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加上华南军区的孙策、鲁肃三万人马,华东军区的张郃、阚泽一万人马;华北军区的徐荣、田豫三万人马;华西军区的马超、邓芝两万人马;华中军区的张辽、陈宫两万人马;董袭的渤海水师一万人,凌操的黄河水师四千人,吕蒙的长江水师六千人,周瑜、甘宁的东海水师一万人,吕岱的南海水师一万人,贺齐、秦谊的远洋水师一万人。
大汉现在拥有三十万正规军是全脱产的,剩下还有将近一百五十万郡县兵、屯田兵都是半脱产的,这么多军队里有这么多将校级以上的军官并不算多。
第849章 大中华宪章
吕布拥有的军队虽多,但跟中华帝国现在将近五千万人口相比,不过一比五十,再加上大部分县兵都屯田,一半以上的郡兵都屯田,正规中央军也在驻扎地屯田,在同一时间内有战斗任务的军队一般不超过二十万,而且他们战斗的前提条件都是就食于敌、提防敌人坚壁清野、尽量从敌人那里缴获补充而不从自己后方运输,所以对整个国民经济压力会日益减少。
吕布遥想未来,随着他的强力推动,科技日新月异,整个国家生产力都在飞速发展,蒸汽机发明出来了,不断地改良,并用于现实生产之中,中华帝国开始进入工业革命时代,随后十几年又出现了电,又快速进入了电气化时代,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相继问世,无线电、电报、电话、电脑定然也会在吕布有生之年相继问世,有了这些先进运输方式和通讯手段,中华帝国的对外战争变成了一边倒,对国民经济压力更会减轻。
吕布用毕生心血制定的“征略四方、四夷宾服”的对外国策被严格地执行了下来,大汉民族恢复了昔日大秦帝国时候的铁血,军功大于一切,大汉民族的生存空间和开疆扩土之责高于一切,凡是大汉民族到过、听闻过的土地都逐渐隶属于大汉民族所有,那些异族凡不愿加入汉民族皆被族灭之,凡违反此国策的一切学说皆毁灭查封之。
不过这些都是后话,吕布现在着力进行的是中华帝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他要真正实现那个大汉民族几千年都没有实现的理想,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有个伟大的前提,有一个靠谱的宪法,如果宪法只是一些上位者意志的代表,而不是全体民众利益的代表,这样的宪法只能沦为权力者意志的玩具罢了,在这样宪法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根本无法有效地执行,因为上位者自己都把法律当成随意把玩的玩意,这样的情况下,依法治国只是玩笑。
吕布不想重蹈这样的惨剧,他不想看到大汉民族那些无辜百姓的权利被那些贪官污吏无情地践踏,所以他要设立一个完善的富有良心的实在的宪法。
新朝开始,万象更新,吕布颁布大赦令,以往所有涉及逃避徭役、抗击赋税、反抗世家大族压迫等相关罪名而被下狱的罪犯一律无罪释放,因生计所迫而盗窃、抢劫并未伤及人命的一律无罪释放,那些涉及到人命的案件一律重新审理,发现有冤屈的一律释放,所有被冤枉的都可以领取国家赔偿金,赔偿金根据各自情况或多或少,但基本都够养老。
颁布完大赦令后,吕布就着手完善原先的《大汉律令》,让廷尉法衍、刑部尚书应劭、刑部侍郎钟繇等上百位法学家联合一起,按照吕布的意思,花了两年时间,修订出一本《宪章》、一本《法典》,后来被吕布命名为《大中华宪章》、《大中华法典》。
在《大中华宪章》里,吕布确定了皇帝是万民之主,确定了皇权的至高无上,确立了皇室之下万民皆平等的准则,所有中华百姓若无罪行皆有政治权益,皆为公民,皆平等,官民在道德、信仰、法律上皆平等,皆享受《大中华宪章》和《大中华法典》的保护。那些触犯《宪章》和《法典》而被剥夺政治权益的人除外,他们被剥夺政治权利,必须接受劳役和监管,终身或一部分时间里不能行使政治权利。
皇帝之下,三权分立,议政院逐渐拥有立法权,首相领导的政务院有行政权,廷尉改为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法律需要议政院通过,但首相有否决权,即使首相通过了,最高法院若指出里面那条法律违反了宪法的某个基本原则,没有另一方的认可,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以完全做主。皇帝享有最高否决权。
《大中华宪章》里规定了各个机构的组成形式,特别是议政院的组成规则,规定了每个机构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了各级官僚在接受上级监督的同时,必须要接受同级议政院的监督和质询,中央一级,首相除了向皇帝负责之外,必须要接受国家议政院的监督。
在《大中华宪章》的《序言》里,吕布没有听从应劭、钟繇的建议,没有把自己如何打天下的威风历史写进去,他始终觉得自己能得到天下是民众的选择、民众的支持,他不应该有丝毫的洋洋自得,反倒应该谦卑恭敬地感谢民众的支持,并矢志不渝地为大部民众的福祉而继续努力。
吕布在《序言》里写到:“我们中华人民,为了构建一个完善的国家,为了树立正义,使人民生活安宁,共同防御外敌,增进全民的福祉,并确保我们及我们的子孙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共同决定制定本部宪法”,序言的核心关键词为人民、正义、幸福,一开始并没有提及吕布本人,更没有提要确保他吕氏纯正血脉对中华帝国的继承,还是那句话,他觉得一切都是人民的选择,如果一个政权穷凶极恶坑民害民,纵然把自己宣传的书写得再正确无误,最后还是不见得有什么好下场,像萨达姆、卡扎菲都是如此。
吕布在《大中华宪章》里,把每一个合法的中华帝国公民的权益都说得清楚明白无误,特别强调了几点: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士兵在和平时期,非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此后做得所有修正,都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和保护人权,在不断地限制官僚公权力的同时,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大中华宪章》里使用了上百个“不得”、“应当”,比如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又规定“公务人员的财产必须公开。”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帝国任何一州都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诸如此类,这些词汇全部都是用来约束官府行为,限制官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在此之前,应劭、钟繇他们做出来的宪章里使用了三十多个“不得”、“应当”,但却全部用来约束“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的行为,几乎无一用来限制国家行为,比如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吕布全部推翻,让他们重做,他们重做的都没有让吕布满意,后来吕布干脆把他们的官职先剥去,让他们跟一般民众同吃同劳动,让他们感受中下层民众的疾苦,从大多数民众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他们豁然开朗,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是要让大部分人满意。
《大中华宪章》里规定,中华帝国宪法至上,宪法以及政务院通过且经过皇帝首肯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最高法院廷尉拥有了违宪审查权,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最高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政务院首相在内的各级官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宪法一经确认,需要修正时,必须要进行全民公决,百分之七十以上民众同意,方能修宪,而不能由皇帝一人决定。
吕布从宪法在华夏土地上曾有的历史上判断,宪法并没有得到起码的尊重,屡遭侵犯,从根本上说是缺乏“宪法至上”的信仰,从机制上说是没有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既不能根据宪法对其它具体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也不能在具体的案件中,援引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
吕布从自己开始,在制定完善了宪法后,就凡事以宪法为纲,并努力推行宪法监督司法化,督促最高法院廷尉根据宪法对其他具体法律法规官府规定进行违宪审查,督促各地法院在具体案件里养成援引宪法为判案依据的习惯,首先要让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尊重宪法,才能带动起全民尊重宪法,吕布一心一意想要建立的君主立宪制度才能稳固下去。
吕布建立君主立宪制度,听起来自然有些独裁,不够民主,可仅有民主就够了吗?民主是万能的吗?不是,希特勒也是民选上台的,而且是绝对的民意支持,这样的民主就是所谓的“多数人暴政”。所以吕布在《大中华宪章》及其修正案里体现出了民主精神,更可贵的是,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对人所有权利的尊重,这是这片国度从来没有过的,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不说吕布别的功绩,只以《大中华宪章》,就完爆那些完全不尊重国人人权的帝王们,真正的千古一帝不是别人,应是吕布。
第850章 大中华法典
如果说经济是国家的血液循环系统,法律就是国家的神经系统,没有一部好的法律,国家就如同神精衰弱、精神恍惚的躯体,上下五千年来,大汉民族从来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而且因为立法不清晰,导致执法时缺少依据,执法不严,给某些人特别是权贵们造成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所以吕布觉得,必须要彻底都法制改革才能保证国家未来健康持久的发展。
吕布看过太多无法可循、有法不依进而上梁不正下梁歪进而乱糟糟垮台完事的朝代,法律要想存在的有意义,首先要有根本大法《宪法》作支撑,一个视宪政为猛虎野兽的地方,奢谈法制岂不是与虎谋皮,其次是最高统治者能严格遵守法律,自己都不遵法,甚至庇护身边的亲信权贵,那这个国家管保乱套,长久不了。
幸得吕布的灵魂是二十一世纪的吊丝,在那一世循规蹈矩惯了,也享受到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对民众的好处,也见识了东汉末年法律废弛的严重恶果,更清楚地认知到,东汉之所以垮掉的一大原因是对世家权贵的纵容,吕布不想让自己好不容易打下来的江山被轻易葬送,所以他暗下决心,从自己做起,不做凌驾法律的事情,不包庇自己的家属,当皇帝都遵纪守法的时候,一个国家的法律才能真正被全体国民所尊重。
吕布努力回想他在二十一世纪时所知道的法律条文,包括中外古今各种法律,大陆条文法和成例法两种形式的,他悲哀地发现,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还是更健全一些,更值得参照,因为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上的,并没有严格的等级划分,总统在办公室里跟实习生暧昧也要接受独立检察官的指控,要接受弹劾,有了这样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共识,法律体系的健全便可想而知。
当然,欧美发达国家法律之所以健全之所以能够被全社会所遵守,就是因为一开始制定的时候就广泛征求民意,反应了广大民众的利益,能切实保证广大民众的人权,而不是为了少数权贵服务去限制约束广大民众权利的,建立在全民认同基础的法律才可以长久,这是吕布比较后得出的结论。
吕布在《大中华宪章》里规定所有法律都必须要经过国家议政院三分之二议政员通过才能生效,那些诸如《刑法》、《民法》之类的重要法律要经过全民公投,得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民众认可,方能生效,各个部门制定的部门法规、各个地方官府制定的地方法规也必须要经过当地议政院三分之二议政员通过方能生效。
如果法律法规不能通过,各级议政院有权督促各级官府司法部门修正该法律法规直至通过,如果有关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该部门司法负责官员必须引咎辞职。
在中华帝国开国之前,法律实践都是有罪推定,只要有人起诉被告人有罪,司法机关就假定被告人有罪,把被告人关押起来,被告人的家属必须要找到证明被告人清白的证据去洗脱自己,而相关的办案人员则一直追查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将自己办案经验的滥用,很多刑事侦查的办案人员,特别是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容易迷信自己的办案经验,在接触一起案件时,不仔细研究案子本身的特殊性和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性,而是根据经验形成的思维定式,依靠主观印象有选择地去认定案件事实,忽视了定罪量刑的最基本依据—证据,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罪推定是一种严重错误的职业心理,它会让办案人员忽视客观真相,只认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有时甚至对送到眼前的无罪证据都置之不理,最终造成冤案。
吕布在《宪法》里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司法侦查原则,给予一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在《刑事诉讼法》里做了详细规定,在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只有法院有权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所以在法院未判决之前,任何司法机关逮捕的嫌犯都只能以提起公诉为界,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应该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而不是给任何人定罪。
吕布为了保证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不让冤案频发,特别制定了严格的司法人员渎职惩罚法案和国家赔偿法案,一旦公民受冤,国家赔偿之外,还将那渎职的司法人员的家产查抄出来弥补给对方。
吕布发现,中华五千年来,司法官僚的权限太大了,自由裁量权力太大了,司法腐败就会愈演愈烈,所以他吸取了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入了陪审团制度,议政员都是陪审员,每次开庭都必须要有九名陪审员在场,必须要有民众旁听,法官的判决结果如何,三分之二陪审员通过才能确认,如果不通过必须重新审判。
吕布来自二十一世纪,对于那种拐卖儿童、妇女的人贩子深恶痛绝,特别是看到那些人贩子把别人家里健康的孩子打残逼迫乞讨,他更是怒不可遏,怎奈那一世有关部门对此不作为,吕布当时人微言轻,现在他不能忍受自己的帝国里有这样丑恶的现象,吕布为此颁布了一条《保护儿童妇女法》,里面严格规定,不准虐待儿童、妇女,不准拐卖儿童、妇女,人贩子一律判处终身劳役,其获利亲属连坐。
这里要重点提及一点,吕布减少了死刑、肉刑的判罚,特别是死刑,他在刑法里规定,所有死刑都必须经过最高法院的确认,九品官以上的死刑要经过皇帝的确认,除非是他的存在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或他的死比他活着更有震慑意义,否则一律判处终身劳役、家人连坐,因为吕布觉得,对待大部分罪人来说,让他死倒便宜了他们,只有让他们及其获利家人终身劳役,才是对他们最实在的惩罚,也是对国家对民众最好的交代,让他们的罪恶之身通过终身无偿劳动给国家给民众做出补偿。
减免死刑,还有一个重大的意义,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不可挽回,只要窦娥还活着,一切都好说,如果窦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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