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它可以被赋予新的内容:大国合作以大国相互尊重彼此的利益为前提,以共同尊重大国与中小国家合作、中小国家之间的合作为基础;再次,多极化与全球化有相反的趋势,其中也存在一定的矛盾。而大国合作是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为基础的,与全球化趋势使各大国有更多的共同利益,也要求各大国进行更多的协调。
第四,与极化思维相比,促进大国合作思维更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极化思维基本上是个西方思维。而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以儒家为代表的文化是积极主张“和合”观念的。儒家把“和”视为天下大道,认为“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和,就是和平、协调、和谐、和合。孔子因此有“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君子何患乎无兄弟也”的观念。儒家认为,“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和”,也不是什么都一致,“和”不等于“同”。但对这种合作基础上的异,孔子又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主张宽容,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
因此,促进大国合作的战略更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也更能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创建时间:2005…3…17
Power by Softscape HTML Builder 3
文化人的沉沦
南方周末 2004…01…29 15:21:18
□何家栋
“大快人心事,秋雨输官司。”这不是幸灾乐祸,而是赞赏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创举。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文字纠纷,比过去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来定是非,是历史的进步;如果当年用法律手段而不是用政治手段“铲除毒草”,就不会制造出那么多文字狱,在反胡风、反右派,乃至文化大革命中,不少人或可免于因言获罪。但是,本来是说理斗争,一变而为斗法,动用惩罚手段,又未免大煞风景。
青年评论家萧夏林编过一本《秋风秋雨愁煞人》,给这位大师鼻梁上抹了一点白粉,无非要他忏悔之类,但也无伤大雅。
他在一篇文章中揭露余秋雨在担任深圳文化顾问期间,曾获得深圳一幢楼房的馈赠。我当时就很怀疑:余秋雨身价有那么高吗?他又不是刘晓庆,怎那么值钱?萧夏林上了人家炒作的当,活该吃官司。余秋雨似乎有点得理不让人,不仅要借诉讼证明自己的清白,还要将对手打翻在地,过几年“紧日子”。好像他只图报一箭之仇,没有想过他自己是不是也受社会舆论监督?被人誉为“文化大师”的余秋雨,居然要剥夺他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岂不是犯了本行的大忌?这种败德之事,无论何时,都难逃公议。而且,人们到现在还不了解你给深圳做广告,到底得到多少报酬?交了多少税金?还是自带干粮闹革命,做活雷锋?你那些广告有没有虚假成分?是否经过验证?余秋雨也应该给读者一个交代。否则,民间又会出现其他猜测,你就告不胜告了。
再早一点,还有个赵忠祥,控告记者报道他在济南签名售书搭售皮鞋一事失实,但没人追究对他那本书的溢美之词,是不是失实。我当时只感觉到赵忠祥真牛,一本书不知救活几个皮鞋厂!谁知转过脸他就以妨害名誉为由把记者送上法庭,而且居然赢了官司。法院判决证明什么呢?不过是没有售书搭皮鞋,也没有卖皮鞋搭售签名书。
名人酷爱打官司,足证他们不仅爱名,也爱自己的声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盗版、剽窃,也是正当的。但名人的不利之处在于,他在出名之外,也要受社会舆论监督,而社会舆论是各种各样的,有好有坏,有负面影响,也有正面作用,上述二事,其实都表明余秋雨、赵忠祥很值钱,或许就出自他们崇拜者之口。传闻之事,恒多失实,如果想纠正,披露真相就是了,不能动辄以“恶攻”“炮打”之类的“文革”思维对待之,马克思说要求惩罚当事人的思想方式,就是一种“非法行为”。余赵之举都是要求惩罚和他们不同的思想方式。马克思还说:政府若禁止发表“任何侮辱和任何人身攻击”的文字,就“剥夺了对任何官员(公众人物也一样)进行任何监督的可能性。”如果出现有关公众人物的丑闻,接受调查的应是公众人物,而不是公众人物去控告别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收入的第一篇论文,就是反对书报检查制度,马克思认为禁止发表“因热情、尖锐和傲慢而带有有害倾向”的作品,是“最可怕的恐怖主义”。不能“只让宫廷丑角享有思考和述说真理的权利”。马克思说:“从出版自由的本质自身所产生的真正的检查是批评,它是出版自由自身产生的一种审判。”余秋雨最好读读这篇论文,以免又误入歧途而不自知。老一代文人遇到“恶意攻击”,都是以笔为武器进行论战,而不是诉诸法律或权势。无论是鲁迅遭到“拿卢布”的诽谤和人身侮辱,还是梁实秋被唾骂为“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或创造社诸君子被咒骂为“才子加流氓”,他们或者“打落牙齿和血吞”,或者“千锤百击只等闲”,都没有对簿公堂,让法庭来证明自己没“拿卢布”,或不是“走狗”,也不是“流氓”。这说明他们都很自信,不需要外在力量来证明自己价值几何。今之一些文士好像并不在乎是非曲直,只求将对手置于死地,搞得人家倾家荡产,以炫耀自身的权威,真叫人为文化的沉沦而感到悲哀。马克思说“批评即审判”,如果将“审判变批评”,或许能提高文人的品位。
创建时间:2005…3…17
Power by Softscape HTML Builder 3
人身自由与行为能力
南方周末 2004…02…05 14:53:22
□刘大生
在法律上,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有、无、限。正常的成年人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在中国,宪法、刑法和“民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为成年人,婚姻法规定20周岁以上的妇女、22周岁以上的男子为成年人。中国“民法”规定,未满10周岁的人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中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严重精神病患者也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其他人就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行为能力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有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从事政治、经济、婚姻等任何法律行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法律责任。无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不能从事政治、经济、婚姻等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完全法律责任,因此,只能在亲属、老师的指导下从事政治、经济等法律行为。
将少年、轻度精神病患者当作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看待是合理的。但是,将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排斥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之外,则是极不合理的。
笔者以为,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是明显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比如,一个被逮捕等待判刑的被告人,显然不具备签订经济合同的能力,因为他无法了解外界的真实行情,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像一个十二三岁的小孩不具备签订经济合同的能力一样。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这样的合同,法律上应当视为无效。
同样道理,失去人身自由的人签署的口供、认罪书、委托书、服判书、不请律师的承诺书、不上诉的承诺书,等等,都应当视为无效。下面的例子便可以证明这个道理。
一个打工仔偷了一辆三轮车,就在检察院准备起诉的时候,家属为他请了律师。但检察院却拒绝律师辩护,说当事人自己说“家里穷,不要请律师”。当家属和律师要求会见被告时,检察人员说,家属会见要等到审判以后,律师会见需要当事人委托,当事人既然不要律师,律师也就不能会见。这是1997年发生在南京的案例。
几个农村小伙子,讹了本乡一个老农的一筐龙虾,被判抢劫罪。辩护人认为,判“强拿硬要”罪更合适,于是帮助写了上诉状,准备上诉。然而,法院却说,当事人已经签字,承诺不上诉。于是,不让家属和律师会见被告。上诉书由于没有被告人的签字,中级法院拒绝受理。这是1998年发生在江苏省金湖县的一个案例。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或许是自愿承诺的,但是,他们如果能够和家人会面商讨,相信他们会改变立场。这就像一个初中三年级的学生说“我家里穷,不考高中了”,但在听到家长能够“供养得起”的解释后会改变立场一样。初中毕业生考不考高中,不能由他自己说了算,而应当由他的家长说了算。失去了人身自由的人,由于判断能力大大下降,请不请律师,请哪个律师,上诉还是不上诉,也不应当由他自己说了算,而应当由近亲属和律师说了算。
确认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减少冤假错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机关考核警官有破案率的指标,检察机关考核检察官有起诉成功率的指标,法院考核法官有不上诉率的指标,这些指标使得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排斥心理几乎接近于本能。假如我是办案人员,同样也希望当事人不请律师,或者请我所信得过的律师,也希望当事人在“认罪服判书”上签字,当家属带着律师前来辩护的时候,我同样也会说“当事人不要律师”,或者说“当事人已经请了律师”。这是人之常情,不能责怪具体的办案人员。因此,排斥律师,使律师不能充分参与,就成了当前中国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顽症。这一顽症是产生冤假错案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要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在理论上和制度上确认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他们的任何签字和承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他们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签字和承诺才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预防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排斥,有人主张被告人在失去人身自由之前就写好委托律师辩护的委托书,存放在亲属、朋友和有关律师那里,一旦办案人员以“当事人不要律师”或者“当事人不要某某律师”为借口排斥律师参与的时候,亲属和律师就可以以预先准备好的委托书予以反驳。笔者以为,对于已经决心将某件事件进行到底的人,这个主意很好,因为,这类人所从事的事业风险是很现实的,这个办法可以保证他们能够及时得到律师的帮助,从而减少一些风险。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个办法不实用,而且有负面影响。拿本人来说,既没有胆量,又没有毅力和某一项不合理的东西斗争到底,只想写点无关痛痒的文章,弄点稿费和讲课费养家糊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写了好几份委托书交给律师和朋友,说等我被逮捕后,委托书立即生效,那么,律师、朋友和社会公众肯定会认为我是个“十三点”,本来不想找我麻烦的,可能真要找我的麻烦了。更重要的是,委托律师是要花钱的,提前委托就得提前花钱,对于大众来说,提前花钱没有必要,提前花不一定要花的钱就更没有必要。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在内的所有公民,谁又敢保证自己不会失去人身自由呢?因此,这就有必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承认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是笔者的发明,而是有史实为证的。
那是1936年12月的事情。张学良、杨虎城逮捕了蒋介石,要蒋介石在停止内战、抗日救国的协议书上签字。蒋介石说:我不签字,我现在没有人身自由,签了字也不会算数。张学良、杨虎城商讨于周恩来,周恩来请示于毛泽东,最后,西北各派政治力量一致同意,不要蒋介石签字。
可见“拒绝签字”和“不签字也放人”这件事,不仅不是错误,特别是后者,更是一个创新性的决定,它为世界法治史创造了一个范例:不自由不签字。为世界法学提供了新理论:没有人身自由的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签字无效。
(作者单位:江苏省行政学院)
创建时间:2005…3…17
Power by Softscape HTML Builder 3
刘震云:“废话”说完,“手机”响起
南方周末 2004…02…05 11:02:25
□本报驻沪记者 张英
2003年里,刘震云捧出来的是长篇小说《手机》。《手机》是刘震云继长篇小说《故乡面和花朵》、《一腔废话》之后的新作。
三部长篇小说,写了十四年时间,都以说话为主题。作品出版以后命运却各有不同:《故乡面和花朵》印刷了3万套,出版以后,读者说看不懂,评论家哑然。《一腔废话》开机6万,读者说不好看,却有评论家赞誉;《手机》出版,读者一片叫好,评论家们也夸赞说有新突破。据长江文艺出版社编辑证实,因为与同名电影同一时间上市的原因,目前,小说《手机》的发行已经突破30万册,创下了刘震云作品销售最高记录。
这十几年里,刘震云一直在黑暗中往前摸索、前进,不断改写着自己的文学版图。
1月5日,由几百万网友投票评出的新浪网2003年度文学奖揭晓,刘震云以《手机》荣获该奖。在颁奖仪式上发表获奖感想时,刘震云说:我将这个文学奖视为我的荣幸,因为它是多数人评出来的,而不是少数人评出来的。第二,它评的文学奖,跟其他中国文学奖的区别是,它评出了一个人,而不是十个人,这满足了我的虚荣心。
《手机》,离生活太近了
记者:怎么会想起写一个关于手机的故事?
刘震云:在生活中,我发现大家聊天的时候,很多人都在打手机,而这就会使话题聊不下去。本来用手机是为了给大家说话带来方便,但是慢慢地却发现手机本身似乎就有生命,它好像在控制着每一个人,控制着大家说话的时间,控制着话语量,甚至控制着话语里面所包含的成分。突然之间,手机好像离人们的生活特别近,它改变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改变了人们的说话方式和习惯。这个发现让我觉得很有意思。
记者:你也说过《手机》的主题是说话。
刘震云:这里面有不爱说话的,有说假话的,还有说实话的,还有话中有话的,还有说心里话的。同一个人在有的场合不爱说话,在有的场合说的是实话,有的时候说的是假话,有的时候话中有话,有时候说心里话。主人公严守一主持的节目叫《有一说一》,以说真话见长,但他的生活中却四处埋设了谎言。这些谎言和一个现代化的手机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手机就变成了手雷,手雷就爆炸了。
记者:你写作的兴奋点在哪里呢?
刘震云:写小说时我关心的是人的物质和精神之间的磨合点,关注的是人的说话,因为说话这个东西既是物质的,又是精神的,听得着,但是看不见,语言最能反映人的嘴和心之间的关系。《手机》里面还有一个比较喜欢的内容,就是人和人之间距离远近的问题,除了有大和小的问题,还有远和近的问题,一些语言在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人类关系的变异的程度是非常不一样的。
记者:在很多场合,你表示你最喜欢小说的第三部分。我觉得同前两部分相比,到了第三部分你是在用减法写。
刘震云:在《手机》里这一部分,我把这些外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