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宣布因饥荒自卖为奴婢者,一律“免为庶人”。这里限定的“自卖”只是当时奴埠买卖的一种形式,其他还有“略卖”、“出卖”等。如果再从自由民沦为奴婶的渠道论之,形式就更多了。因此,这项法令并不是要废除奴隶制,而是有限地释免一些“自卖”者,尽管如此,它对解放社会生产力还是有益的。
四、重农抑商。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重农有其历史必然性。重农抑商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始自商鞍变法,商秧认为工商业严重妨碍“重农”政策,因为在商品经济获得一定发展的前提下,从事工商更容易获利。对此,史学家司马迁曾概括指出:“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在工商业的利导下,大量农民纷纷脱离农业转而从事工商,这在农业生产力不甚发达的情况下是有害而无益的。正因为如此,刘邦君臣继承了这一政策,并具体规定:不许商人衣丝、操兵器、乘车骑马,不许商人从政做官,并加倍征收他们的人头税。
五、减轻田租,十五税一。据