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衡全译》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论衡全译- 第71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4)知:通“智”。

  (5)治物:这里是种植作物的意思。

  【译文】

  周穆王时的社会,可以说是够衰败了,他用刑法来治理国家,混乱而没有功绩。后来甫侯规劝他,周穆王把道德记在心上,于是长久地统治着国家,功绩一直流传到后代。周穆王治理国家,开初混乱后来终于治理好了,并不是他在前糊涂昏庸,之后才高明的;而是先前用蚩尤的刑法,后来遵循甫侯的劝说。治人不能抛弃恩惠,治国不能废掉道德,种植作物不能离开春天,韩非想专用刑法来杀人,怎么行呢?

  【原文】

  29·12鲁缪公问于子思曰(1):“吾闻庞。。是子不孝(2)。不孝其行奚如?”子思对曰:“君子尊贤以崇德,举善以劝民。若夫过行,是细人之所识也(3),臣不知也。”子思出,子服厉伯见(4)。君问庞。。是子,子服厉伯对以其过,皆君子所未曾闻(5)。自是之后,君贵子思而贱子服厉伯。韩子闻之,以非缪公,以为明君求奸而诛之,子思不以奸闻,而厉伯以奸对,厉伯宜贵,子思宜贱(6)。今缪公贵子思,贱厉伯,失贵贱之宜(7),故非之也。

  【注释】

  (1)鲁缪(m)木)公:即鲁穆公,名显,战国初鲁国君主。公元前407~前376年左右在位。子思(公元前483~前402年):姓孔,名伋(j0急)。孔子之孙。战国初哲学家。他把儒家的“诚”说成是世界的本原,并以“中庸”为其学说核心。孟子将他的学说加以发挥,形成思孟学派。他被尊为“述圣”。著有《子思》二十三篇,已散失。现存《礼记》中的《中庸》、《表记》、《坊记》筹,相传是他作的。

  (2)庞。。(xi4n现)是:即庞。。氏,姓氏。无考。

  (3)识:通“志”,记住。

  (4)子服厉伯:战国初期鲁国大夫,孟孙氏之后。姓子服,“厉伯”是谥号。

  (5)子:这句是说鲁君缪公从来没有听见过,可见“子”是误字。《韩非子·难三》作“之”,可从。

  (6)以上事参见《韩非子·难三》。

  (7)宜:适当。

  【译文】

  鲁缪公问子思说:“我听说庞。。是的儿子不孝。他的行为怎么样不孝呢?”子思回答说:“君子尊敬贤人以推崇道德,用好的东西来规劝老百姓。至于错误的行为,是小人所记的东西,我不知道。”子思出去,子服厉伯进来拜见鲁缪公。鲁缪公问起庞。。是的儿子,子服厉伯把他的过失告诉了鲁缪公,全都是鲁缪公没有听见过的。自从这事以后,鲁缪公看重子思而瞧不起子服厉伯。韩非听说这事,而指责鲁缪公,他认为明智的君主应该找出坏人并杀掉他们,子思不揭发坏人坏事让国君知道,而子服厉伯揭发了坏人坏事并告诉了鲁缪公,子服厉伯应该受到重视,而子思应该被轻视。如今鲁缪公看重子思,而瞧不起子服厉伯,这违背了贵贱的应有的位置,所以韩非指责鲁缪公。

  【原文】

  29·13夫韩子所尚者,法度也。人为善,法度赏之;恶,法度罚之。虽不闻善恶于外,善恶有所制矣。夫闻恶不可以行罚,犹闻善不可以行赏也。非人不举奸者,非韩子之术也(1)。使韩子闻善,必将试之,试之有功,乃肯赏之。夫闻善不辄加赏,虚言未必可信也。若此,闻善与不闻,无以异也。夫闻善不辄赏,则闻恶不辄罚矣。闻善必试之,闻恶必考之,试有功乃加赏,考有验乃加罚。虚闻空见,实试未立,赏罚未加。赏罚未加,善恶未定。未定之事,须术乃立(2),则欲耳闻之,非也。

  【注释】

  (1)非:疑是衍文。上文“子思不以奸闻”韩非主张“宜贱”,可证。韩子之术:指韩非对言谈必须经过证实才能相信的主张。

  (2)须:需要。

  【译文】

  韩非所崇尚的,是法制。人做了好事,按法制要奖赏他;做了坏事,照法制得惩罚他。君主即使没有听见宫外的好事与坏事,根据法制这些好事和坏事都会得到处理。听见坏事不能就进行惩罚,就像听见好事不能就进行奖赏一样。对别人不检举坏人坏事就指责,是韩非的就张。让韩非听到好事,他一定要考核,考核确实有功绩,才肯奖赏。听见好事不能立即给予奖赏,因为没有事实根据的话未必可信。像这样,听见好事跟没有听见,无区别。听到好事不能立即奖赏,那么听到坏事也不能马上惩罚。听到好事一定要考核,听到坏事也一定要审查,考核有功才能给奖赏,审查有证据才能实行惩罚。听见不实际的,看见不真实的,经过核实不能成立,奖赏与惩罚就不能进行。奖赏与惩罚不能进行,那么是好事还是坏事也不能确定。没有确定的事情,需要有一套办法才能确定它,那想靠耳朵听到的情况就进行奖赏与惩罚,是不对的。

  【原文】

  29·14郑子产晨出(1),过东匠之宫(2),闻妇人之哭也,抚其仆之手而听之。有间(3),使吏执而问之,手杀其夫者也。翼曰(4),其仆问曰:“夫子何以知之?”子产曰:“其声不恸(5)。凡人于其所亲爱也,知病而忧,临死而惧,已死而哀。今哭夫已死,不哀而惧,是以知其有奸也。”韩子闻而非之曰:“子产不亦多事乎!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后知之,则郑国之得奸寡矣。不任典城之吏(6),察参伍之正(7),不明度量(8),待尽聪明、劳知虑而以知奸(9),不亦无术乎(10)?”韩子之非子产,是也;其非缪公,非也。夫妇人之不哀,犹庞扪子不孝也(11)。非子产持耳目以知奸(12),独欲缪公须问以定邪。子产不任典城之吏,而以耳定实(13);缪公亦不任吏,而以口问立诚(14),夫耳闻口问,一实也,俱不任吏,皆不参伍。厉伯之对不可以立实,犹妇人之哭不可以定诚矣。不可定诚(15),使吏执而问之。不可以立实,不使吏考,独信厉伯口,以罪不考之奸(16),如何?

  【注释】

  (1)郑:春秋时郑国。姬姓。都新郑(今河南省新郑县),国土在新郑一带。公元前375年,为韩所灭。

  (2)东匠:子产所住的里巷名。宫:《韩非子·难三》作“闾”,可从。

  (3)有间:一会儿。

  (4)翼:通“翌(y@义)”。

  (5)其声不恸:《韩非子·难三》作“其声惧”,可从。

  (6)典:主管,统辖。典城之吏:主管地方行政的长官。

  (7)根据文意,疑“察”上夺一“不”字。“不察参伍之正”与上文“不任典城之吏”文例一致,可一证。《韩非子·难三》正有此“不”字,可二证。参伍:参照对比。正:通“政”。这里指“道”,方法。

  (8)度量:这里指制度,法度。

  (9)聪:听力。明:视力。

  (10)引文参见《韩非子·难三》。

  (11)庞扪:前文有“吾闻庞。。是子不孝”,故疑“扪”系“。。”误,又脱一“是”

  (12)持:根据文意,疑“待”形近而误。上文有“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后知之”,可证。

  (13)根据文意,疑“耳”后夺一“闻”字。“而以耳闻定实”与下文“而以口问立诚”,相对成文,可一证。又,“夫耳闻口问,一实也”可二证。

  (14)诚:真实。这里是真象的意思。

  (15)疑“可”下脱一“以”字。上文言“不可以定诚”,下文言“不可以立实”,可证。

  (16)罪:定罪。不考之奸:未经证实的坏人坏事。这里指庞。。是子不孝。

  【译文】

  郑人子产早晨出去,走过东匠闾,听见有妇人的哭声,就按住他车夫的手让车停下,仔细地听。过了好一会儿,让官吏把妇人抓来审问,原来是个亲手杀死自己丈夫的女人。第二天,他的车夫问:“夫子你是怎么知道的?”子产说:“她的哭声是恐惧的。凡是人对他亲爱的人,知道他病了就会忧愁,知道他快要死了就会担心,已经死了就会悲哀。现在她哭丈夫死去,不悲哀而是恐惧,这就可以知道其中必定发生了不正当的事情。”韩非听说这事就指责说:“子产不也多事吗!坏人一定要等自己的耳朵听到,眼睛看到之后才知道,那么郑国查出来的坏人就太少了。子产不依靠地方长官,不运用参照对比的方法进行考察,不明白法制,光靠自己尽力用耳听,用眼看,费尽心思来发现坏人坏事,不是也太没有方法了吗?”韩非指责子产,是对的;但他指责鲁缪公,就错了。妇人不悲哀,就像庞。。是儿子不孝一样。既然指责子产靠耳闻目睹来发现奸妇,却又想要鲁缪公靠口问来确定坏人坏事。子产不依靠地方长官,而用耳闻来确定事实真象;鲁缪公也不依靠官吏,而用口问来确定真象。其实,耳闻和口问,是一回事,都不依靠官吏,都不参照对比。子服厉伯回答的话不能够用来确定事实真象,就像妇人的哭声不能够用来确定事实真象一样。不能够确定事实真象,子产就让官吏把妇人抓来审问情况。不能够确定事实真象,却不让官吏去审查,偏偏相信子服厉伯的话,就以未经证实的不孝事情来定庞。。是儿子的罪,怎么行呢?

  【原文】

  29·15韩子曰:“子思不以过闻,缪公贵之;子服厉伯以奸闻,缪公贱之。人情皆喜贵而恶贱,故季氏之乱成而不上闻(1)。此鲁君之所以劫也(2)。”夫鲁君所以劫者,以不明法度邪,以不早闻奸也?夫法度明,虽不闻奸,奸无由生;法度不明,虽日求奸,决其源,鄣之以掌也(3)。御者无衔,见马且奔,无以制也。使王良持辔(4),马无欲奔之心,御之有数也(5)。今不言鲁君无术,而曰“不闻奸”;不言审法度(6),而曰“不通下情”。韩子之非缪公也,与术意而相违矣。

  【注释】

  (1)季氏:指季平子,春秋末鲁国大夫。季氏之乱:指公元前517年,季平子把鲁昭公驱逐出鲁国。

  (2)劫:胁迫。这里指被驱逐出国。引文参见《韩非子·难三》。

  (3)鄣(h4ng障):同“障”,堵。

  (4)辔(p8i佩):马缰绳。

  (5)数:术,方法。

  (6)上文言“鲁君所以劫者,以不明法度邪,以不早闻奸也?”王充认为鲁君是不明法度,故疑“言”下夺一“不”字。上文言“不言鲁君无术”与“不言不审法度”,正好相应,可证。

  【译文】

  韩非说:“子思不把庞。。是儿子的过失告诉鲁缪公知道,缪公反而看重他;子服厉伯把庞。。是儿子的过失告诉鲁缪公知道,缪公却瞧不起他。人之常情都是喜欢被重视而讨厌被瞧不起,所以季平子作乱已形成,而鲁昭公还不知道。这就是鲁昭公被驱逐的原因。”鲁昭公被驱逐,是因为法制不明确呢,还是因为没有及早知道坏人呢?法制明确,即使不知道坏人坏事,坏人坏事也无从发生;法制不明确,即使天天寻找坏人坏事,就像决开水源,用手掌去堵洪水一样。车夫没有马嚼子,看见马要跑,无法去制止它。让王良手上拿着马缰绳,马就没有想跑的意思,这是驾驶有办法。如今不说鲁昭公没有好的政治主张,而是说他“没有早知道坏人”;不说他法制不明确,而说他“没有沟通下面的情况”。韩非指责鲁缪公,跟他政治主张的基本思想是相违背的。

  【原文】

  29·16庞扪是子不孝(1),子思不言,缪公贵之。韩子非之,以为明君求善而赏之,求奸而诛之。夫不孝之人,下愚之才也。下愚无礼,顺情从欲(2),与鸟兽同。谓之恶,可也;谓奸,非也。奸人外善内恶,色厉内荏,作为操止(3),象类贤行(4),以取升进,客媚于上(5),安肯作不孝,著身为恶,以取弃殉之咎乎?庞扪是子可谓不孝,不可谓奸。韩子谓之奸,失奸之实矣。

  【注释】

  (1)扪:疑作“。。”,上文有“吾闻庞。。是子不孝”可证。下同。

  (2)从(^ng纵):通“纵”。

  (3)操止:举止。

  (4)象类:类似。这里是模仿的意思。

  (5)容:悦。这里是讨好的意思。

  【译文】

  庞。。是的儿子不孝,子思不说,鲁缪公看重他。韩非指责缪公,认为明智的君主发现好人就该奖赏,发现坏人就该杀掉。不孝的人,是低下愚蠢的人。低下愚蠢的人不懂礼义,顺随感情放纵欲望,跟鸟兽一样。说他们“恶”,可以;说他们“奸”,就不对。奸人外表和善内心凶狠,脸色严厉内心软弱,行为举动,模仿贤人,以求升官,向君主讨好献媚,怎么肯做出不孝,显露自己的恶劣行为,以自取被斥退和杀身的灾祸呢?庞。。是的儿子可以说他不孝,但不能说他“奸”。韩非说他“奸”,不符合“奸”的事实。

  【原文】

  29·17韩子曰:“布帛寻常(1),庸人不择;烁金百镒(2),盗跖不搏(3)。”以此言之,法明,民不敢犯也。设明法于邦,有盗贼之心,不敢犯矣;不测之者,不敢发矣。奸心藏于胸中,不敢以犯罪法,罪法恐之也(4)。明法恐之,则不须考奸求邪于下矣。使法峻,民无奸者;使法不峻,民多为奸。而不言明王之严刑峻法,而云求奸而诛之。言求奸,是法不峻,民或犯之也。世不专意子明法(5),而专心求奸,韩子之言,与法相违。

  【注释】

  (1)寻:先秦时的长度单位,八尺为一寻。常:二寻为一常。

  (2)烁:通“铄”,美好。镒(y@义):先秦时的重量单位,二十两(一说二十四两)为一镒。

  (3)引文参见《韩非子·五蠹》。

  (4)罪:疑是“明”字,承上文抄误。下文“明法恐之”复述此文,可证。

  (5)世:与本句意思没有关系,疑是衍文。

  【译文】

  韩非说:“布帛有多有少,一般人不敢乱拿;闪亮的金子有百镒,跖也不会去夺取。”照这样说,法制明确,老百姓就不敢触犯。假设国家明确了法制,有偷盗的想法,不敢触犯;存心不良的人,也不敢发作。坏心藏在胸中,仍不敢触犯法律,因为明确的法制使他们感到恐惧。明确的法制使他们恐惧,那么就不需要审查坏人发现坏事了。假使法制严厉,老百姓中就没有坏人;假使法制不严厉,老百姓中就有许多是坏人。不说明智的君王严刑峻法,而却说发现坏人就杀掉。说发现坏人,这是法律不严厉,老百姓中有人触犯了它。不专心于明确法制,而专心于发现坏人,韩非的话,跟主张法制是相违背的。

  【原文】

  29·18人之释沟渠也,知者必溺身(1),不塞沟渠而缮船楫者,知水之性不可阏(2),其势必溺人也。臣子之性欲奸君父(3),犹水之性溺人也。不教所以防奸,而非其不闻知,是犹不备水之具,而徒欲早知水之溺人也。溺于水,不责水而咎己者,己失防备也。然则人君劫于臣,己失法也。备溺不阏水源,防劫不求臣奸,韩子所宜用教己也(4)。水之性胜火(5),如裹之以釜,水煎而不得胜,必矣。夫君犹火也,臣犹水也,法度釜也,火不求水之奸(6),君亦不宜求臣之罪也(7)。

  【注释】

  (1)者:根据文意,疑是“其”之误。“其”下还疑有脱文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