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凋零之晚清的最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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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凋零之晚清的最后十年- 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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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并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海陆军、编定军制,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与接受使臣,紧急之时宣布戒严、发布诏令,爵赏恩赦,总揽司法、委任法官,决定皇室经费和皇室大典等各种大权。
粗看起来,皇帝的事还不少,权力也挺大,而这也是为后人所诟病的主要原因了。不过,清廷能够把皇帝的权力明确规定出来,无疑是具有秘密政治公开化、无限权力有限化的意味,虽然这个《钦定宪法大纲》令人不甚满意,但毕竟还是很有进步的。
最重要的是,《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皇帝将不能象以前那样随心所欲了,正如宪政编查馆在上奏《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说的:“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在正文的14条规定中,还是可以明显的看出议院、内阁和司法机关对皇帝行使权力的制约的。如第3条,“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这里的意思除了确定皇帝的法律颁发权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议决也就是立法主体是议院,两者权限分明,体现了政治分工的宪政基本规则。再如正文第10条中规定,“皇帝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也就是说,法官虽然是皇帝任命,但其司法主体是“审判衙门”而非皇帝,审判依据是钦定法律而非皇帝诏令,这其实体现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
另外,在正文第11条中说,皇帝有“发命令及使命令之权。惟已定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这里更是明确提出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而且,皇帝无权“废止”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这实际上议院立法权的一种确认和对“朕即法律”专制皇权的否定。
(未完待续)
钦定宪法大纲与预备立宪路线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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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夸张的是,这种准三权分立的结构性变化是对原来一元专制结构的一种革命性颠覆,假以时日,这种仿日本的伪君主立宪制在民众觉悟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必然会向英国的虚君制君主立宪发展,从而和平、平稳的建立符合世界潮流的民主制度。这是何等美好的蓝图!(当然,这可能只是美好愿望,在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专制文化已深入人心,断难产生有风度的对抗精神,笔者注)
《钦定宪法大纲》之所以饱受非议,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把国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划到了附录而不是正文。不过,有总比没有好,毕竟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钦定宪法大纲》中规定的“臣民的权利义务”有9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有“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请法官审判其所呈诉之案件”;“专受法律所定之审制衙门之审制”;“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这些基本权利。另外,《钦定宪法大纲》也规定了国民遵守国家法律和按法律所定的“纳税”、“当兵”义务。
应该说,《钦定宪法大纲》对国民权利的规定已经很接近现代的法律了,加上其附属的《选举法要领》,国民基本拥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财产限制,当时的世界通例)和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基本权利,特别是“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这条,与欧美各国宪法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条基本接近。这些权利规定,在封建法典是不可想象的,要说它没有任何进步、完全是欺骗,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说诚意,《筹备事宜清单》还是能说明点问题的。这这份预备立宪路线路上,宪政的设计者们将预备立宪期限定为9年,并详细开列了这9年的筹办大事和时间表,比如
第一年(1908年)筹办谘议局,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国民普及教育,编订重要法典等;
第二年(1909年)举行谘议局选举,颁布资政院章程,人口调查,设立各级审判厅等;
第三年(1910年)资政院开院,筹办厅、州、县地方自治,颁布文官考试制度等;
第四年(1911年)续办各级地方自治,颁布地方税章程等;
第五年(1912年)各级地方自治初具规模,颁布国家税制章程等;
第六年(1913年)实行户籍法,试办全国预算,各级审判厅一律成立等;
第七年(1914年)试办全国决算,各级地方自治一律成立等;
第八年(1915年)确定皇室经费,变通旗制等;
第九年(1916年)宣布宪法,宣布皇室大典,颁布议院法,颁布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并举行选举,确定全国预决算等。
总的来说,九年的预备立宪期规划了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开办各级地方自治,调查人口和户口,修订法典,推广普及国民教育,实行地方税和国家税改革,编制国家预决算,办理巡警,清理财政,举行文官考试制度,厘定官制,变通旗制,确定皇室经费,举行皇室大典,颁布议院法,颁布议院法和选举法,进行选举,宣布宪法等等,诸如此类。
从规划和时间表来看,要办的这些事情基本都是大事情,对于一个向现代国家转型的旧中国来说,其难度可想而知。客观的说,新政和预备立宪的各项措施在辛亥革命前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也说明清廷已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突破了沿袭千年的“祖制”(不仅是清朝,而是从秦汉以来的传统专制制度),正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朝着现代国家推进。
特别到了预备立宪,更是深刻地触动传统政治体制中最保守最核心的成分---专制皇权。在这个结构性变化即将来临的时候,任何的鲁莽和冒进都将给中国的未来带来灾难。但是,正如1909年日本首相桂太郎冷眼旁观的,“立宪和国会等制度是好的,但需要很长时间的准备,中国现在走得太快,一定会出问题的”。(而后来的立宪派更是急吼吼的要求提前为三年立宪,革命派则一分钟都不能等!)
不幸而言中。
下一章《第六章、立宪还是革命,这是个问题》
一、立宪派与立宪缓行派的争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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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立宪还是革命,这是个问题
一、立宪派与立宪缓行派的争论
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立宪派欢呼雀跃。作为具有一定新知识、新思想的近代商人、实业家和开明士绅的群体,这群笃信君主宪政救国论者的人士,大多是受过传统教育的绅士,自幼接受过正宗的儒家文化教育,以救国济民为己任。立宪派和传统的绅士有所区别的是,他们或曾留学日本,或进过新式学堂,总而言之,大都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一些现代的知识与观念。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大多家道殷实,而且多为各地及团体的头面人物,他们是国内立宪运动开展的主要社会基础和领导力量,他们的支持对预备立宪的顺利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在另一批绅士(姑且称为立宪缓行派)的眼中,立宪派的乐观未免太早。在他们看来,与其实行华而不实的立宪体制,还不如在原来的基础上实行开明的专制政治更佳。当然,这些人的观点在全国立宪思潮铺天盖地的时候,并不处于舆论的主流,到了革命派思想盛行的时候更是被迅速边缘化,以至于现在的很多人包括研究者在内,都已经忘却了他们及其那些不乏真知灼见之观点的历史存在,这令人颇为的遗憾。
立宪缓行派主要在历史、国情和实行宪政的后果等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质疑。比如江西道监察御史刘汝骥就提出,从表面上看,专制政体不如立宪政体,这个道理人人皆知,但具体问题得具体分析,清末立宪时期与西方当年实行立宪时的情况完全不同,“欧洲百年前,其君暴戾恣睢,残民以逞,其病盖中于专制,以立宪医之当也。”而清末立宪时,“官骄吏窳,兵疲民困,百孔千疮。其病总由于君权之不振。何有于专,更何有于制?”也就是说,刘汝骥认为西方立宪是专制过甚所导致,而清末的实际问题不但不是专制过甚,而是国家的权威不足,危机是从内部产生的。
由此,刘汝骥批评立宪派盲目模仿西方立宪,“彼曰立宪,我亦张皇其说曰立宪立宪,是犹医者不寻其脉理,不察其症结,见萎弱之病夫,施以猛烈之剂,奚其可?”他认为,在中国处于积贫积弱的情况下,不明就里的推行宪政实际上是病急乱投医的表现,而立宪来解决中国的“骄、窳、疲、困”等问题,很可能是乱开药方,越变越乱。因此,刘汝骥认为,当务之急是振作君权,加强君主的权威(这和晚清皇帝大都年幼而无子有关),来应对官僚体制的腐败失效、军队的无能和民生的困顿。因此,实行一种开明的君主专制或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刘汝骥加强君权、实行开明专制的观点,得到了军机大臣孙家鼐、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和御史赵炳麟等人的支持。应该说,这些人和与传统的顽固守旧派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既不代表洋务运动中那种传统优越论的保守主义(如大学士倭仁等),也不代表庚子之役中的那种盲目仇外排外主义(如端郡王载漪等)。事实上,他们中的很多人并不否认立宪政治的优越性和功效,在某种程度上他们还是承认君主立宪制是优于君主专制的。持同类观点的还有当年的维新派梁启超,他也认为日本行开明专制二十余年,“今日中国当以开明专制为立宪之预备,”“君主立宪制,非十年乃至二十年以后不能实行”。
令人惊奇的是,很多被学界视为顽固守旧派的人士,如孙家鼐、于式枚等人并没有长着花岗岩脑袋,也决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陈腐顽固。事实恰恰相反,从他们反对立宪的言论来看,这些人对立宪政体和西方(包括日本)情况的了解程度,比那些积极提倡立宪的人士相比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
他们中的一些人,如于式枚等人甚至有过数次出洋考察的经历。正因为如此,当于式枚公开发表“中国的立宪应在二十年以后才可以提到议事日程”的观点时,诸立宪派人士感到惊诧莫名,进而使于式枚成为当时舆论的众矢之的---这也是立宪缓行派被主流舆论边缘化的一个明证。至于那些原教旨主义的儒家传统派御史胡思敬等人,由于他们对专制君主政治的信仰与效忠,使得他们坚决反对立宪,但他们的观点被作为新派事物出现的报纸认为是不合时宜而拒绝登载,因而完全被当时的主流舆论完全边缘化。
未完待续
一、立宪派与立宪缓行派的争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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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缓行派与立宪派的另一个主要分歧是对立宪带来的后果看法不同。立宪派认为,立宪可以争取并稳定人心,扩大各阶层的社会参与度,形成君民一致的团结精神,这样,全国士民才能群策群力,把国家建设强大。例如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就认为,立宪制度下的人民之所以有凝聚力与国际竞争力,是因为他们在对国家负有纳税、当兵的义务的同时,也从国家获得参政的权利。这样,朝野上下团结一致,全国军民休戚相关,君主与民众之间也可以形成家人父子一般的相互关系,如此以来,国家的富强是指日可待的。
对于立宪派描绘的美好蓝图,立宪缓行派实在不敢恭维。他们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实行立宪,不但不能使民众团结在君主与国家之下,反而会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比如于式枚就以法国大革命作为例子,来说明立宪给中国带来的潜在危险。他说,“法国则当屡世苛虐之后,民困已深。欲以立宪救亡,而不知适促其乱。”在他看来,立宪导致民众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不仅不能化解积怨甚深的矛盾,反使得各种水火不相容的政治分歧表面化,进而成为革命的助推剂,这样不考虑后果的立宪起到的是火上加油的反作用。于式枚认为,目前清廷的权威已经大大衰弱,在没有足够权威和社会控制力的情况,推行宪政必然导致社会失控和长期的动荡,结果好心变成坏事,于国于民都是极其有害的。
后来成为知名“卖国贼”的陆宗舆也是当时缓行立宪派的一员。在他看来,立宪派认为日本明治维新是立宪改革的观点纯粹误解。陆宗舆当年曾留学于日本,在当时也算得上是个日本问题专家,他的见解和眼界在当时还是较为开阔的。他认为,明治维新推行的其实还是专制政治,而不是什么“民权政治”。
陆宗舆当时其实是说了实话,正如前文说所说,日本的君主立宪本就和英国的君主立宪有着本质的区别(也许清廷的动机正在于此)。陆宗舆曾于1905年8月在晋报上发表《立宪私议》一文,其中提出,“使得一二圣君贤相,专制一二十年后,徐议宪政以为幸。”他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文化滞塞的国家,少数先觉者不但不可能取得国民对其意图的完全理解和支持,反会“畏难而易作辍,激进而招失败。”因此,加快立宪的速度不但不会导致国家富强,反会象“西班牙之弱,埃及之衰,波兰之亡”,“皆有立宪之历史者也。”
从某个意义上来说,立宪派对立宪政治的热情,大都是因为西方制度的某种特殊“效能”所导致,而这种“效能”恰恰又是中国所缺乏的。由于中国传统专制政治使得君主与民众上下相隔,而立宪制度能够“集思广益”,“固结民心”,这就对立宪派产生一种“望梅止渴”的刺激作用,并进而批判自己的传统,并在与西方文明的比照下重新选择中国的道路。
但是,在危机的日益加重下,这种刺激往往会在遇到挫折时走向政治的激进化和极端化,导致“毕其功于一役”的冲动。后来立宪派三次要求立宪进程提速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点。另外,由于不考虑西方制度和中国具体国情,如落后的经济、社会、民俗环境,而强行移植西方宪政制度的话,又导致了严重的政治整合困难,这种制度和移植环境的不相容和脱节,往往会引发一种“新者未得,旧者已亡”(严复语)的政治困境和社会危机。这种权威崩溃下的失范状态,很不幸,在后来北洋军阀的黑暗时期中得到充分的证明。
作为总结,立宪缓行派认为,只有保守渐进的从开明专制走向君主立宪,才能使中国真正的富强起来。换句话说,只有通过内生条件的长期准备,立宪制度才能得以顺利实现。至于新政时期的政治模式,应该采用一种开明的专制主义政体,来进行一系列的宪政启蒙,包括发展地方自治、兴办现代教育,并发展实业等。过早的实行立宪和扩大政治参与度,只能使矛盾尖锐的政治分歧公开化,不但无法团结民众,反而会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政民两乱。
但很遗憾的是,历史的发展不但没有按立宪缓行派所设想的那样发展,反而走向了他们所担忧的一面。在立宪思潮和革命思潮日益强大的情况下,立宪缓行派日益被边缘化,大都成为舆论上和社会上的孤立者。他们的观点,至今都有人斥之为顽固保守乃至反动,这又是何等的悲哀。(本节观点主要取自于萧功秦:《清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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