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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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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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者徐安琪,在分析这一时期的“爱情理想革命化”时说:“社会主义的爱情在那个年代被神话为纯洁无瑕、公而忘私的无产阶级感情,因此,男女结合强调的是志同道合即革命理想和思想意识的一致性而不是情投意合,恋人间的缠绵亲昵、卿卿我我被视作削弱革命斗志、影n向革命工作的小资产阶级情调,性更成了见不得人的淫恶邪念。至于‘个人问题,成为恋爱结婚的代名词,也并非因为婚恋具有个人隐私的性质,而是因为恋爱婚姻是置于革命和工作之后的个人小事。因此,一心扑在工作上迟迟不考虑‘个人问题’即‘公而忘私’者受赞赏、被鼓励,大学生、学徒、青工谈情说爱则常被套上‘不安心学习、工作’或‘早恋’的帽子受批评、帮教,一旦有性的接触被发觉甚至要受到批判、开除的惩罚。”
  遇罗锦离婚案
  《结婚证书》是对合法婚姻的一柙址明;
  《结婚证书》同时又是一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一种印记。
  翻阅“文革”期间一些地方的《结婚证书》,首先感觉到的是它强烈的政治色彩,而这种色彩又是从印在证书上的《毛泽东语录》体现出来的:
  一
  “为人民服务!”
  
  “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要斗私批修。”  “人类在生育上完全无政府主义是不行的,也要有计划生育。”
  那是个被扭曲的时代,在婚姻家庭领域里起着主导作用的是“政治第一”、“阶级斗争为纲”、“唯成分论”。在那个年代,“爱情”成了最肮脏、最可,怕的两个字眼儿,成了“小资产阶级思想”、“贪图腐化”、“生活作风问题”的代名词。
  一九八O年,北京发生了轰动一时的遇罗锦离婚案,以至于,后来它成为“文革”婚姻的一个焦点,“文革”婚姻的一种标志!
  遇罗锦出身于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其哥哥遇罗克,是北京人民机械厂青年工人。“文革”初期便写出《出身论》,因反对血统论,反对林彪、陈伯达、“四人帮”的封建主义倒行逆施而遭逮捕,被处死刑。遇罗克被捕后不久,红卫兵在遇罗锦的二十几本日记中,找出几句所谓的“反动言论”,北京市公安局将她定为“思想反动分子”,送劳改农场劳动教养三年。一九七O年三月,劳改农场解散,遇罗锦又被转到河北临西县插队落户。那里的工资值多年没有超过一毛钱。迫于生活,,她嫁到黑龙江省的一个较富裕的农村,和一个素不相识的农民结婚。由于没有感情基础,在忍气吞声中过了四年后离婚。
  
  此后,她种过地、干过临时工、当过保姆,也当过无业游民(从东北回到北京)。一九七八年七月,经人介绍,她与北京某厂工人蔡钟培结婚,调回北京。一九八O年五月,遇罗锦上诉离婚。她是这样介绍这起离婚案的前后经过的:
  我和蔡钟培的离婚案公之于众后,引起了不同的议论,大抵有这样几种说法:
  “没有爱情的婚姻早该结束了!”
  “已经结婚了,就应当凑合过下去。”
   “地位变了,就和人家离婚,太缺德了!”
  小小一件离婚案,居然引起一场轩然大波,这在我们国度里说奇怪其实也不奇怪。
  没有爱情的婚姻该不该凑合一辈子?我要求离婚是否缺德?为了使关心这件离婚的同志更好地讨论,我将自己结婚和离婚的有关经历公之于众。
  经人介绍,七八年七月,我和蔡钟培结婚了。我们各有三图。他图我:一、我永远不想生孩子。二、介绍人是他二十年的师傅,介绍人说我很能干,在经济上决不会亏累他,他很相信并也看出我不是懒虫。三、他认为我的外表和他原来的爱人不同,他喜欢学生样的人,尽管他出身城市贫民,只有初中文化,但他却希望女方是知识分子。
  我图他:一、他有个孩子,而且从小就和她奶奶单过,我很满意。在蔡之前,有人介绍过几个对象,对那些结过婚的人,我总有思想负担——要不要孩子呢?若不要,男方是不干的。要啊?谁整天抱啊哄啊?有多少钱去养呵?所以,他的情况我满意。二、他有间房,我可以有落脚之处。倘若他没这间房,倘若我必须和他母亲、孩子一起过,他再好,我也不会和他结婚。三、他给我的印象还算老实、忠厚、正派。但我并不认为他是我理想的爱人,我也不相信在当时能找到理想的、情投意合的爱人。为了生存,我被迫作出了与蔡结婚的错误选择。
  我们的物质生活一直是不错的,但我们唯独缺乏精神生活。结婚以后,我有意识地培养我们的感情。买电影票、戏票、看球赛、远游,试图谈点什么,可是结果怎么样呢?
  比如,我爱看的电影,他不爱看。我爱看《沉默的人》、《苦海余生》之类,他却觉得没意思。我们一起去看《瞧这一家予》,走出电影院,我说:“张岚演的真逗。”“张岚?张岚是不是演胡主任的那个?”“你怎么看的呢?可惜你还笑了半天!”
  游玩只去过香山一次,我再不想去了。不论是去香山还是散步,我都觉得索然无味。谈话谈不起来,赏景也赏不到一处。我心里想的是这片景色多美多静,他却忽然用那大咧咧的神气说:“前几天我们那脚手架上掉下一个人来。”或者:“昨天我路过菜市场,那儿正卖处理黄花鱼,我真想去排队。”我不由得奇怪,他怎么会突然想起这么一句话来?由于我不喜欢他、不佩服他,甚至厌恶他,因此在夫妻生活上,也始终不和谐。
  因此,我给自己做出结论,我对蔡的感情,只是和一般人一样的感情,而没有爱人的感情。我们后来所以不吵架,也只是冷到无架可吵的地步。我们的生活内容除了吃饭和睡觉以外,没有别的。我应当结束这种没有爱情的夫妻生活,我必须要顶住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
  我试探性地迈了一小步,并未提出离婚,只是找了一间农民房住了。
  这一小小举止果然引起家中轩然大波。父母、弟弟都反对。母亲说:“什么爱情、幸福,都是小说里的话,我和你爸爸还不是凑合过来的!”
  不错,在我们周围的人,凑合的夫妻何其多也!他们愿意凑合,当然无可非议,但是干吗又非要指责不愿凑合的人呢y这和别人又有什么关系呢?难道人们宁愿听吵架,宁愿看到别人不和,宁愿去议论某某夫妻各有情人,也不愿别人光明正大地离婚、和平地离婚、光明正大地去找和自己情投意合的人吗?
  于是我在去年五月初中诉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说明了上述的离婚理由:言谈、志趣、爱好不一致,由此没有更深的夫妻感情。
  有人问我:“你所追求的是什么?”
  我想,我所追求的无非就是像人那样正常地生活。爱情只是正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我所希望得到的爱情,和那些有爱情的家庭没什么两样。
  ……
  而蔡钟培在接受《民主与法制》记者的采访时却反映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1979年5月,遇罗锦问题得到平反。7月,她上班工作。1979年10月,遇罗克的问题得到平反。1980年3月,遇罗锦做第二次人工流产于术。3月31日(她生日),我还给她送了生日礼品。4月 6日,在事先没有争吵的情况下,她突然出走。我下班回来,看到她留的一个字条,上面写着:‘我找了间农民房,我不回来了。’很简单两句话。这个字条我已经交给法院。4月25日,她又回来,我们还同居了。5月 3日,我们还一起到三里屯电影院去看了一场电影《蝴蝶梦》。5月15日,我突然接到朝阳区法院的通知,审理我们的离婚案。这一切发生得这么突然,对我打击很大。”
  “遇罗锦认为我是只知道‘老婆孩子热炕头’和 ‘两毛五一斤处理黄花鱼’的人,这可以到我工作的单位和住处的邻居打听打听,看我是不是那种人。我不愿自我吹嘘,我只是一个愿为四化尽自己一点微薄力量的工人,但绝不是遇罗锦所讲的那种人。”
  “我们在婚后两年多,齐心协力办了三件大事:第一件,把遇罗锦的户口调到北京。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我们的社会还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在这种情况下,把一个黑龙江的农村户口调到北京,是十分不容易的。为了托人情、找关系,花了不少钱,我把自行车和穿的一些衣服都卖了。第二件事,就是帮遇罗锦找工作,也费了不少周折。开始做这个临时工,那个临时工,最后得到平反才回到玩具六厂。第三件事,是为遇罗克平反。这当然应该归功于党的政策。但是,一开始,为了争取遇罗克早日得到平反,我跑了检察院、公安局等好多个单位,申诉,催促。‘文革’中我们家的许多人也受到了冲击,有挨批的、挨斗的、挨打的,我能理解这件事的意义,不仅是为了同情遇罗克,也是为了遇罗锦和我们一家的前途。两年多时间内,办了这样三件大事,证明我们婚后并不是如遇罗锦说的想不到一起,说不到一起,而是有许多共同的语言的。”
  “遇罗锦提出要结束没有爱情的、不道德的婚姻,而实际呢?她是在自己的环境、地位、条件发生变化后,变了心。我觉得,这是过河拆桥,忘恩负义。考察她的几次婚姻状况,她实际上是想把婚姻当作实现自己的目的的一个个跳板。”
  遇罗锦离婚案披露后,引起人们极不寻常的关注,特别是司法界、新闻界和妇女界,众说纷纭。但道德的天平基本向蔡钟培倾斜,一时,遇罗锦成为过河拆桥,忘恩负义的女“陈世美”、“一个堕落的女人”。
  当时,出任遇罗锦诉讼代理人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勇极。
  李勇极认为:   在本案中,要判断遇罗锦应不应该离婚,即其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只能看其夫妻之间的感情如何。
  从婚姻基础来看。有人说,他们是“自愿结婚”。是的,是“自愿结婚”。但这种“自愿”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有着特定的含义。第一没有户口,没有口粮;第二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第三没有房子,无以安身;第四母亲经常发脾气,要她尽快嫁人。在这种情况下,或者饿死、冻死,或者嫁个男人,赖以谋生;第三条路是没有的。遇罗锦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选择了生活下去的道路。她同蔡钟培仅见过三次面,并不认为他是一个理想的爱人,但为了谋生,又不得不违心地同他结婚。他们的结合,完全是爱情和婚姻相分离。这种结合本身,就包含着离的因素。
  从婚后感情来看。他们在共同生活中,确实矛盾重重:其一,两人对感情的理解不同。男方认为,“我下班有晚有早,她都是做好饭等我回来一块吃”,这就是有感情。女方认为,“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同志关系,也不同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有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内容”。其二,爱好兴趣不同。男方爱听音乐,声音越大越好;女方喜欢看书写东西,越安静越好。男方性格开朗,无拘无束;女方则喜欢文雅,注意理智。男方对于哲学、理论问题不感兴趣;女方则喜欢讨论问题,交换观点,发表见解。双方甚至在夫妻生活的看法上,也不尽相同。由于上述差异,因而同床异梦,貌合神离。
  从纠纷的原因和责任来看。有人说:“这一场离婚官司,责任全在于遇罗锦。”这种看法是不公正的。要讲责任的话,责任主要在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左”的政策和“左”的思潮影响下造成的不合理的婚姻关系。当然,遇罗锦本人在困难面前缺乏坚强的意志和信念,没有在凛冽寒风中巍然屹立,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为时近三年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本身,已对她作了严厉的惩罚。人们如果能设身处地地想一下,就会寄予同情和谅解。
  以上情况表明,遇罗锦同蔡钟培之间,其婚姻关系的建立,不是以爱情为基础;其婚姻关系的持续,不是以爱情为纽带。这样的婚姻,根本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婚姻。现在,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定程序,要求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正自己过去的失误,摆脱婚姻问题上的桎梏,按其本人的愿望来选择配偶,难道不合理合法?
  一九八O年五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遇罗锦诉蔡钟培离婚一案。法院和单位一起对他们做调解工作,结果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同年7月 11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作出了准许两人离婚的决议。蔡钟培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二审之后,又发回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遇罗锦、蔡钟培离婚案。由于在法庭调查过 程中,已经查明了事实,分清了是非,审判员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同意法庭调解离婚。
  至此,遇罗锦、蔡钟培离婚案终于画上一个句号。
  遇罗锦、蔡钟培离婚案带有那个时代的鲜明印记。二十多年过去了,今天,我们再来反思这桩离婚案,为什么并不复杂的一桩离婚案,却会在社会中激起轩然大波?
  首先,我们不能脱离当时的时代背景。1980年,春风吹溶了冰山上的积雪,而冰层却远未融化。刚刚从“文化大革命”中走出的中国人,还来不及医治身上的创伤。十年动乱,在婚姻领域里,只有男性与女性的结合,绝没有什么离婚的自由。离婚,是一种非正常行为,不是出于政治原因,或生活作风问题,是不会有人闹离婚的。你遇罗锦,一个女人,不好好过日子,却主动提出离婚,岂不犯了大忌?
  其次,遇罗锦的离婚理由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没有感情。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谁敢奢谈“爱情”两宇,便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情调”,甚至等同于“黄色下流”。你对工人阶级(蔡钟培)没有感情,难道对资产阶级有感情?遇罗锦的爱好:喜欢读书、喜欢看话剧、喜欢爬山游玩等,在一些人的眼中,也是小资产阶级情调。
  第三,遇罗锦提出离婚的时机也很不适宜。遇罗锦与蔡钟培结婚时,正是她最倒霉的时候:戴着“思想反动”的帽子,没有工作,没有北京户口,又已经离过一次女昏。而当她提出离婚时,她已经有了北京户口,所谓的政治问题也得到平反,又回到原单位上班。这时候,却因为“没有感情”要与丈夫离婚,你不是忘恩负义是什么?中国的传统道德讲究知恩图报,最瞧不起忘恩负义。过去,因为忘恩负义被谴责的一般是男人,像陈世美等,你遇罗锦一个女人也敢忘恩负义,那就更可恨了。
  以上三点,使得遇罗锦离婚案轰动一时;也使遇罗锦这个“文革”的受害者,却在这起离婚案中遭到多数人的谴责(起码是不支持),少数人的支持和同情,再一次扮演了一个悲剧角色。
  耐人寻味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勇极,自从出任遇罗锦诉讼代理人后,便成为所谓的“感情说”的主要代表。该案结束不久,李勇极将自己远在陕西农村的妻子调来北京,并忍痛离开法学所到京郊一所警官学校当教员,兼做律师。他的理论又恰恰与他自己的婚姻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矛盾之中。
  当时,有位报告文学作家曾采访过李勇极,于是,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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