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法〕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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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法〕卢梭-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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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世界的所有民族中间,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决非天性,而是意见。 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尚也就会自然纯正。 人们总是爱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说,爱好他们自认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这种判断,人们会犯错误;所以,这种判断就需要加以规范。 评判风尚的人就是在评判荣誉,而评判荣誉的人则是从公共意见里得出他的法则的。一个民族的一切意见,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 尽管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立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风尚也就退化;而这时,监察官的判断也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未曾做出的事情。可见,监察官制也许对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 你可以当着法律力量旺盛的时候设置监察官;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所有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所有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以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性,有时甚至于在它们尚未确定的时候就把它们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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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监察官制就是这样来维系风尚的。 决斗时要带副手的习惯,在法兰西王国中曾经举国若狂地盛行一时,可它只是由国王一纸诏书里寥寥的这么几个字就被废除了的:“至于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所以一下子便决定了公共的判断。 但是当同样的诏书想要宣布,举行决斗也是一种怯懦,——这本来是很正确的,但却违背了一般人的意见,——公众便对这一决定加以嘲笑;因为对这件事,公共的判断早已经形成了。我已经在别处说过,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从于强制力的,于是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丝毫强制力的痕迹。 对于罗马人是以怎样的艺术——而且拉西第蒙人还要更加高明地——在运用这种已经被近代人所完全丧失了的能力,我们是无论如何赞扬都不可能过分的。有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曾经在斯巴达的议会里提出了一条好建议,监察委员们置之不理,反而让另一个有德行的公民来提出相同的建议。 这对后者是怎样的荣誉,而对前者又是何等的侮辱啊;同时又对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没加赞扬,也没加以谴责。有几个萨摩岛的醉汉玷污了监察委员的席位,第二天就有明令许可萨摩人可以下流。 这种惩罚,要比真正的惩罚更为严厉。 当斯巴达已经宣布了什么是正直、什么不是正直的时候,全希腊却没有请教他们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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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

    当初,人类除了神之外并没有别的国王,除了神权政体之外就其它政体。 他们所做的,恰是卡里古拉的想法;而在当时,他们的想法是对的。 必须经过一个长时期的感情与思想上的变化之后,人们才会决定用自己的同类拥为自己的主人,并且还自诩这样做会有好处的。每一个政治社会的头上都奉有一个神;单凭这一点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 两个彼此相异的并且近乎总是在敌对着的民族,是不可能长期拥护同一个主人的。 两支交战的军队是不会服从同一个首领的。 因此,民族的区分就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由此产生了神学上的与政治上的不宽容;下面我们谈到,这两种不宽容原本是一回事。希腊人曾经抱有一种幻想,要在野蛮民族中去寻找他们自己的神;这种幻想源于他们所抱有的另一种幻念,即要把自己看成是这些野蛮民族的天然主人。 但是在当今,竟然还把各个不同民族的神混为一谈,那未免渊博得荒谬可笑了:竟好像莫洛克、萨土林、克罗诺可以是同一个神,竟好像腓尼基人的巴尔、希腊人的宙斯和拉丁人的周彼得可以是同一个神,竟好像这些各有其名的虚幻的神明至今还可以有着某些相同之处似的!

    假如有人问,何以在异教时代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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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崇拜和它自己的神,却从来不曾有过宗教战争呢?我回答说,只有是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宗教崇拜以及它自己的政府,因此这些国家根本就不区别它们的神与法律。政治的战争也即是神学的战争;每个神的领域可以说是都被民族的界限所固定下来。 一个民族的神于其他的民族并没有丝毫权利。 异教徒的神绝非嫉妒的神,他们彼此间互相划分了整个世界;就连摩西以及希伯来人在谈到以色列的神时,有时也是采用这种观念的。 是的,他们把那个被流放的、注定了要毁灭的、并且那块土地还应该由他们来占领的民族——即迦南人——的神,是视同无物的;但是请看他们是怎样在谈论那些抵御了他们进攻的相邻民族的神明的吧。 耶弗他向亚扪人说:“属于你们的神基抹的所有,难道不是合法地算作你们的吗?我们也同样有资格占有我们的神所征服而获得的土地”。

    以我之见,这里正是非常好地承认了基抹的权利和以色列的上帝的权利是相等的。可是犹太人,先臣服于巴比仑的国王,继而又臣服于叙利亚的国王,却仍然要坚持除了自己的神之外决不承认任何其他的神;所以,这种抗拒就被视为是对于征服者的一种反叛,并且还给他们招致了种种迫害。 这些是我们在历史上读到过的,而且在基督教之前我们还并没有见到过其他任何的先例。每种宗教既然是完全依附于规范着这种宗教的国家法律;所以,除了奴役一个民族之外,就决没有什么其它方法可以使一个民族皈依,除了征服者而外,也决没有别的传教士;而且改变宗教崇拜的这一义务既然就是被征服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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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在谈到改变宗教崇拜以前就必须先从征服着手。 绝不是人类在为神而战,反而正如荷马的书中所说的,倒是神在为人而战;每一方都向自己的神祈求胜利,并且要偿付给神以新的祭坛。 罗马人在攻占一个地方之前,先召请该处的神退位;当他们把塔伦土姆人的恼怒的神留下给塔伦土姆人的时候,那是由于这时他们认为这些神已经屈服于他们的神,并且不得不向他们的神行臣服礼了。 罗马人把自己的神留给被征服者,就似罗马人把自己的法律留给被征服者那样。 向罗马加比多尔神殿的周彼得奉献一顶冠冕,经常即是罗马人所索取的唯一贡品了。最终,罗马人随着他们的帝国一起也就扩张了他们的宗教崇拜和他们的神,而且他们自己还常常采用被征服者的宗教崇拜和神,并对于两者都给予城邦的权利;所以这个广大帝国的各民族才发觉自己不知不觉地已经有了大量的神和宗教崇拜,而且到处几乎都是一样的。 这就是何以在当时的已知世界中,异教信仰最终成为了独一无二的宗教。耶稣就是在这种局势下出来在地上建立起一个精神王国的;这便划分开了神学体系和政治体系,从而使国家不再为一元的,并且造成了那种永不间断地在激荡着基督教各个民族的内部分裂。 但是既然另一个世界的王国的那种新观念永远不能为异教徒的头脑所接受,因此异教徒就总是把基督徒当作是真正的反叛者;他们认为这些伪装恭顺的反叛者,只是在窥伺时机想要自己独立作主人,且想要狡猾地篡夺在自己力量软弱时所佯为尊敬的那种权威。 这便是宗教迫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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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教徒所惧怕的事情终于来临了。 这时,所有一切就都改变了面貌。 谦卑的基督徒改变了他们的语言,而不久我们便看到这个所谓另一个世界的王国,在一个有形的首领下,竟然变成了世界上最狂暴的专制主义。但是,既然永远都只能有一个君主以及公民的法律,结果这种双重权力就导致了一种法理上的永恒冲突;这就使得基督教的国度里不可能有任何良好的政体,而且人们永远也无从明白在主子与神父之间到底应当服从哪一个。也有过许多民族,甚至于就是欧洲或欧洲邻近的民族,曾经想要保存或者重建古代的体系,可是都没有成功;基督教的精神随处都获得了胜利。 神圣的宗教崇拜始终是、或者重新变成是独立于主权者之外,并且与国家共同体没有必要的联系。 穆罕默德具有很健全的眼光,他把他的政治体系联系得非常好;而且当他的政府形式在他的那些继承者哈里发的统治下还仍然存在的时候,这个政府近乎是一元的,并且非常之好。然而阿拉伯人后来变得昌盛了,开化了,文明了,柔靡而又怯懦了,所以他们就被野蛮人所征服;这时,两种权力之间的分裂便又开始了。 这种分裂,虽然在回教徒那里比起基督徒来并不那么明显,但仍然是存在的,尤其是在阿里的教派里;并且在一些国家,如波斯,则这种分裂至今还可以被人察觉到。在我们中间,英国国王已经自立为教会的首领了,沙皇也已经这样做了;可是他们采用这个头衔与其说是让自己成为教会的主人,不如说是成了教会的大臣;他们所获得的与其说是改变教会的权利,倒不如说是维护教会的权力;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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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教会里绝不是立法者,而不过是君主。 只要在教士形成为一个共同体的地方,则教士在其自己的部门之内就是主人和立法者。 所以,在英国、在俄罗斯也和别处一样,便有着两种权力、两个主权者了。在所有的基督教作家之中,哲学家霍布斯是唯一一个能看出了这种弊病及其补救方法的人,他竟胆敢提议把鹰的两个头重新结合起来,并完全重建政治的统一;因为没有政治的统一,不管是国家还是政府就永远不能很好地组织起来。然而他也应该看到,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相容的,而且牧师的利益永远比国家的利益。 霍布斯之所以为人所憎恶,倒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和错误的东西,而在于其中的正确的和真实的东西。我相信从这一观点来发挥历史事实,我们就非常容易反驳贝尔与华伯登两个人相对立的意见了;他们中的一个认为所有宗教对于政治体都是毫无用处的,而另一个则主张基督教乃是政治体的最牢固的支柱。 我们能够向前者证明,从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也能够向后者证明,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乃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坚强体制的。 为了让人能够理解,这里只需把和我的主题有关的种种过于含糊的宗教观念再稍加说明一下。宗教,就其与社会的关系来说,——无论是一般的关系,还是特殊的关系,——都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 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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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 后一种宗教乃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和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教仪、法定的崇拜表现。 除了这个唯一遵奉这种宗教的国家外,其余所有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的、化外的、野蛮的;它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仅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 所有原始民族的宗教便是如此,我们把它叫作公民的或积极的神圣权利。还有更奇怪的第三种宗教,这种宗教给人以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两个祖国,使人们屈从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之中,并且不许他们有可能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 喇嘛教即是如此;日本人的宗教便是如此;罗马基督教也是如此。 我们称它为牧师的宗教。所以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无名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权利。从政治角度来考察这三种宗教,则它们各有其缺点。 第三种宗教的坏处是如此之显著;假如还想要加以证明的话,那么简直是浪费时间。凡是破坏社会统一的,都是毫无价值的;凡是使人们身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更是毫无价值的。第二种宗教的好处,就在于它把对神明的崇拜和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而且因为它能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对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效忠国家也就是效忠国家的守护神。这是一种神权政体;在这种神权政体之下,人们除了君主之外决不能有任何其它教主,除了行政官之外也决不能有其他别的牧师。 于是为国家效死也就是慷慨殉道,而违犯法律也就是亵渎神明;并且让犯罪的人受公众的诅咒,也就是把他供献给了神的震怒:Saceresto(让他去受诅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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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第二种宗教的坏处,则在于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的基础之上,因而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并且把人们对神明的真正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 更坏的是,当它变成排他性的与暴君制时,它会使全民族成为嗜血的和绝不宽容的,从而它就只有靠谋害和屠杀才能够活下去;而且还相信杀死一个不信奉它那种神的人,也就是做了一件神圣的事情。 这就使得这个民族对其他的一切民族都处于一种天然的战争状态,那对它自身的安全也是非常有害的。所以剩下的就只有人类的宗教,也就是基督教了,——但并非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书的基督教,那和今天的基督教是截然不同的。 由于这种神圣的、崇高的、真正的宗教,作为同一个上帝的儿女的人类也就认为大家都是弟兄,而且把他们结合起来的那个社会是至死也不会解体的。但是这种宗教既然与政治体没有任何特殊的关系,就只好让法律去依靠其自身所具有的力量,而能不再给它增加任何其它力量;因此特殊社会的最重大的联系之一就不能再起作用了。更有甚者,它远不能使公民全心全意依附于国家,反而使公民脱离国家,正如他们脱离尘世间的所有事物那样。还有什么比这更加违反社会精神的呢。有人说,一个真正基督徒的民族,将会构成一个人们可能想象的最完美的社会。 我对这种假设只看到有一个很大的难点,那就是:一个真正的基督徒的社会将不会再成其为一个人类的社会。我甚至还要说,这种具有其全部的完美性的空想的社会,就决不会是最强有力的,也不会是最持久的。 因为它是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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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所以它便缺乏联系性;它那毁灭性的缺陷,也就存在于它那完美性之中。人人都会尽自己的职责;人民是守法的,首领是公正的、有节制的,行政官是正直的、廉洁的,士兵是不怕死的勇敢;这里既没有浮华虚夸,也没有骄奢纵侈;这一切的好处,还是让我们再进一步看一看吧。基督教只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一心只关心天上的事物;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 是的,基督徒在尽自己的责任,然而他是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态在尽自己的责任。 只要他自己问心无愧,不管世上的一切好坏对他都无足轻重。 假如国家繁荣,他也几乎不敢分享公共的幸福,他怕自己会因国家的光荣而骄傲起来;假如国家衰微,他也要祝福上帝在对自己的人民进行惩罚。为了使社会得以太平,和谐得以保持,全体公民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全体是同样善良的基督徒。 可是,只要不幸出现了任何一个野心家、任何一个伪善者,例如一个卡提里那或是一个克伦威尔;那么,这位野心家或伪善者在他那些虔诚的同胞中间,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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