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已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其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俱问发边卫充军。若略卖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系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冢】
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剌。
○若卑幼发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冢、开棺椁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支解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缌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于他人坟墓熏孤狸、因而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杖一百。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发掘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椁为从、与发而未至棺椁为首、及发常人冢、开棺见尸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余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剌。
○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勋戚、参究治罪。
一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枭首示众。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
【共谋为盗】
凡共谋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为窃盗首。余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为窃盗从。余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
○其共谋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余人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为盗)。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驼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乃成为盗(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
【起除剌字】
凡盗贼曾经剌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样者、杖六十、补剌。
〖人命〗
【谋杀】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
○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或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奸夫】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一本夫拘执奸夫奸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
○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谓将自已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余条准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将财产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尸、枭首示众。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凶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杀、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采生拆割人】
凡采生拆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者、各不减。
○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
○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
○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诳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电子书@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大明令、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
○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
○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
○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剌。各从重科断。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
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剌、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
○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征埋葬银一十两。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笃疾者律、绞。俱奏请定夺。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依律问罪、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为从者、枷号半年、发边卫充军。
【尊长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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