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笔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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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笔吏- 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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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房的承办书吏叫来询问,也可以调阅相关卷宗。我已经安排了一个书童听从你的吩咐。”

文主簿招手把那个小书童叫了过来,介绍道:“这是县令的执衣萧家鼎。以后你跟着他,听从他的吩咐。——萧执衣啊,他叫文砚,安排作你的书童,帮你传话、研墨、倒水什么的。他粗通文墨,有些文案上面的工作,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安排给他做。”

“好!”

从小书房往里,便是正屋,很宽大,中间一间最大,靠里正中,是一个暖阁木台,铺着厚厚的毡毯,一张几案一张坐榻。那长长的几案上面放着文房四宝,还有各种的公文。后面有一个成扇形摆着的屏风,当中一扇很宽大,上面画着仙鹤红日。前边了宽阔的空地两边,整齐地放着两排低矮的坐榻。看样子是给禀报事情的人坐的。

正房往里,是右边那间,是一个休息室,陈设很是豪华,想必是县令工作之余暂时休息的地方。

便在这时,听见外面有门房高声道:“大老爷到——!”

文主簿忙对萧家鼎道:“康县令来了!”

两人忙从里间出来。站在门口,便看见一个干瘦的老者,踱着方步慢悠悠走了进来。

文主簿和萧家鼎都躬身施礼。

老者并不还礼,进来之后,看见了萧家鼎,这才站住,上下打量了一下,平淡的脸上浮现出一抹微笑。

文主簿赶紧介绍:“萧执衣,这位便是本县县令康如旭,——康县令,这位就是唐司马保荐的那位书吏,萧家鼎。”

康如旭点点头,微笑着对萧家鼎道:“我这里事情很多,特别是案子上的事情,我是不懂的,你要多多辛苦啊。”

萧家鼎忙躬身道:“属下一定尽心竭力,辅佐大老爷。”

“嗯!唐司马对你的刑律非常的推崇啊,所以向我保荐你,我完全相信唐司马的眼光。你一定不会让我失望的。”

萧家鼎忙谦逊地笑了笑,心里听挺感激那位唐大郎的,虽然自己开始的时候,对他也不客气,但是他却能不计前嫌,力荐自己,这份知遇之恩,当真要铭刻在心啊。

文主簿走了之后,康县令又跟萧家鼎寒暄几句,问了一下住处生活之类事情,然后就坐到几案后面开始办公,萧家鼎也回到自己的书房,在坐榻上坐下。

几案上放着几叠刑房送来的判词,都是还没有处理的。萧家鼎不急于审核,他问书童文砚:“你也姓文,跟文主簿一个姓,很巧啊。”

文砚颇有几分得意道:“文主簿是我堂叔公。”

“哦?”萧家鼎好生看了他几眼,文主簿的一个亲戚被安排在县令身边,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文主簿的耳目了。这样的安排,也不知道是出于文主簿还是康县令。

他对文砚道:“你把康县令已经签发的判词找来给我看看。”

开始处理文稿之前,他要先摸摸情况,把情况搞清楚之后再动手,毕竟这是一千多年前的衙门,又是公检法司会于一体的古代衙门,办公程序肯定跟现代社会不一样,很多东西在书本上是学不到的,得先搞清楚。最好的办法就是看看人家是怎么做的。

文砚道:“几案右边的那几份,就是县令已经批示好了的,还没来得及送刑房,我正准备送去呢。”

“那就先不着急,我先看看,学习学习。”

他拿起来看了看,这几份判词(判决书)都是刑房草拟判词后报县令的执衣,执衣审核同意刑房意见,报送康县令批示同意照此下判的。也就是已经签发了但还没有交付执行的生效判决书。

他看了第一份,就感觉自己头大了。这判词是这样的:

刘三窃钱市衣以与父。父曰:“邑长如是。”使旨县首。刘三往。长问之,具以父言。长以衣赐其父。钱主告长纵盗。——尽敬事亲,居致其乐,永锡尔类,将为色难。刘也无良,敛怨为德。杀牲之养,犹曰不仁;窃人之财,谁谓其孝?动生悔吝,行乏义方,惟彼循良,是称邑长。饮冰壶以从政,播清风而成俗。用既戒恶,观过知仁。将顺彩衣之欢,以原丹笔之罪。虽聚蒲恶子,难以法宽;而偃草小人,或期化理。谅从权而适道,岂抚俗以随时?钱主薄言,诚称纵盗;宰君善政,可谓胜残。于予何诛,将子无怒。

这份草拟的判决意见,案情写的非常的简单,根本没有引用相关证据和刑律法条,通篇都是点评,而且引用了多个典故名言,有的用典和引用的古人文章很生僻,他根本不知道,所以看得一头雾水。

他学法制史知道,唐朝时候的判词,流行的是一种骈体文,非常注意用典,几乎每句都有典,用词的华丽、古雅,讲究对仗,也就是说,更多注意的是判词的文学性。但是,这样一来,对案件本身的叙述,事情的认定,证据的分析,法条的诠释,由于这种文风的限制,都不能详细地进行叙述了。结果就是判词很优美,但是抓不到要点,搞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判,甚至对案情本身都叙述不全。

这种做法很快就显示出了它的严重缺陷,所以到了唐朝中后期,便已经出现了散判,也就是不讲究文体对仗,注重了对事情和法律的分析,语言也尽可能的通俗易懂。到了五代十国特别是宋朝之后,骈体文的判词已经彻底放弃,而都是散判了。

现在还算是初唐向中唐过渡期,已经出现了这样改革的苗头,萧家鼎决定自己将这种改革提前,率先改变这种做法,这是在审案子,不是在做文章,应该一切以查清案情,准确定罪量刑为原则。

萧家鼎并没有急着向县令提出自己的想法,他想集中一些问题一并提出更好,所以继续翻看草拟的判词。

其中有一份是民事侵权的,两个村民的牛马在野外放牧时,牛马打起架来了,结果牛用牛角捅死了那匹马,马的主人要求赔偿马的卖价损失。牛的主人说是牛马私自相斗,他当时不在场不知道,又不是他故意放牛去顶那马的,不同意赔偿。

康县令已经签发的这份判词的判决结果是,让马的主人先卖掉马肉,然后扣除这卖马肉的钱之后,与马的售价间的差额,由牛的主人赔偿。也就是所为的“减价”,即减少的损失。

萧家鼎看完立即发现,这个生效案子判决,按照唐朝法律明显是错误的!

当然,这个判决如果放在现代,是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的,因为动物致人损失民法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动物的主人没有过错,也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个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可是,放在唐朝,这种判决就不对了,《永徽律》有明文规定:“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也就是说,如果是一家的动物攻击另一家的动物,致其死伤的,要全额赔偿实际损失,即扣除剩余价值之后的部分,也就是所谓“减价”,但如果是两家的动物相互厮打,造成其中一家动物死伤的,只赔偿损失的一半。这一点跟现代民法有很大的不同。

第34章 华丽与实在

萧家鼎对唐律的内容很熟,但是具体到哪个条文他并没有具体记忆,所以拿起桌上的《永徽律》翻看了一下,找到了这个条文,果然跟自己原先记忆的一样。

根据唐律,动物单方伤害另一方,跟动物相互撕咬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已经签发的判词认定了相互撕咬的事实,却按照单方伤害的法律规定来判决,这样的结果,要么是书吏审查事实不严,认定事实错误,要么是引用法条错误。

如果是前者,说明书吏的审查案件的责任心不强,以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是后者,说明书吏法律素养不高。——唐律条文规定得很清楚,为什么还会做出错误的判决呢?只能说明刑房书吏对刑律基本规定都不熟悉,更不要说立法精神和宗旨的把握了。

他站起身,进屋来到康县令几案前,躬身道:“康县令,我有个问题想向您禀报。”

康县令抬起头望着他。

萧家鼎道:“我发现咱们草拟的判词都太简单了,而且没有相关证据和法条,这样轻率同意,可能会处理错误啊。能不能让他们改改?”

康县令哦了一声,也不看那判词,道:“行啊,这方面你是行家,你要替我把关的,只要是为了审查好案件,你觉得怎么办好就怎么办,通知下去就行了。”

“是!”有了康县令这句话,萧家鼎心里就有底了。他又准备给康县令报告发现的错误,可是他转念一想,决定还是先把事情搞清楚再一并汇报。于是他没有说,拿着那已经签发的判词出门,来到了邓县尉的签押房。

邓县尉见到他,赶紧起身道:“萧执衣来了,有什么吩咐啊?”

“不敢,我是来传达县令的话的,康县令说,刑名案件,关系重大,不能马虎,所以,有一些工作上的要求,让我具体安排。麻烦县尉请刑房的徐司法、董法佐,还有县尉的执衣来,咱们一起商量一下。行吗?”

“好!我马上叫他们来。”

邓县尉让门外的侍从去把这几个人叫了来,坐下后。萧家鼎道:“根据县令的指示,以后的刑名案件,报送县令审阅时,必须全案报送,也就是所有的卷宗,所有的材料都要随案移送。同时,报告的内容,要翔实,特别是涉及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要一条条列出来,最后,拟定的处理意见,必须注明引用的具体法条。”

听他这么一说,几个人面面相觑。邓县尉瞧着徐司法,显然是让他先表态。徐司法想了想,道:“移送卷宗材料没有问题,我回去交代下去就是了。至于这判词嘛,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写的,现在执衣要规定新的文案格式,这个……只怕案子上了州府,会被驳回啊。”

其他几个也纷纷点头。

这个问题萧家鼎已经想到了,徒以上的案件是要报请州府甚至大理寺、刑部复核的。他们肯定不会认可这种文书格式,会以格式不符合要求发回重审。当下道:“我要求的是你们写给知县的判词,需要这么写,至于最终结案用的判词,你们还是按照你们原先的格式写就是了。”

邓县尉点点头,道:“萧执衣的意思是,在原来的文书外,另行写一份新的文书,按照执衣刚才说得格式来写。”

萧家鼎道:“正是,这个文书可以叫做‘审理报告’,只用于移交给知县审阅用,不入卷,不上报。”

这么一说,大家都出了一口气,邓县尉当下道:“萧执衣的吩咐,自己是要照办的……”

“不是我的吩咐。”萧家鼎打断了他的话,“这是县令大老爷的吩咐,我只是代为传达而已。”

这些人都心知肚明,康县令不懂刑律,若不是萧家鼎向他建议,他自己是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的,不过,这有什么区别?只要是县令赞同或者授权萧家鼎这么做,他的话也就代表了县令的决定。当下都拱手表示遵从县令的指示。

萧家鼎又拿出那份牛马争斗赔偿案的县令已经签发的判词,他并没有说县令已经签发,只是把判词念了一遍,道:“大家觉得这个案子有甚么问题吗?”

邓县尉听了之后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可是,他老于世故,知道如果没有问题,萧家鼎是不会拿出来说的。便作出一付沉吟思索的样子。徐司法却是个木头,也是个直肠子,不会察言观色,说道:“没有问题啊。我看了,就应该是这样判啊。”

董法佐也跟着附和:“是啊,我也觉得没有什么问题。”

萧家鼎的目光望向了一直不说话的邓县尉的执衣邢旭忠,道:“邢执衣觉得呢?”

唐朝初审案件的大致流程是,接到状子之后,刑房初步审查觉得应该立案,报送县尉审批,立案后由具体的某个刑房书吏承办,需要调查询问的也由书吏进行。最后拿出草拟判词,经过刑房司法审阅后保送县尉,再报送县令执衣审核,最后提交县令。县令会根据提交的拟定判词升堂问案,如果觉得拟定判词没有问题,便可以当堂作出裁判。如果觉得有问题,可以退堂再议。

所以,这个案子既然已经报送到了执衣萧家鼎这里,那就是说,经过了县尉的手的,也就必然经过了这位邓县尉的执衣邢旭忠审阅。但是,他的意见不会出现在草拟判词上,因为他只是县尉的私人助理,他写的案件处理意见,只呈送邓县尉一个人看,并不写在判词的批阅栏里。因此萧家鼎没有看见他的意见。

邢执衣面前木然,似乎没有发现萧家鼎在瞧他。

萧家鼎收回了目光,望向刑房的两个徐司法和董法佐:“两位有《永徽律》吗?”

“有啊,在刑房里。”

“麻烦拿来一下。”

董法佐赶紧的跑回去拿了来,送到萧家鼎面前。

萧家鼎没有接,道:“麻烦你把你们对这个案子处理的法条依据找出来我看看。”

董法佐赶紧翻了起来,很显然,他对这部《永徽律》的内容并不是很熟悉,而这种纠纷闹到衙门来的也比较少,不是常见多发的案子。但是他也太不熟悉了,从头开始找,名例篇、卫禁篇、职制篇这样一篇篇翻下去。费了半天劲也没有找到,急得一脑袋毛汗。

旁边的徐司法并没有帮忙找,但是看得出来,他也有些心虚,因为他也不知道这条文具体规定在哪里。

来之前萧家鼎已经翻阅了相应的法条,知道在哪里,他之所以不说,便是想看看这两个刑房的负责人的法律知识如何。现在看来,的确不怎么样。

萧家鼎道:“要不,去把承办的书吏叫来吧。”

董法佐忙答应了,匆匆跑了出来,很快,他带着一个一脸横肉的男子回来了,说道:“他叫吴东海,这个案子是他承办的。”

吴东海满脸的不耐烦,瞧了董法佐一眼,道:“怎么了嘛?”

董法佐大声道:“萧执衣让你把你判决这个案子的法条依据找出来。”

吴东海哼了一声,老大不耐烦拿过《永徽律》,开始翻看。

他对《永徽律》的不熟悉甚至比那董法佐还要不熟悉,几乎是从头一条一条只慢慢看着找。嘴里还嘟哝着说:“他妈的,我记得在哪里看见过,怎么找不到了。”

徐司法瞪眼道:“你怎么搞的?怎么没看法条就判啊?”

“我看了的啊……”

“看了怎么找不到了?”

“我……我记得是这样规定的啊……”

萧家鼎心中暗忖,如果是事实认定上的错误,那他应该对法条比较熟悉,应该能很快翻查到这个条文,可是,现在他竟然找不到,说明他对唐律真的很不熟悉。

对事实认定上出现问题,只要排除别有目的,那一般都是因为对证据的采信出了问题,以至于事实认定出错。这个因人而异,每个案件,不同的审判者侧重点不同,审理认定的事实都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别,特别是民事案件。这个没有什么让人担忧的,但是,如果是对法律不熟悉,那麻烦就大了,只能说明这是一个不称职的审判者。

眼前这位吴海东,只怕就是这样的情况。

因此,萧家鼎冷冷道:“在第十五卷厩库篇第二百零六条。”

吴东海表情非常的尴尬,赶紧地翻到了这一条,匆匆看了一眼,道:“没错啊,就是这么写的来着:‘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

萧家鼎生气了,对于这样一个没有自知之明的人,他不会客气,冷冷道:“这个案子,是这种情况吗?”

“怎么不是啊?牛伤了马,不就是这种情况吗?虽然说的是狗,但是其他牲畜也是应该这样同等对待啊。”

“我没有问这个,我问你,这个案子,案情是怎么样的?”

“两家的牛和马在放牧的时候打起来了,结果牛把马给用角捅死了。”

“你刚才念的条文,是本案的这种情况吗?”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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