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年代 作者: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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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年代 作者:高华- 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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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  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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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科主观上是希望通过制宪确立某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原则的,孙科认为,首先,未来的宪法政府应遵循孙中山遗教中所描述的形式加以组建;其次,政府的立法部门应具有较高的权威,以防止军事独裁者的控制。①

    在孙科主持下,自1933年2月9日至4月20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共举行会议十二次,就起草宪法总纲拟定下述原则:

    (l)规定总统、副总统由国民大会选出。军人非退职者,不能当任。

    (2)总统为国家元首,不直接负行政责任,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3)行政院长由总统经立法院同意任免。

    (4)省长民选。在县未完成自治前,省长暂由中央任命。

    这些规定的主旨是企图用分权制替代集权制,以内阁制代替总统制,防止个人权力的高度集中,具有一定的民主主义色彩。

    1933年6月,根据上述原则,在孙科指导下,由吴经熊拟就的宪法草案初稿完成。孙科提议,以吴氏私人名义发表,征求各界批评。但是,初稿一经公布,围绕分权制原则,立即引起国民党内保守派的激烈反对。

    国民党的保守派集中指责关于限制总统权力的条文,认为“总统不得连任原则……限制太严,缺乏弹性,且无甚意义”。要求“改为联任一次或两次”。②

    在国民党内保守派的压力下,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吴经熊初稿逐条修改。至1934年2月24日初步订稿,3月l日全文发表。随即,立法院又指派傅秉常等36人,将初稿全部条文加以整理.成“初稿审查修正案”。经过这番变动,初稿中内阁制精神已一变为总统制精神。

    修正稿规定总统为行政首领,行政院长及政务委员及各部部长均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此与原稿规定行政院长须由总统经国民代表大会之同意任免明显不同,表明最高权力全归总统,行政院长仅为总统的幕僚长。修正稿还规定省长由中央任免,省为中央之行政区,而非自治区域,明显违背孙中山关于省长民选、地方自治以县为起点的主张。王宠惠进而主张,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院长之人选,不由原设想的国大选举,而由总统任命。经过修改的宪法初稿,宪草中的民主色彩几乎完全消失。

    1934年12月14日,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讨论宪草修改稿,认为该草案仍“牵制太多、权力未能集中,故运用必难灵敏”。指示“行政权行使之限制,不宜有刚性规定”,“宪法条款不宜繁多”,要求立法院再作修改,“以造成运用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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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Lloyd E; Eastman。 The Abprtove Revolution; p。167。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②  陈茹玄:《增订本中国宪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1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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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能集中国力之制度”。①戴季陶也给孙科写信,声称制宪“不可过于重视消极方面,而忽视积极方面”。戴季陶更以“中国国大人多”为由,宣称“立法不可作悬想”,“时当过渡,法宜宽大”,“事太细微,不易一一偏举”。 ② 其意在向孙科施加压力,要求宪法草案更加突出总统权力。

    在国民党统治集团一再施加的压力下,自1934年12月至1936年上半年,孙科又组织力量对宪法草案初稿作了两次大幅度的修改,至1936年5月5日,成《五五宪草》正式公布。此时总统权力已至高无上,其具体条款:

    (1)原草案中“军人非解职后不得当选总统”一条,全部删去。

    (2)原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任命一条,改为由总统任命。

    (3)规定立法院对总统提交复议之案,经三分之二决议维持原案时,总统不必公布,仍得留下届国大复决。此项条款,实际授予总统以取消立法院任何决议之权。

    (4)总统、副总统任期由四年改为六年,原“总统依法统率全国海陆空军”,将“依法”两字删除。增“总统有权发布紧急命令及为紧急处分之权”。

    (5)国大代表之任期,由最初定的两年,中经改为四年,最后定为六年。国民大会由原两年召集一次,改为三年。立委、监委原定全部由国大选出,现改为半数选举,半数由总统指派。

    根据以上条款为主要精神的《五五宪草》充满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其集权趋势实超过现代任何总统制之民主国家。



    孙科在民主立场上的倒退


    如果说1933年宪法草案初稿还具有“相对的自由”色彩。③ 那么到了1936年的《五五宪法》,它的民主内容已被极权的精神所替代。人民一定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何以作为宪政提倡者的孙科,为什么在蒋介石的压力下步步后退呢?

    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孙科制宪思想具有维护国民党利益的浓厚色彩,在制定宪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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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陈茹玄:《增订本中国宪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28页。
    ②  戴季陶:《为宪法事致孙院长书》(1934年3月7日),载胡春惠编:《民国宪政运动》,台北:正中书局1978年版,第747页。
    ③  Lloyd E; Eastman。 The Abprtove Revolution; p。166。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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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他始终坚持宪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他说,西方议会政治“已经到了日暮途穷需要改弦更张的时候了”。苏联的制度,“无论它在苏联实行的成绩如何,但在工业落后的中国,因尚无资本家和劳动者两个森严阶级斗争对立的事实”,也不适合,因此,中国只能根据本国国情,“自出新裁研究出解决的办法”。① 那么什么是中国的“国情”呢?孙科声称中国国民党的“政治背景和革命历史”就是中国的“国情”。② 他对把三民主义列入宪法持不同看法的党外舆论大加指责,称这批人“主观太深”、“太狭隘”,“忘记站在国家民族的立场而专以党为对象来讲话”。③ 孙科攻击共产党,把中共和“外国帝国主义者、汉奸、复辟党、大资本家、大地主”相提并论。④ 孙科称,“安得以宪政之开始,为反三民主义公开活动当然之解释乎”?⑤
    
    30年代初、中期,在国民党内有着浓厚的法西斯独裁气氛。一批蒋介石的亲信学生,打着“复兴民族”旗号。在蒋的支持下,散布“在中国实行民主还不成熟”的论调,⑥在政治、军事、思想文化各个方面制造对蒋介石的个人崇拜。而此时孙科已是立法院院长,属于国民党最高统治集团一员,已大不同于1932年提倡宪政的在野派地位,这也使他不能不屈从于国民党中央和蒋介石的压力。这些情况对孙科无疑具有影响。在蒋介石的压力下,孙科的民主思想,犹若火花一现,倏然而逝。

    第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中的消极因素对孙科有严重影响。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提出“直接民权”设想,即广大人民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利。孙中山认为,有了这四项“直接民权”,西方代议会制的缺陷就可以弥补了。基于这种考虑,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开”学说,主张把“权”与“能”分开,人民享有“政权”(“权”)。可以选举,罢免官员,创造、复决法律;政府有“治权”(“能”),具有高度的行政效率以服务于人民。如此,即可使人民和政府的力量,达到彼此平衡。孙中山认为这是他超越英美民主制度的新的思想贡献,但是这仅反映了孙中山主观上的一种良好愿望。因为在无所不能的“诸葛亮”式的治权下,人民所拥有的“四权”仅是一个摆设。
    
    孙中山晚年对苏联经验的学习往往限于加强革命组织的建设和强化革命纪律方面,因此在对人民自由权利的认识上有所倒退,他认为俄国革命“彻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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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孙科:《我们需要何种宪法》(1933年),载《孙科文集》,第263—264页。
    ②③④  孙科:《宪草的精神》(1933年),载《孙科文集》,第269—274、275页。 
    ⑤  孙科:《中国宪法中的几个问题》(1934年10月10日),载《孙科文集》,第290页。
    ⑥  Maria Hsia Chang,The Chinese Blue Shirt Society,pp。 121—122。 Unibersity of Califormia; Berkeley Press;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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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就是“由于消灭无政府的主张,把极端平等、自由的学说,完全消灭”。①在孙中山这种思想指导下,“五权宪法”主张中的有关人民权利的条文,就被淹没在加强政府权能的论述中。乍看起来,五权分立是三权分立的扩大和进一步分割权力,实则监察权与考试权的分立乃是为了削弱议会对行政的牵制,而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因此,“权能分开”学说完全可能被转化为一种加强政府高度集中的理论。

    蒋介石取得政权后,即抓住孙中山“权能分开”理论,鼓吹“主权属于全体,系总理所亲定,最后之目的在于民治,而所以致民治之道,则必经过训政阶段——非藉经过较有效能的统治权之行施不可”。 ② 蒋介石这一段叙述,对孙中山“权能分开”学说之理解并无错误,只是他顺利地假借孙中山之名,视专制为达到民主的一个工具,③ 已把孙中山民主主义精神彻底抛弃,使南京国民政府确实成了镇压异己的“万能政府”。

    孙中山“五权宪法’”中“权能分开”学说,直接影响到孙科的立法主张。孙科称赞其父此说乃是“近代政治理论和实际政治中一个最新、最科学、最伟大的发明”。④他认为,四权之说之提出,”非纯粹代议制国家可比也”。⑤在1933年他还认为,“把治权归在民权之下,实在是很应当的”;⑥然而随着蒋介石压力的增强,到了1934年孙科就强调治国“未有予人以绝对之自由者”。孙科指责西方人权学说是“十八世纪玄想之陈说”,认为应受“合理多方的限制”,⑦声称“我们所需要的宪法,不能以个人的自由来换社会和政府的自由”。⑧孙科的助手、法学家吴经熊也跟着说,“我们不得不要求每个人为了团体的自由而牺牲个人的自由”。 ⑨ 孙科甚至要中华民国全体公民“饮水思源”,不忘国民党“缔造中华民国”之功勋。⑩孙科这种维护国民党利益的立场,在关于限制国民大会权限问题上表现得十分突出。孙科声称,“人民直接的权限,只能在每个地方来发动,不能到中央来发动”。“政府的施政方针以及预算、外交等案,都是政府本身的事,是治权的事,不必到国民大会或国民大会代表会去决定”。⑾孙科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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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孙中山:《革命成功个人不能有自由团体要有自由》(1924年)。
    ②  蒋介石:《国民会议开幕词》(1931年5月)。
    ③  Lloyd E; Eastman。 The Abprtove Revolution; p。151。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④⑤  孙科:《我国宪法与欧美宪法的区别》,载《孙科文集》,第318—319页。
    ⑥  孙科:《宪草的精神》(1933年),载《孙科文集》,第275页。
    ⑦  孙科:《中国宪法中的几个问题》(1934年10月10日),载《孙科文集》,第291页。
    ⑧  参见吴经熊:《中国制宪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735页。
    ⑨  吴经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色》,载《东方杂志》,1936年7月第33卷第13期。
    ⑩  孙科:《中国宪法中的几个问题》(1934年10月10日),载《孙科文集》,第290页。
    ⑾  孙科:《最近宪草讨论情形》(1934年10月8日),载《孙科文集》,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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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虽然“其形式与一般代议制度下之国会相当”,但和国会制度性质迥异,因为代表只是“享受政权”而不能干预政府的“治权”。孙科反对使国民代表大会具有西方议会的职权,指责如此则是“寡头政治变相”。他说,如果那样,国民大会将“执掌国家统治权,以临驾乎五院之上,操纵而驰骋之”。①更有甚之,孙科在不伦不类地攻击了国大之“寡头政治”的同时,对蒋介石的真正的寡头政治表示支持。他称,“依照总理遗教,过去之事例,及目前之环境而论”,总统“似应兼操实权为当”,②完全推翻了自己原先的主张。

    孙科在制宪过程中态度的变化,不仅与当时国民党内的独裁的氛围、孙中山思想中的消极因素有关,也与他本人政治地位的改变具有一定的联系。为了维护国民党统治集团的利益,防止党外知识分子借呼吁民主,要求与国民党分享权力,孙科可以从民主主义的立场后退,甚至完全改变自己的观点。于是以孙科为代表的国民党内的“自由”分子,③最终和蒋介石走到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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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②  孙科:《中国宪法中的几个问题》(1934年10月10日),载《孙科文集》,第294、295页。
    ③  Lloyd E; Eastman。 The Abprtove Revolution; p。150。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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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科与国民政府的对苏外交(1932—1945)①




    一


    国民政府自1932年12月与苏联恢复邦交至1945年苏联出兵东北,中苏交涉东北主权收复事宜,对苏外交在其对外关系中一直占据十分突出的地位。在蒋介石主导的对苏外交中,立法院院长孙科是一个重要人物。作为国民党内“亲苏派”的代表,孙科在推动中苏复交、促进中苏谈判、争取苏联军援以及设计战后对苏方针方面都起过重要作用。孙科在上述方面的活动,是国民政府在这一阶段对苏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孙科的对苏活动,不仅有助于了解国民政府对苏外交方针的演变及其特点,就是对认识孙科这个所谓“亲苏派”的思想轨迹也不无裨益。

    孙科涉足对苏外交始于1932年,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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