家的统一,而不是什么其他小东西,所以很难使人信服,约翰逊的行为就足以危及这一象征。大法官指出,国旗确实具有崇高的地位和象征,可是不能以此来压制任何人表达自己的观点。布列南大法官写下的这段话此后常被引用: 
如果说,在第一修正案之下有一个基本原则的话,那就是,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一个思想被社会视作冒犯,不能接受,就禁止这种思想作出表达。对此原则,我们不承认有任何例外,即使我们的国旗也被牵涉其中。 
就这样,联邦最高法院不仅维持了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并裁定了当时的“反亵渎国旗法”禁止和惩罚公民用烧国旗的行动来表达政治观点是违宪的。 
五比四真是个很悬乎的投票结果,非常形象化地表达了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考、挣扎和困惑。这个结果一宣布,布什总统立即针锋相对地表态,“烧国旗是错的,大错特错”。同时,报纸马上刊登了胜诉者的新闻照片,照片上的约翰逊竟是胜利地举着一面烧黑了的美国国旗。相信这张照片恶心了大多数的美国人,可是,他们暂时认了。既然他们并不满意这个结果,那么他们认同的是什么呢?他们认同的是制度和宪法,那是他们共同的契约。 
假如民众对最高法院的判定感到绝对不可接受的话,还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使保护国旗的立法直接进入宪法,起死回生。但是宪法修正案的产生很不容易,必须经过参众两院各以三分之二通过,再由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机构通过。或者,要有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召集修宪大会,在会上有至少四分之三的州通过,才能成功。 
这就是美国人认同的既定程序。当一个程序完成,人们必须在承认这个程序结论的同时,尝试下一个程序。对于“烧国旗”,立法分支有“不让烧”的立法,行政分支予以支持。但是,司法分支判定,在“不让烧”的法律侵犯公民的表达自由时,它是违宪的。在美国契约的既定程序中,“烧国旗”一案目前正走到这一步。这就是我说他们“暂时认了”的意思,他们承认了这个阶段结论。现在,“不让烧”的一派要走的下一步,应该是尝试建立宪法修正案。因此,最高法院裁决刚宣布几天,布什总统就建议,通过一个宪法修正案来推翻这个判决。然而在美国的制度下,宪法修正案的两个三分之二和一个四分之三是很不容易达到的。 
可是,从当时的民意去看,对通过一个宪法修正案似乎不必太绝望。宣判后,很快有三十九个有关的决议案提到了参众两院,要求推翻最高法院的决定。参议院以九十七比三,众议院以四百一十一比十五的大比数,各自通过一个决议案,表达对这一判决的关切。同时有十六个州的议会,通过决议案批评最高法院的决定。此类决议案在美国是一种民意表达的方式,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民意测验还表明,百分之六十五的民众不同意最高法院的裁决。百分之七十一的民众赞成采纳宪法修正案来解决这个问题。 
于是,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个新的立法,即1989年国旗保护法。它强调,美国国旗和其他象征不同,具有历史的无形价值,故禁止任何人有意地损毁、污损、燃烧国旗,禁止把国旗铺置在地上或践踏国旗。布什总统火中的星条旗立即签署同意。国会实际上是借助民意,再次重申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原反亵渎国旗法。国会以重新立法的方式挑战司法,这是非常少见的。 
在国会通过该法后仅几小时,就有人在国会大厦前当众烧毁了一面国旗,以示挑战。原来极其罕见的“烧国旗”案,因此发案率大幅上升。这是处于少数的一派在有意挑战司法。民主制度的法律是多数人的契约,并不天然保证少数人的公正待遇。少数人寻求公正待遇和保护的最后一个庇护所是独立的法庭。为了推翻一个法律,你只有以身试法,才能给最高法院一个裁定上诉案的机会。 
由于已有约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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