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木立刻回答说:“绝对是伪供,我上了警方的当。”
“他们说你很合作,你甚至当着警探们的面指认出那根木柴。”上木摇摇头说:“不是这么回事。我似乎在第二份证词里说了,警探们告诉我该说些什么。”“你对此能证实吗?”“当然。”“好吧,那么,我们就根据这些进行辩护。”
上木强调说:“原岛先生,我能证实我在供词是被逼出来的。”“能证实?”“是的。”
于是,上木从坐垫的事谈起。他说警方一定要他说,他进屋后山岸曾拿两只坐垫来坐,谋杀山岸后他把坐垫放回原处,以制造不是来客而是盗贼作案的假象。他只好承认是这么回事。他说:“其实山岸从未拿坐垫招待任何一个债务人。我去过他家好多次,没有一次坐过他的坐垫。不信你可以去问一些到山岸家借债的人。”
“他为什么要把坐垫放在墙角里?”
“摆气派呗,懂吗?他的债务人没人坐过,因为坐下谈话时间会长。他强迫我们接受他的条件,当然不希望我们久待而要我们立即离去。我也不是说他不会拿坐垫给客人坐,只是不会给像我这种人坐。警探对这一点并不了解,就想当然认定我坐过山岸的坐垫。”
“你还有其他证据吗?”
“那只银箱,原岛先生,我不知道警方在哪里找到的。他们说是在有水的地方,我想起了两个池塘;但当我说在左边池塘时,他们骂我笨蛋,因此我告诉他们说是右边池塘。再说,原岛先生,我的债据仍在银箱里,这应该足以证明我没有谋杀他。请你想想看,一个为取回债据而进行谋杀的人会拿错债据吗?警方说因为天黑,我拿了一个名字和我相似者的债据;但他们又说我稍后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操场上烧毁了债据。这样的话,我必须身带火柴,对吗?我不是可以点燃火柴,看清楚我从银箱里拿出来的债据上的名字了吗?又怎么会拿错呢?不管怎么样,银箱上没有我的指纹,凭什么说是我偷的!”
“很好,还有什么?”
“有的,而且也很重要。那根被认作凶器的木柴,其尺寸与山岸头上的伤口符合吗?”
“你什么意思?”
“请听好。我看过法医报告的复印件。山岸后脑有一处头骨被敲得凹下去,伤口约有一个成年人巴掌那么大;而警探逼我指认的那根木柴是三角形的,每一面约四厘米宽。原岛先生,我认为用这样一根木柴打三下是不可能造成那样的伤口的。我的意思是伤口不可能那么平坦。凶手一定是用更大的凶器只打了一下,山岸就倒地死了。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但也许你可以调查证实。”
原岛在归途中想,上木说的话有一定的道理,值得考虑。到了办公室,他看案宗的观点有了改变,印象也就不同。他的天平倒向上木一边。
有关坐垫的事,十来个人证实山岸从未拿过坐垫给他们坐过。看来警方只是根据常情,认为山岸会拿坐垫给任何来访者坐,从而认为是上木把坐垫放回原处以制造盗贼作案的假象。
接着,原岛把验尸官的报告,给他一位当法医的朋友看,并征求他的意见。法医说:“我要说的只是设想。我看根据山岸致命的伤口情况,他是被一根八厘米以上宽的凶器敲一下就死的。奇怪,警方怎么会看不到这一点。他们看不起我们,经常不把我们的报告当回事。”
原岛开始相信自己会有好运。在法庭上,他请那位法医作证,陈述对伤口和凶器的意见。又请几个与山岸有往来的人作证,讲了有关坐垫的事。他还请三名讯问过上木的警探出庭,他们都说上木是自愿招供的。
——你是否对被告上木寅郎先生说过,“我们知道你杀死了山岸神,你逃脱不了;但是,如果认罪,我们会让你获得自由,请公诉人同意免予起诉?”
——证人甲:我从未说过诸如此类的话。
——在问讯过程中,你们是否曾用暗示办法,使被告承认他把坐垫放回原处?
——证人乙:不,那是他自己说出来的。
——你们是否曾使被告联想到木柴是他用的凶器?再者,你们是否引导被告挑出了现在法庭上出示的木柴,还说他用这根木柴从后面敲打了木岸的头三下?
——证人丙:当然不是,这都是他自供的。他自己挑出这根木柴。他说“就是这一根”之类的话,还挥动了几下,然后又说:“没错。”他很合作。
上木相当愤慨地对原岛说:“听到吗?他们说的正如我告诉过你的,怎么能这样当众撒谎呢?”
三个月以后,因为证据不足,上木被裁定无罪。
裁决书罗列了下列理由:
1.作为凶器呈交法庭作证之木柴一根,最宽处四厘米。据验尸官与另一法医之证词,敲扁被害者头骨之凶器至少宽如成人手掌,八至九厘米(一著名医科大学专家在报告中持相同意见)。由此,被提供作为凶器物证之松木柴,并非谋杀凶器。
2.在此根松木柴上和山岸神之银箱上,均无被告指纹。
3.根据供词,被告取走银箱内二十二张债据中之五张,到离池塘约两百米远处的人寿保险公司操场上予以烧毁。留在银箱内有具名被告上木寅郎之债据。警方调查后曾假设,被烧毁的五张债据系他人所具。此人名字与被告相似。由此警方坚持认为被告因天黑未能看清而取错债据。看来似有其事,但被告律师坚持之见解也令人信服:如被告为真凶,取回债据乃首要目的,定会明确识认,决无取错可能。
4.审阅书面供词,未见有警方对被告进行逼供之迹象,但存有警方对被告进行欺骗和诱供之印象,可是这不足以使本法庭认为被告无罪。被告无法确切证明离开万园麻将馆到回该馆期间之所在和所为。疑点在于中村古屋作证称曾目睹被告在被害者居所附近出现。此点与被告第一份供词相吻合。
5.本法庭经慎重审核全部证词后之结论为:由于犯罪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三六条,特裁定被告上木寅郎无罪。
一年过去了,有一天晚上,爱在休息时看书的原岛直见,在一本英国法官詹姆·欣德的《无罪裁定研究》书里,有一起案例看得他脸红耳赤,气急心跳。
1923年英国曼彻斯特一家船帆工厂的工人彼得·卡梅登被捕。他被控谋杀一富孀哈默沙太太,并纵火烧了她的房子。由于要钱用,卡梅登计划杀死她后把所有能拿到的东西都偷走。他晚上7点左右到她家去,用五十厘米长的铁棍多次猛打她的脸,然后用他的皮裤带勒死了她,偷了一百五十镑现金和她房间里的一些珠宝,逃了。
为了毁尸灭迹,他又于两小时后回到她家,企图烧掉她的房子。他点燃了一只煤油灯,放在她写字台一本书上,灯的底部有一半超出书的边缘,灯就不怎么稳。他又在地板上堆满废纸和衣服。如果灯跌下来,废纸和衣服就会烧起来,整幢房子将付之一炬。他知道一小时后,有一班火车将经过哈默沙太太屋后附近处,而每次火车经过时,都会引起房基和地板的轻度震动,这已足够使得放置的煤油灯震落地上。三小时后,整幢房子烈火熊熊。救火车赶到现场已无济于事。
不久,彼得·卡梅登被捕。他先供认,后又翻供。他被宣布由于证据不足而裁定无罪。
这是由于既无指纹又无客观证据证明他与此案有关。他有许多朋友证明,在案发和被捕期间,他的言行没有不正常的表现。再者,在案发那天,他还乘火车到伦敦去玩,而在明知警方将对他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依然迫切地回到曼彻斯特。这些说法都对他有利。
卡梅登向警方招认,但后来又宣称是警方逼供的。法庭没有发现有逼供之事,确定供词可以作为证据。
然而,仔细研究供词,对照其他证据,却显示出有严重矛盾。在供词里,他说哈默沙太太最初开门时只开一条缝,他等她伸出头来时用铁棍敲打她的脸。两天后,他改供说她邀请他进屋。两人对面坐下,他乘她不备时袭击她。
他在什么时候袭击她是最重要的问题。卡梅登不可能忘记这么重要的行动时间。为什么他要说谎呢?两次说法的矛盾令人费解。
一开始,卡梅登说他用铁棍打哈默沙太太的脸只打了一下。两天后,他说打了两下。一个星期后,他说先用尽全力猛打了一下,当她头低下时又打了四五下。一位医学专家说,根据哈默沙太太的脸部骨头受伤的情况,说明她只挨过一下打。
那么为什么卡梅登后来说的与最初供词不同?记忆失误不可能。增加他打被害者的次数很可能对他不利,但又少有理由认为他蓄意作假。所有这些都造成对他初次供词产生重大怀疑。
在逮捕后,警方立即拿了些铁棍让卡梅登当面辨认。他说他用过的铁棍上应该有他的指纹。他似乎在想到底是哪一根,然后挑了一根出来,仍不肯定,用他的右臂量了一下这根铁棍的长短,最后说没错,这是他用过的那根。
被害者脸上的伤口比这根铁棍宽三倍。这就是说,这根铁棍不是凶器。为什么卡梅登要说是呢?真正的凶手会认不出他用过的凶器吗?看来,他指认一根没有他的指纹,又与伤口尺寸不符的铁棍,只是为了讨好警方、
至于被烧毁的屋里是否有煤油灯跌落在地板上引起火灾,已经无法找到痕迹了。法官宣布由于证据不足,被告无罪。
看完这起案例后,原岛感到似乎书中每一个字都跳出来打他一下耳光。两起案件十分相似。是巧合吗?不,不可能,因为太相似了。直感告诉他,上木寅郎看过这本书。从十八岁到二十五岁,上木在一家旧书店工作,结婚后才开面铺。
原岛打电话给一位爱收藏书籍的朋友,得知《无罪裁定研究》早在二战前就有日文译本,更肯定上木会看过这本书。
原岛陷入沉思。在曼彻斯特案里,彼得·卡梅登指认一根尺寸有误的铁棍说是凶器。警方相信了他,就以此铁棍作为物证。上木做了同样的事,不过不是铁棍而是木柴。卡梅登在指认铁棍时,用右臂量长短,还说铁棍上会有他的指纹。上木在指认木柴时做了同样的事,然后使人相信他是受警方逼供和诱供的。
警探们曾说,上木很合作和友好。他们太得意了,以至被上木钻了空子。卡梅登和上木都在供词里一次次增加殴打被害者的次数,实际上他们各自只打了一次。上木了解山岸的习惯,故意说山岸拿坐垫给他坐,是他行凶后把坐垫放回原处。上木还故意把自己的债据留在银箱里。反正山岸没有孩子,没有继承人,留着债据也不用还债,所有债务都一笔勾销了。原岛这个当上得真不小!
上木下落不明。被宣判无罪后,他以好价钱卖掉店铺和地皮,离开了东京。他没有来面谢原岛,只打来一个电话说:“怎么感谢你也是不够的。原岛先生,你是最卓越的律师。只有一点我很不好意思,你救了我,我却没有付你律师费。”
原岛已经完全明白了。他想,如果上木寅郎在交通事故中死去,这不仅是公正的惩罚,而且是上天的报应;不过,看来不像会发生这样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